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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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二)
查找资料的方法:
①图书馆:(期刊)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法商研究》
《法学》《法学家》等。
②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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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引擎(中文)
③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分类
1、票据的概念
(1)国际上的立法区别
a.分离主义。票据指的是汇票和本票,支票是与票据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体例。
b.包括主义。票据包括了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一立法例。我国及台湾地区都采这一做法。
c.不用票据概念。
( 2 )对票据的广、狭义理解
广义的票据: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无条件支付:出票人签发时就承诺在见票时支付;是不以对价为前提的。)
证券的四个要件:
a.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的凭证;
b.证券代表财产权的权利要以持有证券为要件;
c.证券权利的转移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d.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则可能因证券的转让而变化。
(3) 中国对于票据的立法及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根据三票合一的立法体例对票据进行定义: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性有价证券。
2. 票据的法律特征和经济职能
A、票据的性质(特征)
1)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
B、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
1)汇兑功能。这是票据的源功能之一。
2)支付功能。代替了现钞,出现了信用卡“刷卡”。
3)货币替代功能。票据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理由。
4)信用功能。票据信用是现代票据的核心功能。
5)结算功能。又称“债务抵销功能”。
6 ) 融资功能。通过对未到期的票据进行买卖,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贴现行为。
二、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1、广义的概念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刑法等中的规定)。
2、狭义的概念是指规定票据活动和票据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票据的各种规定解释等)。
(二)票据法的特点
1. 票据法具有私法兼公法性,带有强行性。这是商法的共同特点,如《票据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2.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一种商业工具,作为技术性法律的票据法,与民法、刑法比较,有大量的技术要求,如出票、背书(.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空白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等。
3. 票据法具有统一性。票据法是目前统一程度最高的国内法之一。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
又称票据原因,是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权利前所存在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是“一般情况下相分离(无因性),特殊场合下牵连(个别法条)”的关系。
(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这里的资金法律关系包括基于资金存付关系、资金信用合同关系、付款人与出票人的债务关系,以及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关系等。可以有各种约定,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承兑后始为债务人,即使有资金关系亦然,出票人有资金关系为由排除票据责任(在拒绝付款时)。
2、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存在着“一般情况下分离(无因性),特殊场合下牵连”的关系。
(三)票据预约关系
授受票据的当事人有原因关系后,在发出票据前,还必须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这种合意被称为票据预约。
原因关系发生时有票据行为才会有票据关系。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定义
票据关系就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在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法律特征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的主体的多极性。“团体权利关系”
3、票据关系的独立性。
4、票据关系的客体为票据记载的货币金额。
(三)票据关系的种类
1、票据的发行关系。
2、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
3、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
4、票据的保证关系。
5、票据的承兑、付款的参加关系。
(四)票据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根据票据上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分为票据当事人和票据关系人。
1、票据当事人。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票据上记载享有权利的人。
a、基本当事人:指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流通中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
c、还可分为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2、票据关系人。指票据当事人之外其他与票据有关的人,如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委托背书的被背书人。
例:关于票据的当事人下列叙述中有错误的是:
A.根据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B.承兑人是基本当事人
C.自付票据具有两方基本当事人,而委托票据通常具有三方基本当事人
D.基本当事人欠缺,票据无效
解析: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不存在或欠缺将导致票据法律关系不成立。
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等。付款人承兑过后即为承兑人,因此,承兑人是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含义
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存在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