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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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

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

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

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条例》及细则核心内容

▪(一)关于旅行社的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旅行社业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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