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一)
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论之反思
![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论之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a7b0b0cd5fbfc77da269b16c.png)
第 2 卷第 4 5 期
V0 . 5 No 4 12 . .
攀枝 花学 院学 报
Ju a fP n hh aUnvri o r lo a z iu iest n y
20 年 8月 08
Au . 0 8 g20
・
政 治法律 ・
一
和司法救济原则 , 则是一致的 。
2 近年来域外强制侦查权司法控制 中存在 的 、
问题
】 7
、
维普资讯
第2 5卷
攀枝花学院学 报
第 4期
第 一 , 查 权 司法 控 制 的授 权 原 则 被 虚 置 。 侦 司法 授权 主要表 现为 令 状 制 度 。 由于有 的 国家 没
建立如西方 国家 的司法 控制制度 。具体地说 , 理 论界提出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的必 要性¨ ; 出 指
了解 决我 国侦 查程 序 问 题 的基 本 对 策 : 议 重 新 建
分配侦查权 , 建立 司法授 权 与司法 审查 制度 , “ 应当从侦查权 的分配、 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 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诉讼地位 以及辩 护律师 的参
一
段时间内我国侦查程序 的人 权保障 , 该是走 应 渐进 的、 良的道 路 , 宜 采 用 司 法 控 制 的方 法 。 改 不 本文拟就西方对侦查权 的司法控制经验 和我 国司
法控制的现实条件为视角 , 反思我 国侦查权 司法
控制的观点。 域外 控 制 侦 查 权 的 司 法 审 查 机 制 的现 实
作用在削弱。另一方 面, 侦查官员 申请令 状的积 极性不高, 主要原 因是令 状程序较为复杂甚至繁 琐, 准备申请材料和等待令状 的签发 的过程都直 接影 响到侦 查 的效 率 , 乃 其 一 。其 二 是 令 状 对 此 侦查人员 的权力限制较多 , 使侦查人员采取其 促 他方式 规避 令 状 的约 束 。如 在 德 国 , 搜 查 令 而 就
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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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p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刑事侦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
它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即我们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否出现。
其实关于对侦查和侦查权的含义定位,已经有诸多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譬如美国学者查尔斯,奥哈拉将侦查概括为三“I”:情报(informa-don)、审讯(mterrogafion)和仪器设备(instrumentation)一‘德国学者克劳斯,洛克信认为:“侦查是在为检察机关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所做的准备工作。
”而所谓的侦查权,就是指的是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但是作为一项公权力,对侦查权的控制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却有着较大的缺陷。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控制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控制,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自我控制。
关于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
笔者认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指的是各个有权机关泡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针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刑事侦查立案程序和在侦查过程的各项活动及侦查权的具体行使是否合法实行的监控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由于对侦查权缺乏监督,导致在侦查程序中不少程序性违法事件的出现,甚至一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其实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从基本理论出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被追诉者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起源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那时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91279a2a7cd184254b353550.png)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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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与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CCTV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新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8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3)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制度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
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河北大学、湘潭大学、烟台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法制日报》专家顾问团成员。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6)《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一等奖《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律师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03)《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优秀文章二等奖(2002)《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全国第五节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2002)第二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1999)著作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律师学(第三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文书写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文书写作》(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事诉讼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程序正义之路》(第一、二卷)(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律师执业概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专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法学》(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十五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腐败控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律师制度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7年版《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司法文书写作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新刑事诉讼法通论》(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检察监督职能论》,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论文类:《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定义》,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治视阈中的理论新探索》,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难点》,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2007年第6期《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载《求是》2007年第4期《刑事程序法治进程中的理论新进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我国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规则之重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2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5期《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动向》,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7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律师与法制》2007年第1期《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22期《关注法律修改完善诉讼程序》,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对酷刑“酷”起来-“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障碍透视与建议》,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人权》2006年第5期《强化证据意识,是避免错案的关键》,载《法学》2005年第5期《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司法改革》,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论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不仅仅是收回》,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检察官的角色》,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从建立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法学论坛》2002年3期《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2期《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2002年3期《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人民司法》2002年2期《刑事庭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2月《如何保障法官的真正独立》,《诉讼法学研究》2001年12月《公正与效率——刑事审判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5期《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完善》,《法学家》2001年第3期《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法学家》2000年第4期《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第3期《实然与应然——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思考》,载于《法学》1999年第6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法学家》1996年第5期《论立案管辖的立法完善》,《政法论坛》1996年第2期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美国律师协会项目中欧合作反酷刑,欧盟项目国家司法考试题库研究与建设,司法部委托项目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福特基金会项目刑诉法修改,欧盟项目保释制度改革试点,耶鲁大学项目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英国使馆项目刑事诉讼法配套项目,福特基金会项目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行政权抑或司法权——试论侦查权的权属
![行政权抑或司法权——试论侦查权的权属](https://img.taocdn.com/s3/m/6369b40a03d8ce2f006623ec.png)
行政权抑或司法权
— —
试 论 侦 查 权 的权 属
林 仁 博
( 中国政 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0 8 ) 0 0 8
[ 摘 要 ] 侦查程序在刑 事诉讼审前程序 中处于一种核心地 位 , 查权 的行使 如何符 合 法治并 有效运 作是理 论和 实务 侦
都要 面 临 的 问题 。现 今 我 国侦 查 机 关所 采 取 的 强 制 性 侦 查 行 为 呈现 了近 乎 不 受 控 制 的 状 态 : 罪嫌 疑 人 的 人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 犯 由 此 造 成 的 冤假 错 案 也 是 频 频 见 报 。侦 查人 员执 法 方 式 的 粗 野 、 始 只 是 这 一 问题 的 表 面现 象 , 源 在 于 侦 查 权 的 权 属 定 位 原 根 在 理 论 上 、 法 上 出现 了偏 差 , 侦 查 权 定位 为行 政 权 并 构 建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是 解 决 上 述 弊 端 的 根 本 途 径 。 立 将 [ 键 词 ] 侦 查 权 ; 行 政 权 ; 司 法 审 查 关
[ 中图分类号 ] D 7 3 [ F9 文献标识码 ] A
问题 的提 出
[ 文章 编号 ] 17 0 5 (0 10 — 0 1 0 6 3— 7 5 2 1 ) 1 0 6 — 4 构造甚至对 于宪政体制的完善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 , 如果侦查
权 是 属 于 行 政 权 那 么 对 其 进 行 司法 控 制 便 具 备 了法 理 根 据 。 因为在法治社会要 求立法权 、 法权 、 政权的分离与制 衡 , 司 行 正如盂德斯鸠所 指出 , 一个 国家有三种权力 : 法权力 、 每 立 行 政 权 力 和 司 法 权 力 。 并 且 这 三 种 权 力 不 能 集 中于 同 一 个 人 或 同 一 机 关 之 手 。 “ 立 法 权 和 司 法 权 集 中 在 同 一 个 人 或 当 同 一 机 关 之 手 , 由便 不 复 存 在 了 …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自 权 和 行 政 权 分 立 , 由也 就 不 存 在 了 … … , 果 司 法 权 同 立 自 如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https://img.taocdn.com/s3/m/83eb2502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e5.png)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对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
![对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23b240385a8102d276a22fda.png)
・ 59 ・
体 一 定 的 权 力 , 侦 查 过 程 中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人身 或 其 财 产 使 用 强 制 手 段 在 所 难 免 。 只有 如 此 , 能 更 有 效 地 实 现 犯 罪 侦 查 的任 务 。 才 但 在 侦 查 的 过 程 中还 要 切 实 保 障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而是 侦 查 。 L 1
侦 查 是 国 家 侦 查 机 关 收 集 证 据 、 获 犯 抓
罪 嫌 疑 人 的 重 要 阶 段 , 家 必 须 赋 予 侦 查 主 国
为 防 止 侦 查 权 的 滥 用 , 国 法 律 普 遍 要 各 求 在 侦 查 中 尽 量 少 用 强 制 手 段 , 例 外 情 况 在 下 使 用 时 , 须 由 司 法 机 关 决 定 。 我 国侦 查 必 与 强 制 处 分 的决 定 权 和 执 行 权 都 由侦 查 机 关 掌 握 的情 形 存 在 明 显 的区 别 。我 国 侦 查 机 关 拥 有 强 制 处 分 决 定 权 这 一 做 法 , 实 践 中存 在 在
维普资讯
第 1 第 4期 6卷
2 0 年 7 月 02
江 苏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U RN AI F J ANGS PU BII ECU RI O I U C S TY COIIEGE
Vo . . 1 1 No 4 6 J l. 0 2 uy 2 0
・
侦 查 学研 究 ・
对 刑 事 侦 查 程 序 的 司 法 控 制
董 清 林
摘 要 : 查程 序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控 机 关 自行 掌握 强 制 性 侦 查措 侦 侦 施 的 决 定权 存 在 诸 多弊 端 。对 刑 事 侦 查 的 司 法 审 查 可 以预 防 无 实质 原 因 的 强 制性 处
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
![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97868d976eeaeaad1f3308a.png)
对权力 的控制 ,权利 的制约是有效措施 。尤其在侦查 阶段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 ,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只是 嫌疑人 ,而不是犯罪人 ,因此不应 当限制其享有 的基本权 利。侦查的主要任务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并抓获犯罪人 ,基 于这样 的考虑 ,又不得不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 。此时 就 出现 _侦查权与公民权利 的矛盾交锋 。为.达到完成侦查 r 厂 任务与保护人权的双赢 ,在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一定让步的同 时应当赋予其在对抗侦查措施时的特殊权利,一方面为了保 护 自己,另一方面为了制约侦查权 ,以保持一种平衡。该种 特殊的权利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 以及宪法里都有所体现 ,如 辩护权 、沉默权 、保释权 ,在英 、美 、法 、德等国家是犯罪 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另外 ,赋予其获得法律援助和刑 事赔偿 的权利也是各 国的普遍做法。
琴
成部 606 ) 104
法 学院 。四川
摘 要 : 各个国家对侦查权进行的控制方式大致包括司法授权、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等。在我国, 对侦查杈缺
乏 有效 的控 制 ,主要 的控权方 式是侦 查机 关 的内部 控 制和检 察机 关的外部 制 约,对权 力 的制 约基 本不 具有效 用。 鉴于 此 ,应 完 善我 国 的侦 查权控 制方 式。 司法授权 目前不具 可行 性 .理性 的做法是 ,建 立司法 敦济 制度 、完善 内部控 制、 加 强检 察 监督 、赋 予犯 罪嫌疑人 更多对 抗侦查 行为 的权利 。
21 0 0年 1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 I AL OFL AONI OL C A NG P I E AC DEMY
Jn2 1 a .0 0
第 1 ( 期 总第 5 9期 )
N . S m。 o1( u 5 9)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92118ad884254b35eefd342c.png)
,
,
在侦查过 程 中不 应 当撤 案 而撤 案的 的 冻结 的款 物 及 其 草 息 销 强 制措施 规 定的
作 方式也 有很 大差 异 但大 多强调 法 官对 侦查 程 序 的 介入 以使 侦 六
权受到 司法 权的制约 防 止 其在 运 作过程中 可 能 出 现 的偏差 和 失 误 儿 概而 言 之 西 方各国 对 侦 查 权进 行 司 法 控 制 一 般 通 过 以 卜 种 方式 一 司法 令状 主 义 所谓 司 法令状主 义 是指侦查 机构和侦 查官员进行的所 有涉及 公
。 ,
此外 检 察机关对 公 安机关 的监督 大多实行 的是书面 监 督 而 侦
。
,
,
查活动 的违法 性很难在 书面材 料里 能 够 反映 出来
, ,
督的法定 机关是人 民检察 院
。
《 事诉讼法 》 刑 第
,
条规 定 人民 检察
。
,
最后 对 于检 察机关 的自侦案件 这个 由谁来 监仔 昵
,
显 然不能
、 、
条 则作
、
,
长 一人 身上 产 在检察机关 自 侦案件的 监 督事实 上 往往 是 一 个 监 仔真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刑 讯 逼供 诱供 的
、
、
对 被害 人 证人
、 、
空状 态 二 西方各国 对侦查的司 法 控制方式 综观 西 方各主 要 国家 尽 管诉讼 理 念有所不 同 侦杳 权 的具 体运
院如果发现公 安机关 的侦 查活动 有违法情 况 应 当通知 纠正 公安 机 关应 当将纠正 的情况 通 知 人 民检 察院
, 。
由 其他检察官来进行 法 律监督 因 检察官均要服从检察机关首 长 的命 到检察 令 几个检察官所承担的相 互矛盾的诉 讼 职能 最终还 是 要 集 卜
论我国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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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林 业科 : 大 学 期 刊 社 , 南 长 沙 4 00 ; . 潭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湘 潭 4 15 1中 } 之 湖 10 42 湘 湖 l 0) 1
摘 要 : 对刑 事侦 查 : 行 司 法控 制 是保 障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权 利 。 权进 被 维护 司 法公 正 必 不 可 少的 措 施 。 但 是 , 于我 国长 期 坚持 查 中心 主 义” 重 实体 轻 程序 和 缺 乏 正 当程 序 的 观 念 . 查 权严 重缺 乏 中立 的 司法 权 由 侦 , 侦
程 序性 制 裁措 施 和 改 变公 、 、 三 机 关的 线 形 结 构 。 检 法 关键 词 : 查 权 ; 察 权 ; 法权 ; 侦 检 司 司法 控制
中 国 分 类号 :)2 1 5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7 9 (06 0—080 17 —6X 20 )603—6
t eadaa . n e dc l a drs r p detl . nodr osf ur t gt o e¥S i n gi A dt nj i a cno a l rel I re t a ga er h fh 1 m n h u i itm e ly e dh i s t 1
维普资讯
20 0 6年 l 】 2,
刚 代 法 学
Prs nd y L w S in e e e ta a ce c
D 2)6 c. ( O Vo . 14 No. 6
第 4卷 第 6期
论 我 国刑 事侦 查 权 的 司 法控 制
poe uea dtelc f rp rpoe ue no rcu t ,te i et ao o e ak e ta jdca rcd r n h ako o e rcd rsi u o nr h r s g trp w rlc sn ur u i l p y w i l i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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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都说 明侦 查权不 是 司法权 , 而是 行政 权 。 刑事 侦查 权 的 司法 控 制 是 指在 刑 事 诉讼 中 , 侦查 机关 或部 门对 涉嫌犯 罪 的人及 其他相 关人 员
适用 强制 措施 时 , 须 由法 院通 过 正 当法 律 程 序 必
进行 审查 并作 出决 定 的诉 讼制 度 。对刑事 侦查 权
进 行 司法控制 主要 基 于以下几 点理 由。
收稿 日期 :02— 4—1 21 0 5
21 0 2年 9月
鲁东大学学报 ( 哲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L dn n esyJu a( h ooh n oil c ne dtn uo gU i r t o r lP i spyadS c i csE io ) v i n l aS e i
S p.2 2 e , 01 Vo . 9 No 5 12 .
权力 , 定 国家机关 必须 行使且 只 能依法 行使 , 特 不 得 放弃 、 转让 , 更不 得滥 用 。 笔 者认 为 , 查权 具 有 主动 性 、 极性 、 接 侦 积 直 命 令性 和非 独立 性 的特征 , 这些 特 征 是 行政 权 的
显著 特征 , 查 权 的 主动 性 和 司法 权 的 被 动性 相 侦
侦查 权 是法定 侦查 机关 , 了查 明事 实 、 为 收集
证 据 、 获犯 罪 嫌 疑人 , 照 法律 规 定 , 查 依 采取 特 定 措 施 的一种 国家 权力 。具有 以下 基本 特征 : 首先 ,
它是 法律赋 予 的权力 , 不是 国家 机关本 身 固有 的 ,
法律 没有 赋予 这项 权 力 , 何 国家 机关 均 不得 行 任 使; 次, 其 法律 只将 侦查 权 赋予 特 定 的 国家 机关 , 其 他机关 均无 权行使 侦查 权 ; 第三 , 它只 在刑事 案 制 概 述
论我国侦查权控制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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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权施加控制的原 因 否存在 当事人 的控 告 ,侦 查机 关 都应 当依 法行 使侦 ( )侦 查权 本质 的逻 辑分析 与侦 查权 的控 制 查权 , 以承担 追 惩犯 罪 的 任 务 。侦 查权 的积 极行 使 一 在我 国,关 于侦 查权 的性质 是 属于 司 法权 还 是 是 国家 控制 犯 罪 的必然 需 要 。司法 权 的运 作 则具 有 行政权存有争论,而对侦查权予 以正确定性直接关 消极性,所谓 “ 无控告即无法官” ,没有拥有告诉权 涉 到侦 查权 法 律 控 制 的 意 义及 手 段 。笔 者 以为 , 与 的 当 事 人 的 告 诉 ,则 无 论世 事 如 何 不 平 , 司法 权 司法权 的本质属性相 比,侦查权 的运作方式遵循了 “ 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 行政权 的运作规律和要求,因而具有行政权的特征 否则 “ 果 它主 动 出面 以法律 的检 查 者 自居 ,那 它 如 和属 性 : 就有越权 之嫌 ”[“ 1。 ] 1
ep cal te ” r c d rl ue o a ,we h ud f c s o o tol g a d t d r iig h p we f c mia i v si se il h y p o e u a r l f lw” s o l o u n c nrln i n sa adzn te o r o r n l n e t n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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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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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方各 国对侦查的司法控制方式
综观 西 方 各 主 要 国家 , 管 诉 讼 理 念 有 所 不 同 , 查 权 的 具体 运 尽 侦
令 , 个检 察 官 所 承 担 的相 互 矛 盾 的 诉 讼职 能 最 终 还 是要 集 中到 检 察 几
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 , 当通知纠正。 应 公安机 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 知人 民检 察院。 而对 于监 督的内容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3 1条, 《 第 8 则作 了详细规 定: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 () 诱供的 ;2 对被害人、 () 证人 以体罚、 威胁 、 诱骗等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的:3 伪造、 () 隐匿、 销毁、 调换 或者私 自涂改证据的; 4 徇私舞弊, () 放纵、 包庇犯罪分子的;5 故意 () 制造冤、 、 假 错案的;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的: ()
( ) 国侦 查监 督 制度 概 况 一 我 根 据我 国 《 事 诉讼 法 》 8 刑 第 2条 的规 定 , 查是 指 公 安机 关 、 民 侦 人
能, 同时行使控诉职能, 承担着追诉犯罪 的任务 , 这使得检察官很难摆 脱双重角色的冲突, 从而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时往往 流于形式。 同时 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具有 的超强政治地位 , 检察机关的制约难 以对其构
一
权已经 成为了一种不受任何约束 的法外特权 。显然现行 的检察监督 。
制 度 已经 不 能 有 效地 对 侦 查 权 进 行 监 督 。其 缺 陷和 弊端 也 是 显 而 易
见的:
、
我 国现 行 侦 查 监 督 制 度 概 况 及 其 缺 陷
我 国的 侦 查 监 督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义 是 指 立 法 机关 、 门机 广 专
刑事诉讼法第三讲
![刑事诉讼法第三讲](https://img.taocdn.com/s3/m/b3ab90ee0975f46527d3e144.png)
1. 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 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 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不定项)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2. 张某与李某同为某农村村民,二家素来有仇。一日张某的房屋被人放火 烧毁,损失惨重。同村村民王某看见李某当天从现场经过后,大火就烧起 来了,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下 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多项) A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张某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B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张某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C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王某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王某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侦查终结 • 1.概念 • 2.条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 3.处理: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 • 4.侦查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延长2个月、再 延长2个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计入羁 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 1.概念 • 2.种类 • 3.方式 • 4.期限 • 5.次数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此案,在程序 上应如何操作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A公安机关应先将此案接受下来,随后移交给 法院,并通知控告人 • B法院接收控告后,应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C检察院立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D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 • A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罪的 • B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 • C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 • D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论侦查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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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权的属性对于侦查权的定义,学术界众说风云,没有确切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要明确侦查的属性,首先明确侦查的概念、以及行政和司法两种国家权力的本质。
因此下面主要从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双重属性三个角度对侦查权的概念进行研究。
司法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1)侦查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权力(曾龙跃, 1993)。
(2)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的目的,依法定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利(宫万路,杜水源,2001)。
我认为观点(1)着重强调了侦查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规定,即表述了侦查权是司法程序中的其中一个环节。
但是该概念只包括了侦查权行使的措施和限制条件,不够完善。
观点(2)中学者在文献中从侦查权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侦查权属于司法权。
行政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3)侦查权是指警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高文英,2004)。
该学者根据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得出侦查权行政属性的概念,我认为该概念没有包含全部侦查主体、侦查方法和侦查行使的目的等因素。
双重属性的侦查权概念:(4)侦查权是法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措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张军,2006)。
(5)侦查权是指包括侦查程序启动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利的集合(姜南,2010)。
(6)侦查权主要是指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金龙,2012)。
(7)侦查权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进行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许昆,2016)。
综上所述,在观点(5)中,该学者从检察院对侦查权行使的角度出发,定义的概念和其他的概念主要分歧在于侦查的监督权是否属于侦查权的范围。
观点(4)(6)(7)中几位学者侦查权概念的设定都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规定的侦查的法律定义为依据,因为该定义不但明确了侦查的性质而且明确了侦查的主体、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以及侦查权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思考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f3b0a836529647d2728523f.png)
建合理 的侦查权 司法控 制体 系, 以从 确立令状 制度 、 可 司法审查 制度 , 非法证据 排除规 则等方 面进行努 力。 完善 关键词 侦查权 性质 令状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中图分 类号: 9 8 D 1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 0 )2】 Oo 1 0 .5 22 91 -8 -3 0
侦 查权 本质就 是属于 司法权或 者行政 权 。 制措施方 面进行监 督。 另外 , 察院可 以通过对 公安机 关 以非法 检 手 段所 获得 的几种 言词证据 予 以排除 , 而对公安 机关 的侦 查活 从 动进 行制约 。
第 三, 笔者 认为 , 查权 既有司法 权特征 , 有行政权 特征 。 侦 又
我 国学者孙笑 侠先生认 为, 司法权和 行政 权, 最本质 的区别在于 : 司法 权 以判 断为本 质 内容 , 是判断权 , 而行政权 以管理 为本 质 内 容, 是管理权 。他还 概括 了行政权 和司法 权的十大 区别 :
在 审判阶段, 民法院通过对 几种 非法 证据进行排 除, 人 来制约
看问题 , 认为侦 查权 具备 了行 政权特 征 。 这两个角 度都有 意义 。 在 分析侦 查权性 质的 时候 , 要全 面看待 问题 , 既要从 侦查权静态 的行 使结 果来分 析, 也要 从它动 态的行使 过程来看 。
第二 , 一逻 辑 问题 需要说 明。 有 人们 之所 以将侦查 权定位为
目前 ,我 国对侦 查权 的控 制主 要来 自人 民检察 院的法 律监 部特 征是两 回事 。分析 侦查权 的外 部特 征 并不足 以确定其 本质 人 审 属性 。A事物 具有和 B事物 相 同的外部特 征, 并不 等于说 , 事 督 。 民检察 院可 以通 过审查逮 捕 、 查起诉对 公安机 关 的侦查 A 物和 B事物 性质 同一 。所 以 , 直接给 侦查权 定性 的论证 , 论证 理 活动进行 控制 : 通过 受理有 关控告进 行监 督: 可 以对 公安 机关 还 执行人 民检 察院关于批准 或不批准逮捕 决定 的情 况, 以及变 更强 由似乎 都不充 分 。 查权具 有司法权 或行政 权的特 征, 侦 并不 等于
司法查控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查控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df8178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a5.png)
第1篇一、引言司法查控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对被执行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强制措施。
司法查控是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司法查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查控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司法查控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正性原则:司法查控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必要性原则:司法查控应当在必要时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4.及时性原则:司法查控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5.保密性原则:司法查控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三、司法查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款物分配办法》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司法查控的具体规定1.财产查控(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侦查权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侦查权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0a3bc7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d.png)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侦查权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权力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法律规定。
二、侦查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犯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力。
2. 特征(1)法定性:侦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强制性:侦查权具有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进行。
(3)专业性:侦查工作涉及诸多专业领域,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秘密性:侦查工作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保守秘密。
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侦查权法律规定的核心依据,其中对侦查权的行使范围、程序、强制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法,其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职权等作出了规定,为侦查权的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规定,为侦查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侦查权的行使范围1. 收集证据:侦查机关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2. 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3. 检查、搜查: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办公地点、交通工具等进行检查、搜查。
4. 查封、扣押:侦查机关有权对涉案财物、文件等进行查封、扣押。
5. 通缉:侦查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6. 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机关有权询问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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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一)【内容提要】侦查权的行使大都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有关,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就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
我国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权控制方式由于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因而需要借鉴西方各国侦查权良性运作的经验,并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是否具有内在的正当性进行系统的考察,从而对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之建构作一宏观上的设计,以规制我国侦查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
“同犯罪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是否善于进行侦查工作”〔1〕(P.1),因为只有通过犯罪侦查,“才能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分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根据”〔2〕(P.122)。
由侦查的任务所决定,侦查机关必须享有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对人或对物的强制处分权,即侦查权。
但这些强制手段大都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的运作就可能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诉追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危更是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
正如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丹宁所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3〕(P.36)。
因此,如何规制侦查权的行使,防止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就成为现代侦查制度必须面对的课题。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对此已有学者作过深入论述:〔4〕(1)确立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2)规范了各种强制措施的批准权限、使用程序和期限,明确了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3)取消了收容审查,增设了财产保证金制度;(4)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并增加了有关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的规定;(5)尤其重要的是,新刑诉法还吸收了无罪推定精神,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上述改革对于确保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诉讼主体主动地参与诉讼,无疑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不过,这次刑诉法修改虽然动作较大,但对屡出问题的侦查程序几乎没有什么改变。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权滥用现象,依然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
这从根本上讲,乃与我国宪法和刑诉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及制度设计上存在着重大缺陷有关。
由于中国的侦查权缺乏必要的司法控制,整个侦查程序几乎渲变成为赤裸裸的“行政治罪程序”,“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5〕(P.121)。
尽管律师在名义上可提前介入,但事实上不可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辩护。
因为,“控诉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5〕(P.121)。
这是极其危险的。
本文针对我国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权控制方式之法理缺陷及其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根据西方各个国家侦查权良性运作的经验,拟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是否具有内在的正当性进行考察,并就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之建构作一宏观的设计,以规制我国侦查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并为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提供一个思路。
一、西方各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之方式综观西方各主要国家,尽管诉讼理念有所不同,侦查权的具体运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但大都强调法官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以使侦查权受到司法权的制约,防止其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概而言之,西方各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司法授权。
所谓司法授权,是指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进行的所有涉及公民权利的活动,必须获得一个中立的不承担追诉职责的机构的授权。
否则,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除现行犯和紧急情况外,原则上无权动用强制手段。
在西方,行使侦查权的司法警察或检察官要运用逮捕、搜查、扣押、窃听、羁押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必须事先向法官提出申请,后者经过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如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才许可上述侦查活动,并颁布许可令。
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侦查机构和侦察人员也可以自行实施,但要立即送交法官或法院处理。
在英国,警察要对嫌疑人实施逮捕或搜查、扣押等行为,必须事先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并说明正当、合理的根据。
治安法官经过审查发布许可逮捕或搜查、扣押的令状后,警察方能实施上述行为。
在美国,基于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警察要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扣押、窃听等强制侦查措施,应首先向法官提出申请,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合理根据”,(注:关于“合理根据”的解释,请参见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并说明采取相关的侦查措施是必须的。
法官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签发相关的许可令。
德国自1974年刑事司法改革以来,法官在侦查阶段不再直接领导指挥或者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其职能主要是根据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的申请发布许可令。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和检查官要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搜查、扣押、身体检查、窃听等强制侦查措施,一般都必须提出申请,由法院通过审查后发布许可令。
在意大利,司法警察或检察官采取所有强制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窃听等,也必须首先取得预审法官的许可或授权。
日本的侦查分为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强制侦查原则上应当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而实施,法律规定的强制侦查方法,包括逮捕、羁押、查封、搜查、勘验、鉴定处分、询问证人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为实现侦查的目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但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得进行强制处分”。
可见,日本是将任意侦查作为原则,强制侦查仅限于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方可进行。
当然,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一种例外,根据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预审法官负担双重职能:一是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罪和轻罪的侦查,二是批准拘留、逮捕、司法管制等强制侦查措施。
由于预审法官集侦查权和司法权于一身,职能混淆,缺乏制约,长期来一直面临指责甚至批判。
从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都呼吁废除预审法官制度,取消预审法官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罪和轻罪的侦查的权力。
1993年1月4日的法令废除了预审法官的这项权力,但1993年8月24日的法律又重新确立了由预审法官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罪和轻罪进行侦查的权力。
2.司法救济。
(注: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的不同有二:其一,司法授权是同步进行的,而司法救济却是事后进行的。
其二,司法授权是必经的步骤,而司法救济却未必。
)所谓司法救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对有关强制侦查措施不服,可以向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或司法官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司法警察和原作出强制侦查措施的法官都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强制侦查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英国,遭受羁押者可向羁押警察提出保释请求,如遭拒绝,则可以向治安法院提出请求,治安法院举行听审后作出裁断。
如果有关保释的申请不被接受,嫌疑人可以将此程序性问题上诉到高等法院。
此外,在侦查阶段遭受不当或非法羁押的嫌疑人,还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该法庭一旦接受申请,就将专门就羁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举行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法庭审理活动,并作出裁决〔6〕(P.290)。
在德国,被羁押的人不但可以在任何阶段向法官提出撤销羁押的申请,而且还可以直接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在意大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预审法官作出的有关羁押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裁决,有权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府驻地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意大利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由后者作出最后裁决。
在法国,嫌疑人对预审法官在正式侦查中所作的裁定不服,有权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上诉,后者经过审查可以撤销预审法官的裁定。
在日本,被疑人对法官作出的有关羁押、保释、扣押或者返还扣押物的裁定不服,有提出准抗告的权力。
对简易法院法官所作的裁定可以向管辖地方法院,对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定可以向该法官所属的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项裁定。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被逮捕的人有权申诉要求就羁押他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审判员依照司法审查结果作出的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在此基础上,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司法审查程序。
被羁押人所在地的法院审判员,在收到公民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诉申请后3日内,在检察长、辩护人、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下的不公开法庭上,对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进行审查。
审判员在听取申诉人对其申诉论证和其他出庭人员意见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羁押并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和驳回申诉的决定。
3.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授权的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的自动排除原则。
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
不过英国并不禁食“毒树之果”,对于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延伸出来的其他证据,只要被证明具有可靠的关联性,就可被采信。
与英国相比,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范围较广泛,在适用上也较严格,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排除规则,并于1961年将该规则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
进入80年代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适用设立了“最终或必然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两个例外情形,缩小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不过,法院可以将警察根据非法证据而获得的其他证据予以排除,也就是禁食“毒树之果”。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规定了对违犯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的原则。
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德国以权衡原则为标准予以处理,即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但对于重大犯罪,前者应当让步〔7〕(P.265)。
意大利198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院或者法官发现警察或者检察官通过违反禁令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加以适用。
日本宪法第3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19条均规定非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日本虽然受美国法影响,采取排除的态度,但又有所保留,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对这类证据材料的排除设定较为苛刻的限制,只有当“重大违法”时才予以排除〔8〕。
俄罗斯于1993年12月12日全民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和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即“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