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要约收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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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者持股30%后的要约收购
•当收购者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该投资者可能有三种选择:一是不再增持股份;二是减持股份,每减少5%时需要报告和公告;三是继续增持股份。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就产生了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义务。
•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
司,并做出公告。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
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
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假设A公司入市并逐渐增大对B公司的股票持有量,这个过程将伴随大量的信息披露义务。当A对B的股票持有量达到一定比例时,例如达到B公司所有发行股的30%时,法律将要求A公司必须发出一个收购要约,对象是B公司所有的股东。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说明有无将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意图;有终止上市意图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显著位置做出特别提示。这个要约的实质是一个公开的招标,表明A公司作为收购人承诺按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买进目标公司B之股东所有愿意卖出的股票。
30%这个股票持有点是收购要约的启动点,当然各国对这个启动点规定各异,有的是35%,有的是30%。但无论如何,在这个启动点之前,收购人持有量的增加犹如小河流水一般逐渐汇集;而一旦达到这个启动点,便将以收购要约的形式向B公司的股东一下抛出巨大的买盘。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
•面对这样的要约收购,B公司的股东将作出卖还是不卖的决定,当然这个决定的作出很可能受到B公司董事会的影响。A公司的收购行动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恶意的。如果是善意的,就说明A、B公司的董事会事先已经接触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所以B公司董事会将影响B公司股东接受A公司的收购要约。如果这是一起恶意收购事件,B公司董事会便会起来实施反收购措施,当然包括劝说B公司的股东不要接受A公司的收购要约。但是,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显然,B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只能诉诸于感情和劝说,股东自己的判断才是决定性的。影响
股东决定的因素可能有很多,A公司的收购价格是重要的因素之一。A公司显然要以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要约,其中的差价就是"收购溢价"。收购溢价越大,对B 公司股东的吸引力越大,收购成功率越高,但收购成本也变得越大。
•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价格规定了一些原则:一是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
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B、在提示性公告日前
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值的百分之九十;二是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A、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
高价格;B、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
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
•二.要约收购的强制性
•收购要约的启动应是强制性的,即如果收购人持股量达到启动点,就要自动进入了要约收购的阶段。建立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目的仍然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预先收购阶段,A虽然拥有了B公司30%的持股比例,但可能并未达到对B的控股地位,需要继续收购。如果继续收购再使用预先收购中的集中竞价方式,将不利于广大投资者,因为持股30%的A公司已经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股东已经没有能力与之抗衡。于是要求收购人应向所有剩余的B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一个显著高于市价的价格受让所有愿意卖出的B公司的股票。如果在达到要约收购启动点之前,A公司已成功完成了对B公司的控股收购,目的已经达到,就没必要再收购下去了。要约收购制度的强制性就在于,如果达到启动点,不管是否完成控股收购,要约收购都将不以收购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启动。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目标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一个出售其股份的选择权。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是一种"半强制"的要约收购制度。这表现为对要约收购启动规定的两个例外条件:一是《证券法》给收购人一个是否"要继续收购"选择权,如果A认为达到30%的持股地位后已经控股,不必再继续收购,则不会引起要约收购;
二是证监会有豁免权,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收购人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继续进行收购的义务。新的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三.收购要约期满的法律后果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A 公司收购成功与否系于B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程度。如果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结束时,A公司收购到足够的份额,达到控股B公司的地步,或达到法定的控制比例时,A 公司收购成功。如果没有达到足够的持股程度,A公司还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进行新一轮的收购。
•当收购期限已满,收购人所持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不同,其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1.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如果在75%以下,则收购者收购成功,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的上市地位不变。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这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
•四.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权益问题
•例如,刘总是鲨鱼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他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今天他要开始认真考虑收购上市公司南长久公司的一些细节问题了。出于一个精明企业决策者的算计,他想把这起已经箭在弦上的收购行动干得漂亮一些,那就是花最少的本钱,得到最成功的效果。于是刘总在他的脑子里渐渐成型了这样几个想法:
•想法1:据悉丙公司也早有收购南长久公司的意向。为此把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定为4天,让对方来不及提出竞争性收购要约,另外也能在时间上给南长久公司股东们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