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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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
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
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
解病情状况;
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
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
责,统一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2015年(样式)
餐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餐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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