第七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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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放同业:商行将资金存入其他商行或金融 机构,如存放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存放政策性 银行的款项、存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项,是新增的 银行专用的资产科目。 (3)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 (4)在贷款、再贴现——贴现资产科目,新增的 银行专用的资产类科目 (5)同业存放 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 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新增的银行专用 的负债项目。
三、提入票据的核算 1、提入贷方凭证的核算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如不能收账: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下次交换时,提出票据。 2、提入借方凭证的核算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付款人不付款,需退票: 借:其他应收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下次交换时,提出交换。
统一调整为10%
10 12 13 8 6 7 12 13 8 6 7 7.5 2 1 -5 -2 1 0.5
13
14 15 16 17 18 19
2007.2.25
9.5
10 10.5 11 11.5 12 12.5
10
10.5 11 11.5 12 12.5 13
0.5
0.5 0.5 0.5 0.5 0.5 0.5
第七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的概述 第二节 人民银行与 商业银行往来的核算 第三节 同业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的概述
一、 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 1、金融机构往来概念 中央银行与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机构之间, 以及各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 来,包括:
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 货币发放与回笼、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及再贴现、商业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及同业拆借、商业银行系统内 大额款项的汇划、商业银行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拨。 跨系统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即同业往来)
四、清算资金的处理 商业银行的处理: 应收差额: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 应付差额: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银行的处理: 借:XX银行存款——应付差额行 贷:XX银行存款——应收差额行
第三节 同业往来的核算
一、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的核算
通过跨系统商业银行转汇 (1)汇出行地为双设机构地区、汇入行 地为单设机构地区 “先横后直” (2)汇出行地为单设机构地区、汇入行 地为双设机构地区 “先直后横” (3)汇出行地、汇入 行地均为单设机构地区 “先直后横再直”
金融机构往来层次:
与央行的往来
不同 分行 支行
系统内
商业银行 跨系统
存准备金 向央行借款 再贴现
中央银行
银行内往来
银行间往来
工、建、中、农
资金融通 清算
我国银行往来于资金清算的模式
1、联行往来系统:商行系统内本地或异地资金汇 划业务; 2、人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商行跨系统的资金汇划 业务; 3、人行的手工联行系统:没有开通电子联行系统 4、票据交换系统:同城票据往来业务 5、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处理各银行办理 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 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存款准备金制度:1985 存款准备率: 1985:10% 1987:12% 1988:13% 1998.03.21:8% 1999.11.21:6% 2003.09.21:7% 2004.04.25:7.5% 2006.07.05:8.00% 2006.08.15:8.50% 2006.11.15:9.00% 2007.01.15: 9.50% 2007.02.25: 10% 2007.04.16: 10.50%
一、参加票据交换的基本要求 1、向人民银行申请核定交换号码 2、配备专职交换员 3、确定交换场次和时间 4、清算账户的开立
二、票据提出的核算 1、提出贷方凭证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2、提出借方凭证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过了退票时间后: 借:其他应付款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收到退票通知: 借:其他应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二、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1、要体现信贷资金各行自主核算要求,严格划分各商业 银行与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界限,互相不能无偿占用; 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金也要分开,划清界限,互相 不能无偿占用,确保中央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的宏观 调空和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不能 透支,并要求留足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应及时调度资 金。 3、各商业银行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应及时清算,如信 贷资金不足,可相互融通资金,进行同业拆借,到期及 时还本付息。 4、要体现畅通汇路的要求。
我国存款准备金历次调整一览表
次 数
1
时间
1984
调前 调后 幅度 (%) (%) (%)
企业存款20%;农村存 款25%;储蓄存款40%
次 数
12
时间
2007.1.15
调后 调前 幅度 (%) (%) (%)
9 9.5 0.5
2
3 4 5 6 7 8
1985
1987 1988.9 1998.3.21 1999.11.21 2003.9.21 2004.4.25
(二)同业拆借的核算手续
1、拆借时的处理 拆出行: 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拆入行: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入资金 央行:借:XX银行存款(拆出行) 贷:XX银行存款(拆入行)
2、到期归还时的处理 拆入行: 借:拆入资金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拆出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出资金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央行:借:XX银行存款(拆入行) 贷:XX银行存款(拆出行)
9
10 11
2006.7.5
2006.8.15 2006.11.15
7.5
8 8.5
8
8.5 9
0.5
0.5 0.5
20
21 22 2007.12.25
13
13.5 14.5
13.5
14.5 15
0.5
1 0.5
(四)缴存存款的核算手续 1、财政性存款
借: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若调减则会计分录相反。
2、一般性存款:
商业银行: 借: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划来一般性存款 如调减,则会计分录相反。
• 三、再贷款的核算
(一)再贷款的种类: 年度性贷款:1年 季节性贷款:2---4月 日拆性贷款:7---10天 再贴现: (二)再贷款的核算手续 1、申请再贷款时的处理 商行: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央行: 借:XX银行贷款 贷:XX银行存款 2、归还再贷款时的处理
第二节 人民银行与 商业银行往来的核算
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往来: (1)商业银行向人行存取款项 (2)缴存存款:法定存款准备、财政性存款 (3)再贷款、再贴现 一、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支取)现金的核算 1、存入
商业银行: 中央银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 XX银行存款
2、通过跨系统商业银行转汇 (1)汇出行地为双设机构地区、汇入行地 为单设机构地区 “先横后直” (2)汇出行地为单设机构地区、汇入行地 为双设机构地区 “先直后横” (3)汇出行地、汇入行地均为单设机构地 区 “先直后横再直”
(1)汇出行地为双设机构地区、汇入行地为单设机构地区 甲地 建设银行
三、金融机构往来核算中设立的会计科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 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 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 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是资产类科 目。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 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系统的规 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客户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银 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人行还开立清算准备金账户 ,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满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 超额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为支付内部银 行间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开立的活期账户。随着1998 年3月21日存款准备金系统的改革,人行允许金融机构 自行确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金额。 • 结售汇周转金:银行为了开展外汇业务而按照央行 规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 金。 • 指定生息资产: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 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 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 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 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
乙地 中国银行
借:辖内上存款项
贷:同业Fra Baidu bibliotek放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
中国银行
借:存放同业
贷:辖内上存款项
(2)汇出行地为单设机构地区、汇入行地为双设机构地区
甲地 建设银行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
乙地 中国银行
借:存放同业
贷:辖内上存款项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
建设银行
借:辖内上存款项
贷:同业存放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 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 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 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 ,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支取 二、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缴存存款的范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三)缴存存款的规定
1、缴存比例 财政性存款:100% 一般性存款:存款准备率 2、缴存时间 财政性存款:旬后5日内 一般性存款:每天
• • • • • • • • • • • • • • •
四、再贴现的核算
1、申请再贴现时的处理 商行: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贴现负债 央行: 借:再贴现 贷:XX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2、再贴现汇票到期时的处理 央行: 借:XX银行存款 贷:再贴现 商行: 借:贴现负债 贷:贴现资产
第三节 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与管理
(3) 汇出行地、汇入行地均为单设机构地区“先直后横再
直”
甲地 建设银行
乙地 中国银行
借:辖内上存款项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
贷:辖内上存款项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
建设银行
借:辖内上存款项 贷:同业存放
丙地 中国银行
借:存放同业 贷:辖内上存款项
• 二、同业拆借的核算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为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而相 互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一)同业拆借的有关规定 1、同业拆借只能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行为,不得将拆借资金用于 弥补信贷收支缺口,扩大贷款规模和直接投资。 2、金融机构拆出的资金,只能是交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归还中央 银行贷款和上缴应缴联行汇差后的剩余资金。金融机构拆入的 资金只能用于解决同城票据清算头寸不足和季节性先支后收等 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 3、资金拆借要以日拆为主,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一般不得展期, 遇特殊情况可一次性展期7天。所有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利率, 不得超过中央银行的最高限,不得在利息或服务费以外收取任 何其他费用。 4、除经批准设立的资金拆借中介机构外,所有金融机构只为解决 能自身资金余缺的临时需要拆入拆出资金,不得经营拆借中介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