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案例引发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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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做法 , 由于领导人员的轻信 , 同意实施 , 或 者具 体实 施 人员 明知 受命 于 领导所 实施 的 行 为违 反有 关 法规 规定 , 不 向领导 人反 映 。 但 仍 继续 实施 而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则具 体实施 件立案标准 中有关条款 的两倍计算 的)盗 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 ,
窃 、 夺 、 劫枪 支 直 接 用 于脱 逃 的 , 抢 抢 以致 死 参 考 文 献 2 以 上或 重 伤 3 以上 , 毒 、 火 、 炸 【】 勇 , 周 南. 案 构成 失 职致使 在押 人 员 人 人 投 放 爆 l张 尹 本 致死 数人 等暴 力手 段越 狱 的 ,破 坏生 产 设备 脱 逃 罪 人 民 法 院 报 ,0 1 0 — 0 20— 4 3. 或监 管设 施 直接损 失万 元 以上并 以此 作 为脱 逃手 段或 条件 的 、以及 其他 需要 列 为特 别重 大案 件 的脱逃 案 。 以上 关 于“ 严重 后果 ” 特 别严 重后 果 ” 和“ 的标 准可 以分 为 两类 ,一类 是 以单一 型 的脱 逃罪 的轻 重 为标 准 ,即以脱 逃人 数或 脱 逃人
会第 91 5 次会议认 定 此罪名 为“ 失职致 使在 押人 员脱逃 罪” 归类 于渎职 罪 。 , 关 键词 : 失职致使 在押 人 员脱逃 罪 ; 念 ; 概 构成要 件
二 分 职责 不 明 , 以其 实 际工 就 20 年 , 0 8 某市 检察 机关 办 理 了一 起 公 安 平 、 是 “ 工不 清 , 干警 涉该 罪名 的渎 职案件 。最 终 审判 机关 却 作范 围和 群众公 认 的职 责作 为认 定责 任 的依 ( 关 以玩 忽职 守罪 作 出判 决 。后检 察 机关 对此 向 据 ”引 自最高人 民法 院 《 于正 确认 定 和处 试行 ) ) 是有 》 。三 审判 机关 提 出 了抗诉 。 面 , 下 就失 职致 使在 押 理玩 忽职 守罪 的若 干 意见 ( 关规 定存 在失误 而 导致 具体 实施 人无 法 履行 人 员脱逃 罪予 以探析 。 不 例如 有些 监狱 本罪 的 主体是 特殊 主体 ,只 是 司法工 作 职责 时 , 应认 定是 失职 行为 。 人 员 。《 刑法》 九 十 四条 规定 ,司法 工作 人 至今 仍有 外宿 犯 。这实 际上 是违 反监 管 原则 第 “ 员 是 指有 侦 查 、 检察 、 判 、 管 职责 的工 作 的 ,也是令 责 任干警 很 难确 保外 宿犯 不脱 逃 审 监 人 员 ”也 就是 指公 安机关 、 , 国家安 全机 关 、 人 的 。 四是传 统 一贯 、 遍公 认 的做法 如果 是违 普 也 严 民检 察 院 、 民法 院 、 人 监狱 机 关 的工 作 人 员 , 反有 关规 定 的 , 不应认 定 具体 实施 人是 “
接 因果关 系 时 ,一 般也 不应 认定 具体 实 施人 不履 行或 不 正确 履行 职责 的行 为严 重不 负责 任、 例如 警力 配备 未达 到法 定人 数 , 界 设施 警 未达 到法 定标 准 .干警 长 时问超 负荷 运 转而 得 不到法 定 的补偿 、 等 。 有其他 一些 特殊 等 还 情况 难 以—— 尽述 。在 纷 繁复 杂 的实际 情况 下 ,应该 将外 部 因素 的影 响和履 行 职责 的具 体行 为予 以具体 分析 , 到实事 求是 , 枉不 做 不
社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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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 起 案例 引发 的 几 点 思 考
孙 丽 娜
( 尔滨 劳动 技 师 学 院( 尔滨 高级 技 工 学校 )黑 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哈 哈 , 500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第四 百条 第二 款规 定 :司 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 重不 负责任 , 在 押 的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或 者 罪犯脱 “ 致使 被 逃 , 成严重后 果 的, 造 处三年 以 下有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 成特 别严 重后 果的 , 造 处三 年 以上 十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高人 民 法院审判委 员 最
纵。
本 罪 的客观方 面 , 现 为严重 不 负责 任 。 表 致 使 在押 的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 或者 罪犯 脱 逃 , 严重 后果 或特别 严重后 果 。 造成 只有 同时 具 备 上述要 件 的 ,才符合 本 罪 的客 观方 面 的 规定 。 缺少其 中一个 或一 个 以上要 件 , 本罪 则 不能成 立 。这里应 弄清 以下三 个 问题 。 第 一个 问题是 , 何谓 “ 严重 不 负责任 ” 。 所 谓责 任 , 内应 做 的事 、 高人 民检 即份 最 察 院 《 于正 确认定 和处 理 玩忽 职守 罪 的若 关 干意 见 ( 行 )中针 时 司法 工作 方 面 规定 为 试 》 “ 属于 自身 职责应 管 的事 ” ,责任 的 范 围不仅 随着 身份 职务 的变化而 变化 , 同时还 受时 间 、 空 间 及其他 外界 条件 的限制 而变 比、不 负责 “ 任 ”从 字 面上 讲 , , 就是 在 工作 上 没有 尽 到 应 尽 的 责任 , 者说 是没有 做 到份 内应 做的 事 。 或 在司 法工 作实 践 中. 有 以下 表 现 : 主要 一类 是 不履 行职 责 , 是不作 为 的行 为 , 要表 现 为擅 主 离 职守 、 岗离 位 , 在 岗不 尽 责 , 脱 或 如该 管 不 管, 该为不为, 听之任之。另一类是不正确履 行 职责 , 为 的行为 , 现 为拖 延履 行职 责 是作 表 或 错 误 履 行 职 责. 率 马 虎 , 衍 塞责 , 如草 敷 阳 奉 阴违 , 作假 等。 不 负责 任” 现的共 性 弄虚 “ 表 是 违反 了工作 纪律 和有关 规 定制 度 。“ 重 ” 严 是指在客观上 ,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以及情 节 严重 的不 正确履 行职 责作 为 的行为 。是 否 达 到严 重程度 ,是 区分一 般 失职 行为 与构 成 本 罪 的界限 。只有 “ 严重 不负 责任 ” 可能 构 才 成犯 罪行 为 , 而未达 到 “ 重 ” 严 程度 的 , 只能 属 于 一般错 误行 为. 能构成 犯罪 行为 。 不 在认 定 “ 严重 不 负 责任 ” , 充 分 考 虑 时 应 以下特殊 情况 。一是 规定 的 责任 超越 了责 任 人 的实 际正常 承受 能力 时 ,不应 认为 是责 任 人不履行职责 ,因为这里存在着明显的不公
员 的类 别是 否重 要 案犯 为依 据 ,来确 定是 否 为“ 严重 后果 ” “ 别严 重 后果 ” 或 特 。另 一类是 以并 罚 的数 罪情 况 共 同作为 标 准 ,即除 以脱 逃 罪轻 重为 标 准 以外 ,还要 把直 接成 为脱逃 手段 或 条件 的其 他 罪行 ,作 为脱 逃罪 情节恶 劣 或特 别恶 劣 、后果 严 重或 特别 严重 的衡量 依据。 第 三个 问题 是如 何 认定 本罪 客观 方面 因 果关 系。 综合前文分析 , 罪的“ 本 严重 不 负兼 任 ” 的危 害行 为是 本罪 的犯 罪原 因 , “ 使在 押 而 致 的犯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或者 罪犯 脱逃 的 , 成 造 严 重 后果 ” “ 成 特 别 严 重后 果 ” 或 造 是犯 罪 的 结 果 。本罪 的犯 罪 原 因与犯 罪结 果之 间 既是 对立的, 又是 统 一 的 。所谓 对立 , 就是 相对 独 立 , 指 各 有 各 的 衡量 标 准 , 是 自成 一体 , 肯 不 定 存在 相互 间 的决 定关 系 。有严 重不 负 责任 的前 因 , 一定 有严 重或 特 别严 重 的后果 ; 不 而 有 严重 或特 别 严重 后 果 的 ,不 一定是 由于有 严 重 不负 责任 的前 因 。那种 认 为造成 了严 重 后 果或 特 别严 重后 果 的 ,必 定有 严重 不 负责 任 的行 为 的说 法是 没有 道理 的。 因为 这种 说 法 混 淆 了一 般 的 因 果 关 系 和 特 定 的 因果 关 系。 般 因果关 系 的特点 是 , 的原 因必然 一 一定 引起 一定 的结果 . 结果 也 必定 为 一定 的原 因 所 引起 ,但 是一 定 的原 因 不一定 必然 引起 特 定 的后 果 ,特定 的结 果 也不 一定 必然 由特定 的原 因所 引起 、本罪 的原 因与结 果都 被界 定 有“ 严重 ” 度上 , 程 而不 是 “ 定 ” 一 的范 围 , 以 所 形 成 了特定 的因果 关 系。 所谓 统一 , 就是指 这 两 者之 问 应该 是直 接 的因果 关 系 。只有直 接 的因果 关 系 ,行 为人 的行 为才 能对危 害结果 发生决 定性 作 用 。这样 才 能追究 直接 责任 人 员 的刑 事 责任 ,而不 能 追究 间接 责任 人 的刑 事 责任 。 同时要 区分具 体 实施人 员 的直接 责 任 与领 导人 员 的直 接责 任 。如果 是具 体实施 人 员受 命 于领 导人 员 实施 的行 为 ,或 者在 实 施 中提 出过 纠 正 意见 ,未被 领导 人员 采纳 而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 由领导 人负 直接 责任 。 果 如 是 具体 实施 人员 提 出 了违反 有关 法规 规定 的
第二 个 问题是 。 谓 “ 重后 果” “ 何 严 和 特别
严重 后果 ” 。
因本 罪是 《 刑法 》 新增 设 的罪 名 , 于何 关 谓 “ 成 严 重后 果 ” 造成 特 别严 重 后 果 ” 造 和“ , 目前 尚无 明 确的 司法 解释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于 正 确认 定 和 处 理玩 忽 职 守罪 的 若 干意 关 见( 试行 )里 的关 于 “ 忽 职守罪 造成 重 大损 》 玩 失 的立 案标 准 ” 并 没有 相适 应 的 内容 。所 中. 以, 我们 可 以参照 司法 部颁 发 的《 内案 件立 狱 案标 准 的规 定》试 行 ) 制定 标准 。 ( 来 凡达 到狱 内重 大案 件立 案 标准 的脱 逃案 均 应视 为 “ 造 成 严 重后 果 ” 即 : 人 以 上集 体脱 逃 的 . 缓 、 3 死 犯 、无 期 徒 刑犯 一 … 矽 犯重 要 案 犯 潜逃 籍 的, 盗窃 、 抢夺 、 劫警 服 、 械 、 抢 警 爆炸 物 品 、 机 动 车辆等 直接 用 于脱逃 的 ,毁坏 生 产设 备或 警戒 设施 直 接损失 千元 以上 并 以此为 脱 逃手 段或 条件 的 , 以劫 持人 质 、 人 致死 或 重 伤 、 杀 故意 伤害 他 人造 成死 亡 、致伤 3 以上 等暴 人 力手 段越 狱 的。凡 达到 狱 内特别 重大 案 件立 案标 准 的脱逃 案 均应视 为 “ 造成 特别 严 重后 果” 。即 ; 人 以集 体脱 逃 的 , 名 以上 重 要案 6 2 犯集 体脱 逃 的 ( 以上两 条是 依据 狱 内重 大案
不 包括 目前 在 以上机关 中工 作 的少数 工人 或 聘 用 人员 , 管 他 们有 时也 行 使 看守 、 解 、 尽 押 监 管 在押 的犯罪 嫌疑 人 、被 告人 或者 罪犯 的 权力 , 但属 于非 司法工作 人 员 , 能作 为本 罪 不 犯 罪 主体 。 本罪 的主观 方面 是过失 ,包 括疏 忽 大意 过 失 和过 于 自信 过失 , 指 司法 工作 人 员应 是 当预见 自己的不 履行职 责或 错误 履行 职 责 的 行为 , 可能 导致在 押人员 脱逃 的结 果 , 因为疏 忽 大 意而没 有预 见 ,或 者 已经预 见而 轻信 能 够 避 免的一 种心 理态度 。 重 不 负责 任 ” 。因 为这 里 存在 责 任 分摊 的 问 题 。五是 有关 部 门未能 提供 责任 人履 行 职责 时 法定 的 保障 . 与所 发生 的脱 逃案 件 有 间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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