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程序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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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市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以公开、热情、高效为原则。

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由第一完成单位向所属区、县科委,市属行政主管局,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市控股集团(公司)和各高校等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后统一向市科委成果处进行登记。

第四条成果登记区分鉴定成果登记和非鉴定成果登记两种情况:

(一)鉴定成果登记需报送材料:单页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

(二)非鉴定成果登记需报送材料:双页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后,按选定项目填写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市科委成果处审定。

第六条市科委成果处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给出统一编号,在上海科技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每一年度成果登记日期由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第八条每一年度科技成果是指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期间鉴定或以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市级科技成果登记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

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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