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地方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表

2.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库存日报表

3.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本息划回明细表

4.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6年8月10日

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国库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支付流动性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国库现金流量,在对省级库款进行分析及预测的基础上,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确定本年度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模,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运行中,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省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当年本省财政收支情况和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情况,可对实际操作规模作适当调整。年度终了,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将当年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章定期存款操作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昌法人银行和非法人银行在昌设立的分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成立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网站公告信息。商业银行自愿参与并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的商业银行视为主动放弃竞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对参与投标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确认和综合评价,并于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江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来确定。

第十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定期存款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十四条存款银行确定后,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要与存款银行签订《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商业银行成为存款银行后的定期存款收款账户等。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上午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质押管理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报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设江西省省级国库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