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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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贸易仲裁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理解仲裁的含义
了解仲裁庭的相关知识
了解仲裁的一般程序
提要:国际贸易仲裁往往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所约定的处理违规纠纷的一种方式。
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处理双方的纠纷,一旦发生违约等事件,双方将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来裁决。
仲裁条款涉及到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技巧。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合同是选择仲裁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与纠纷的。
案例引述:某中国公司与美国加州某公司达成了一份进口设备的协议,合同履行后,某中国公司发现这套设备的核心技术不是合同指定的专利技术,有些配套设备是二手设备。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提请仲裁。
由于合同仲裁指定为美国某仲裁机构,某中国公司虽递交了仲裁请求及相关材料,却未聘请当地律师也未及时到仲裁庭应诉,结果由于美国公司准备充分又熟悉仲裁程序,最终仲裁结果美国公司只承担了小额赔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性。
第一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一)仲裁地点
在何处仲裁,往往是交易双方磋商仲裁条款地都极为关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这是因为仲裁地点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法关系至为密切。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解释,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于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往往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至于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地,如合同中未规定,一般是由裁员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家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
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
因此交易双方的地方、尤其是力争在本国仲裁。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3种规定办法:
多数合同规定在我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提示音:选用第三种办法时,应选择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争议案的仲裁机构,而且该机构具备一定业力能力态度公正。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
我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
当争议处理完毕,它即自动解散。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和负担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订明。
通常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的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胜金额的10%。
提示音:仲裁费用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二仲裁的性质与含义
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的特点:
1.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先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均有在仲裁机构中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的自由。
3.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而且费用也较为低廉,同时仲裁比诉讼的专业权威性更强。
4.仲裁机构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实行一裁终局,所以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的优点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其好处有下列几种:
(一)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仲裁程序较简单,且仲裁员一般是熟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三)仲裁费用比诉讼费低。
(四)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较小。
(五)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
裁决结果可由司法强制执行
(六)仲裁一般秘密进行,不泄露企业秘密。
第二节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一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
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
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3.行业性的常设种裁机构。
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世界许多国也都有常设对外贸易仲裁的机构。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处理玩毕。
它即自动解散。
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地点、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临时仲裁庭曾经是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现在仍被广泛采用。
从立法上讲,有的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的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中,仲裁机构与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
各国海事仲裁机构几乎都订立了自己的仲裁程序法规或规则。
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只要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中没有特别指定,仲裁机构通常以本国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各国的仲裁法规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效力等规定上有些差异,但大体程序基本一致。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
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
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
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做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裁决做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做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
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
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做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三仲裁庭的类型
1 独议仲裁庭:由双方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裁决的方式
2 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此二名仲裁员再选定一个首席仲裁员进行裁决的
方式
附: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
1.按照本条各项规定,当事各方可以用书面证明的协议规定,按照本公约可能发生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争端应提交仲裁。
2.如租船合同载有该合同引起的争端应提交促裁的条款,而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并未特别注明此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则承运人不得对相信提单的提单持有人援引该条款。
3.原告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仲裁程序:
(a)一国的某一地点,该国领土内应有:
(i)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或
(ii)签订合同地,但该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
(iii)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b)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
4.仲裁员或仲裁庭应当应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则。
5.本条第3和第4款规定应视为每一仲裁条款或协议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与此两款不符的任何规定,均属无效。
6.本条各款不影响按照海上运输合同提出索赔之后,当事各方所订立的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三节仲裁的注意事项
一要选定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二要清楚各机构的仲裁程序及仲裁特点
三充分准备申诉或抗辩材料
四积极配合仲裁员
五切勿不到场而由仲裁庭做出缺席裁定
六各国关于仲裁的法律有所不同
七仲裁结果是终局的,但有些国家规定,在下述例外情况下,法院可判定仲裁无效
1 仲裁裁决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依据
2 仲裁员行为不当或越权裁决
3 交付仲裁裁决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问题
4 仲裁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法规
5 仲裁程序不当或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要求
总结案例:
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1987年9月13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
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CIF南通53万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偿。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75%的货款。
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
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1988年11月26日签订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25%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1989年3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
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属了同意的意见。
付款期限过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1990年1月19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0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贸公司于1991年1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
1991年2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三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与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申请执行书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执行。
该院首先向被执行人江苏外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于1991年3月1日派员前去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它是代理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进口设备,该厂是实际用户,产生的纠纷应由该厂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并据此拒绝履行裁决中确认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明确指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与三洋公司签订购销设备合同的买方是江苏外贸公司,仲裁中的被诉方和裁决中的义务承担方也是江苏外贸公司,因此,江苏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和履行裁决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
3月2日,江苏外贸公司将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38053.96美元和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93.64元,用支票汇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年4月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的货款及利息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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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是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涉外经济仲裁是终局裁决,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自觉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那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于本案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结的,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资料来源:国际商报本章主要内容复习与浏览:
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处理玩毕。
它即自动解散。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中,仲裁机构与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
各国的仲裁法规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效力等规定上有些差异,但大体程序基本一致。
小辞典:
讨论区案例:
1998年2月我某出口公司与联邦德国某公司成交某农产品1,500公吨,每公吨CFR汉堡港350德国马克,总金额54万德国马克,交货期为当年10—12月。
由于当时我公司缺货,只交了500公吨,其余1,00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
第二年,我国发生了自然灾害。
于是,我方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表示拒绝,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了20万德国马克,要求我方公司无偿供应其他产品抵偿其损失。
我方公司对这一要求不予同意。
于是联邦德国某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申请书中强调我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我方公司如不愿意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坚持索赔20万德国马克。
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我方公司对外赔偿4.2万德国马克结案。
即时练习:
1、单项选择
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必要条件是( )
A、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
C、双方当事人无法以协商解决
D、一方因诉讼无果而提出
答案;
A
分析:
仲裁协议的作用:
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交仲裁庭裁断。
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管辖权。
2、多项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 )
A、友好协商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答案:
AC
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如约履行,从而引起交易双方间的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下列几种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限度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办法,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种办法也有一定的限度。
仲裁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
3、仲裁的特点主要有( )
A、当事人意思自治
B、非公开审理
C、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主要的方法
D、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
答案:
BD
4、名次解释
仲裁
答案:
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进行裁决,这个裁决将为双方所认可并且是终局的
5、简答
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答案:
1 是合同约定的一种处理纠纷的方式
2 非法律性的
3 第三方以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公正性
4 双方约定时是自愿性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决定
5 裁决是终局的
6、
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
1 申诉人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通知申诉的被诉人
3 双方递交相关材料并选定仲裁庭与仲裁员
4 仲裁员再指定时间与地点召双方到庭
5 仲裁员裁决
6 当庭宣布仲裁结果或书面通知双方
课后思考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仲裁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超链接:
中国仲裁律师网/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