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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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贸易仲裁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理解仲裁的含义

了解仲裁庭的相关知识

了解仲裁的一般程序

提要:国际贸易仲裁往往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所约定的处理违规纠纷的一种方式。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处理双方的纠纷,一旦发生违约等事件,双方将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来裁决。仲裁条款涉及到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技巧。目前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合同是选择仲裁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与纠纷的。

案例引述:某中国公司与美国加州某公司达成了一份进口设备的协议,合同履行后,某中国公司发现这套设备的核心技术不是合同指定的专利技术,有些配套设备是二手设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提请仲裁。由于合同仲裁指定为美国某仲裁机构,某中国公司虽递交了仲裁请求及相关材料,却未聘请当地律师也未及时到仲裁庭应诉,结果由于美国公司准备充分又熟悉仲裁程序,最终仲裁结果美国公司只承担了小额赔付。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性。

第一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一)仲裁地点

在何处仲裁,往往是交易双方磋商仲裁条款地都极为关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仲裁地点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法关系至为密切。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解释,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于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往往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至于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地,如合同中未规定,一般是由裁员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家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

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交易双方的地方、尤其是力争在本国仲裁。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3种规定办法:

多数合同规定在我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提示音:选用第三种办法时,应选择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争议案的仲裁机构,而且该机构具备一定业力能力态度公正。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我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处理完毕,它即自动解散。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和负担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订明。通常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的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胜金额的10%。

提示音:仲裁费用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二仲裁的性质与含义

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的特点:

1.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先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均有在仲裁机构中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的自由。

3.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而且费用也较为低廉,同时仲裁比诉讼的专业权威性更强。

4.仲裁机构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实行一裁终局,所以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的优点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其好处有下列几种:

(一)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仲裁程序较简单,且仲裁员一般是熟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三)仲裁费用比诉讼费低。

(四)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较小。

(五)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结果可由司法强制执行

(六)仲裁一般秘密进行,不泄露企业秘密。

第二节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一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

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3.行业性的常设种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世界许多国也都有常设对外贸易仲裁的机构。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处理玩毕。它即自动解散。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地点、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庭曾经是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现在仍被广泛采用。从立法上讲,有的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的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中,仲裁机构与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各国海事仲裁机构几乎都订立了自己的仲裁程序法规或规则。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只要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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