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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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中看人权的保护
摘要: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概念和理论的实质显然在于人权之保护,在人权概念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深化的同时,人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发展过程。
人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世界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每个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在人权的保护问题上,在国际范围内存在在分歧。
人权问题与内政问题关系错中复杂,所以需要谨慎的对待此问题。
关键词:人权保护国际发展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
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
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开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去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
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人权的价值依据
天赋人权: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马里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者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据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
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普世价值:人权的普世性在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规则(英语: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及其衍生开的一些其他概念。
更高法律规则意为只有当公平、道德和公正这些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法律才可以被执行。
在法律实践上,更高法律规则是通过法治(英语:rule of law) 和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 的概念体现出来。
法治可分为狭义法治和实质法治;狭义的(英语:formal) 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实质的(英语:substantive) 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包括自由、人权和民主在内的个人实质性权利。
实质法治的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赋人权,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
据。
尽管在学术界狭义法治比实质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但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上,宪政国家的宪法普遍包括了人权法案,因而实质法治得到事实上的广泛的确认。
人权正是通过宪政和法治被认为是普世价值。
就国内法人权的保护而言,主要是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利亚权利宣言》、《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
而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发展并不同步,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人权的国际保护还只是一个在学说上广泛辩论的学术问题。
只是从1945年起,这个制度才成为实在法。
人权保护的问题,从国内逐渐走向了国际。
特别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发现许多的人权仅仅是依靠国内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整个国际社会共同保护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辅以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逐渐发展形成了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
《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重申基本人权、人权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之间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进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第一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之人权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的只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国际人权宪章”是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构成的。
由“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可以说实在当今国际人权领域最具影响力的。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
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包括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再达成一个同时包括两阶段的公约是很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
另外,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撰写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在全球性的人权保护机制下,由于地域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而形成了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制。
区域性的人权条约为国际人权法制化作了有益的尝试,与全球性人权条约相比,它们所规定的权利更全面,更完整;在实践中,它们对人权保护的途径更便利,更有效;它们所建立的保障制度更具多样性和可行性;它们所保护的权利主体更具体,所适用的人权标准更统一。
欧洲人权公约全名为“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为一个保障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公约。
其于1950年左右开始起草,其后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为欧洲各国所签署,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
目前所有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均为本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且新加入的成员也将被要求批准这个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任何人只有感觉其权利受到本公约缔约国的侵害时,皆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的判决虽然并非自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该法院仍有权力去判定损害赔偿。
建立一个保护个人的人权免于受到侵害的法院对于一个国际人权公约而言为创新之举,其使个人在国际舞台上(过去只有国家被认为可以参与国际法的形塑)扮演了更积极主动的角色。
故可知,本公约不仅为一个国际人权公约,而且其提供个人相当高度的保障。
当然,国家亦可在欧洲人权法院对于另一国提起诉讼,不过这种权利至今并不常被使用。
1969年11月7~22日,经过10年的讨论和修改,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召开的美洲人权会议上,12个国家签署了《美洲人权公约》。
该公约只限于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加入。
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尊重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保证在它们管辖下的所有人都能自由地全部地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主张、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地位、出生或其他任何社会条件而受到任何歧视。
并且,当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尚未得到立法或其他规定的保证时,各缔约国应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为使这些权利或自由实现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又称《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
1986年10月21日生效。
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51个。
1979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的非洲国家首脑最高级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吁请非洲统一组织的秘书长尽快召开一次由有声望专家组成的限制性会议,以起草非洲人权宪章初步草案,同时特别致力于设立机构以促进和保障人权。
经过近两年的研讨努力,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由于该宪章最初起草于冈比亚的首府班珠尔,因此亦称《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这部宪章既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涉及民族权也涉及个人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人的义务。
《曼谷宣言》指出,经济全球化为各国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和挑战,增加了使一些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边缘化的危险。
国际社会必须负起责任,通过在贸易、投资、竞争和金融以及稳定货币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起有利的全球环境,使经济全球化更为有效和公平。
《曼谷宣言》是一项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它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亚洲国家关于人权和人权的国际合作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对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及其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产生了积极影响。
近几年来,有许多西方国家对我我国的人权问题大加挞伐,对于我国的人权存在着严重的偏见。
特别是以人权问题介入我国的内政,这是严重的侵犯了我过的主权的。
而事实上我国一贯是重视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并不像某些居心不良的国家所说的那样。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明确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
”
中国迄今为止已经先后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还正在就批准《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的研究。
在保护人权的国内立法的逐步完善方面,我国完善了以宪法了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例如我国于1982年3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4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1990年10月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结束了“民不告官”的历史;1996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取消了行政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制度,确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997年3月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相适应三项人权原则。
此外我国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保护法》,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的《劳动法》和《监狱法》等等,均加强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而不久前美国国务院发表的《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表明美国是在戴着有色眼镜看世界。
在那副有色眼镜的背后,是傲慢,是虚伪,更是偏见。
报告作者对中国在人权事业上的进步视而不见,而专挑一些在美国人看来不顺眼的案例进行“选择性放大”。
在美国《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中,有关中国的内容长达142页。
通篇看去,令人强烈感到,那一副有色眼镜妨碍了报告作者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他们缺乏应有的历史感。
而事实上美国其国内的人权问题仍然不断,他有什么资格来评断别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5日发表《2011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以回应美国国务院24日发表的《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歪曲指责。
美国拥有强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可以对暴力犯罪进行有效控制,但是美国社会却长期充斥暴力犯罪,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美国《外交政策》2011年1月9日披露,美国每年3万多人死于枪支暴力,20万人因枪支暴力受伤……
美国还多次用活人做试验,英国《每日电讯报》2011年8月30日报道称,1946-1948年,美国政府资助了一个医学实验,两年间对约5500名危地马拉人进行实验,故意使1300多名士兵、妓女、囚犯和精神病患者感染上梅毒等性病,甚至向患有癫痫病的7名妇女后脑注射梅毒、向一名身患绝症且感染梅毒的妇女眼睛注射淋病病毒,至少使80名危地马拉人死亡。
《印度教徒报》2011年8月30日报道称,自1932年起,美国公共卫生部门在亚拉巴马州以免费治疗为名,将近400名美国非洲裔黑人男子作为试验品,秘密研究梅毒对人体的危害,实际上当事人未得到任何治疗,试验直到1972年被媒体曝光才终止。
美国新闻网站发表文章称,很多关于美国非法试验的可怕丑闻还没有被揭露,例如,政府辐射试验、人脑控制项目试验、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在“反恐战”中对“敌方战斗人员”的试验等。
人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人权保护的国际化,是为了让人权保护问题得到重视,能够有更加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不希望这个人权问题成为某些国家进行政治运作的手段。
共同保护人权,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权益才是最核心的内容。
人权的保护仍在不断的发展,每个国家都在不断的完善人权保护制度。
国际人权保护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