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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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执行程序分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义务的各种方法和

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的概述 执行措施的特点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存款的执行 对收入的执行 一般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拍卖、变卖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知识产权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股份凭证 投资权益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股权 对交付物的执行 动产 对交付物及行为的执行 不动产 对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行为 不可替代行为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诚信系统记录

执行程序分论

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2.执行措施的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3.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执行措施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其中,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又可以分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又可以分为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2)根据执行行为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①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满足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②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满足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③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①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②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1.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和执行范围

(1)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即强制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从而满足权利人的金钱债权。

(2)金钱债权的执行范围

除了对金钱的执行以外,执行费用、第三人代为执行所发生费用、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发生的迟延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都属于金钱债权的执行范围。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如果义务人有现金的,执行其现金;没有现金或者现金不足的,执行其存款;没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执行其他动产;最后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象,既可以是被执行人的金钱,也可以是义务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非金钱财产。

2.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对义务人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执行。以下主要介绍对存款的执行和对收入的执行。

(1)对存款的执行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①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通过调查、询问,

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执行措施。

②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③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划人权利人账户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2)对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①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②提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提取是一种最终性的执行措施,能够直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提取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扣留直接进行。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人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1.一般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从性质上看,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可以分为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两类,两类执行对象所要求的执行措施有所不同。

(1)查封、扣押

①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处分或者转移的执行措施。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从而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者转移特定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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