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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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Nov.2004 第41卷第6期Journal of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s )Vol 141No 16 

[收稿日期]2004210228

[作者简介]张传有(1947—

),男,浙江鄞县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伦理学与西方哲学史研究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

张传有

(武汉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准则”概念是康德道德哲学中极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本文从准则的界定,准则与规律的关系,准则与自由

及善良意志的关系,以及准则的等级性,准则转化为客观规律的条件等方面对准则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准则

问题研究的现实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准则;准则与规律;准则与自由;准则与善良意志;准则的等级性[中图分类号]B 516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9162(2004)0620021205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准则”这个概念,和规律(法则)、自由等概念一样,是几个最重要的概念中的一个。因而,对“准则”概念的研究,是我们深入研究康德道德哲学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且,最近几年,西方研究康德哲学的学者对“准则”概念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本文对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这一概念作一粗浅的研究,以就教于大方。

一、什么是“准则”

关于准则,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曾

两次明确说到,一处说:“准则(Maxime )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即如果理性彻底控制了欲望,主观上也应

成为所有理性存在物的实践原则)是实践规律。”[1]

(P66)另一处说:“准则(Maxime )是行动的主观原则,它必须与

客观原则(即实践规律)区别开来。前者包括根据主体状况(常是无知或爱好)由理性设定的实践规则,因此它是主体行动所依据的原则。规律是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物的

客观原则,是应当依其行动的原则即命令式。”[1]

(P84)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一开头讲的就是这个问题:“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

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

[2]

(P21)很显然,康德对准则所下的这个定义,是在与规律(又译作“法则”)相比较中做出的。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得到这样一些信息:(1)准则是行为的原则,而且是主观原则,与它相对应的是规律,即行为的客观原则。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区

别。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们都是行为的原则。(2)就准则是主观原则而言,它是主体或行为者具体行动的规

则即实践规则。这种实践规则是理性依据主体的状况来设定的,因而,当理性彻底控制了欲望,并使客观规律成为主体主观上应当依从的实践规则时,准则也就成为了客观规律。(注意:实践规则不同于实践规律)然而康德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的实践规则不是依据理性而是依据无知或爱好,这时主体行为的实践规则就不是规律,而只是实践规则或行为的主观准则。也就是说,准则作为主观原则有可能成为客观规律,也有可能不成为客观规律。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作为行为之主观原则的准则与作为

行为之客观原则的规律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主观原则(准则)有可能转变为客观规律。在康德的著作中,准则一词主要是强调原则的主观性,他有时把它和规律对立起来用,并称之为“单纯主观的实践原则”或“单纯的准则”。因而从康德的整个学说来看,准则只有在它是单纯主观的时候,才是和规律相对立的。(3)从形式上看,准则和规律都是行为原则,但是,准则是行为者自身所依从的行为原则,而规律则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依从的命题,前者主要表现出主观性(但也可能包含客观性),而后者则具有客观性,即普遍必然性。(4)准则是行为主体在行动时所实际依从的命题,它是实然的,而规律则是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命题,它是应然的。所以康德认为规律是一个命令

式,“准则虽然是一些原理,但并不是命令”

[2]

(P23)。康德在此说的命令,指的是定言命令,即那种理性完全规定了意志,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地按照它们发生的那些规则。

(5)在别的地方,康德还一再强调,一个行为者所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评价这个行为之道德价值观的标准。他说“第二个命题是:出于义务的行动,不是从它要达到的目的中,而是从它被决定的准则中得到其道德价值,因而不依赖于行动目标的实现,而仅仅依赖于行动赖以发生的意志原则,

与任何想要达到的目标无关。”

[1]

(P65)下面,我们从上述的几个要点出发,对准则作进一步

的阐述。

1.准则与规律的关系

如上所述,准则与规律的共同之处都是行为的原则,只不过一个是主观的,另一个是客观的。所谓主观的,在康德看来,主要是指与行为主体自身的意志相关的,是为行为主体个人所遵循的。而所谓客观的,则是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起作用的,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正是由于准则的主观性和规律的客观性,使得规律和准则密切相联。当一个人有所行为时,他的意志首先选择按什么原则去行动,这时,他所直接选择的原则就是准则。因而,准则是意志直接遵循的原则。一个行为者使自己的行为遵循规律时,首先要把自己的准则变成规律,或者把客观的规律变成行为的主观准则,因为准则是意志与规律之间联系的中介。在康德看来,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的,对人的意志直接起作用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主观准则,或者说是已经变成准则的客观规律。因而,任何客观规律,只有变成主观准则,才能对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作用。

作为规律与准则之区别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一个不具有普遍性,这是我们对康德学说的一般理解。然而严格地说,规律具有普遍性,准则也具有普遍性,只不过准则中的普遍性既有可能和规律一样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也可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前者是当准则与规律相一致时的情况,后者则是准则与规律不相一致而与无知和爱好相符时的情况。前一点比较好理解,即当准则包含或转化为规律时,它本身所包含的普遍性也就和规则的普遍性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普遍必然性,即是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适用的普遍性。后一种情况在许多论述康德道德哲学的著述中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康德在说到基于主观条件的实践规则时说:“这些条件使这些实践规则获得的绝不是对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性,而只是那种有条件的普遍性(在我欲求这件那件我为了使之实现出来就必须去做的事情的场合下),而且它们全都以自身幸福的原则为转移。”[2](P45)这就是说,和规律不相一致的准则,虽然不具有与规律一样的绝对的普遍必然性,但是,并不是说它就完全不具有普遍性了。因为作为行为的指导原则,行动的方式,它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当然,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是有限的,即它只是对当事人所具有的,而且是在有限的时空环境中具有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它的存在。比如说,一个人以“借钱不还”作为他的行为准则,正如康德所说的,这种行为准则与普遍的立法原则或客观规律不相符合,因而它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但是,对于这个人来说,凡是遇到无钱可用而需借钱时,他都会遵循此原则,因而对他来说,此原则就具有某种一般性或普遍性。康德为了区分这两者,对于准则所具有的这种有限普遍性有时使用了“一般性”这种说法,有时则称之为“有条件的普遍性”。所以,绝对地说只有客观规律才有普遍性,主观准则没有普遍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美国波斯顿大学的康德学者阿利森曾指出:“康德式的各种准则有着不同程度的一般性,并且,某些准则,但决不是全部准则,可以被刻画为生活规则或者基本意图(与特定的意图相对)。”[3](P133)

2.准则的等级性

这个问题在西方学者中多有讨论。如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offe)和吕迪格・比特纳(Rudiger Bittner)认为只有行为者据以行动的那些最一般的、自己订立的规则或实践原则才是准则。也就是说准则指的是最基本的“生活规则”,在这种准则之下还有隶属于它的“决意”,这种决意指的是人们在做某一具体行为时的意图,它有别于准则,因为它不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奥尼尔(OπNeill)则认为:显现于行为者具体行为中的意图有两种,即行为中的特定意图和基本意图。她认为这两种意图是不同的,只有后者才是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作为行为的指导原则的准则,它所指导的不是个别的特殊的行为,而是一般的行为。赫费ν比特纳(HoeffeνBittner)是支持奥尼尔的观点的。他认为应当区分真正的准则与单纯的决意,例如,“我应当天天锻炼身体”和“我将在每天下午三点钟打高尔夫球”这两个命题,前者就可以称之为行为准则或基本意图,后者就只能称之为决意或特定意图。那么,康德本人所说的准则是指对特定的个别行为的指导原则,即特定的意图,还是指对行为的一般指导原则,即基本意图呢?有的学者认为,在康德那里是含混不清的。我认为从康德的基本思想来看,准则不是指特定的意图,而是指一般的行为原则,它有可能是绝对普遍必然的,也有可能是相对或有限普遍的、一般的原则。因为从康德自己所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这个例子是:如果有人把钱存放在你这里,他自己却因为意外而去世,别人并不知道他存钱在你这里的事,你是否可以把钱私吞?这本来是一个很具体的事例,它所涉及到的是一种决意,但是,康德在讨论此问题时是首先把它变成一个较一般的命题,即如果有人在你这里存有一笔没人知道的钱财,你是否可以不还给别人的问题。并以这种较一般的命题作为行为的准则来进行讨论。所以,很显然,康德眼中的准则是不包括特殊意图或决意的,在他看来,准则起码应当是某种决意的一般表达方式。

关于准则与决意的讨论应当说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里涉及到的是准则是否为理性的判断力留下活动余地的问题。也就是说准则作为指导行为的一般原则,在这种原则之下,可能存在诸多依据这一原则行动的决意,这些决意相互之间各不相同,然而它们都遵循这一准则,意志在遵循准则的情况下最终做出何种决意,这就是理性的判断力的作用了。

西方有些学者依据对准则与决意,或者基本意图与特定意图之分而认为准则有等级性。我以为,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因为那种属于特定意图或决意的东西是最后将某种准则赋诸实践的具体行为方式,它本身并不具有作为主观原则的那种一般性或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殊意图或决意并不构成准则的某一等级。我以为,关于准则的等级性,主要是阿利森所说的准则背后的准则的问题。阿利森认为,存在着两种准则:一种是行为者实际上据以行动的准则,另一种是暗含在这一运作准则之中的、作为其“背景条件”的更为一般的原则,而这种作为“背景条件”的原则也是一种准则,可以说它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准则,更一般的准则。[3](P133)例如,虚假许诺还欠债是一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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