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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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坚持属人主义立场 内容上涉及最主要的商事活动 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二、近代各国商法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以制定法 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人习惯法,是 商法进入各国内国法的开端。 《法国商法典》包括通则(含公司、商行为和 票据)、海商、破产和商事法院。 《法国商法典》是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商法典。
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分类:
1、形式意义的商法:奉行民商分立立法体 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 命名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的商法
(1)以商主体为中心 (2)以商行为为中心 (3)折中
(1 )以商主体为中心
以商主体为中心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而构造商法典,该种做法首先给出商主体 的概念,并以商主体的界定为出发点规定 其他基础制度,从而构建整部商法典,德 国是其代表。
(2)以商行为为中心
以商行为为中心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而构造商法典。该种做法以商行为为出发 点规定其他基础制度,从而构建整部商法 典,法国是其代表。
(3)折中
以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该种做法回避了单纯以商主体或商行为为 出发点构建商法典的缺点,商主体和商行 为共同作为商法的基础,日本是其代表。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意义的商法产生于清朝末年,在内外 交困的情况下,清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商事立 法活动。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 律》,后因民商合一立法,在民法典中规定了 商法的内容。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通说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商法起源于11世纪地 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
中世纪中后期,欧洲商业贸易逐渐复苏、发展。 各城邦在商事交往中逐步发展出不成文习惯用 于纠纷处理;商会已由商人阶层中自发成长起 来;伴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兴盛,诞生了商事法 院。
商事法院适用商人习惯法裁判纠纷,并不断加 以整理归纳。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辅助商主要包括:运输、仓储、代理、行 纪、居间、包装等。
3、第三种商
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目的,但其营业行为与固有商或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件。
第三种商主要包括:银行、融资、信托、 加工、制造、出版、印刷、摄影等。
4、第四种商
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没有直接联系,但其营 业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商有一定牵连关系。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二、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特征
(一)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 事私法。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 法。
2、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商法不以商法 典作为商法的界定基础,注重商法规范的 构成、作用和实施方式等的有机统一。 各国立法具体情况不同,实质意义的商法在 表现形式上形色各异。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主要规制营利行为。 商法具有复合性。 商法具有协调性。 商法具有技术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具有时代性。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 对内、对外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经营wenku.baidu.com动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须发生在持 续的营业中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世纪商法 二、近代各国商法 三、我国商法 四、商法的总体发展趋势
一、中世纪商法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二)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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