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不完美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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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不完美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
在这一节,我们简单了解“不完美信息博弈(imperfect information games)”和“不完全信息博弈(incomplete information games)”,两者又都叫做“非对称信息博弈(asymmetric information games)”。博弈中的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
1. 不完美信息博弈
——不完美信息
每个参与人的每个信息集都是单结点信息集的博弈,就是“完美信息博弈(perfect information games)”。与此相对,我们有“不完美信息博弈(imperfect information games)”的概念:至少部分参与人的部分信息集是多节点信息集的博弈。
换言之,在一个博弈中,如果当轮到一名参与人做出选择时,他不知道自己正处于其信息集之中的哪一个节点上,则称其信息是不完美的。
显然,在现实世界的各种博弈中,不完美信息是常见的。
——所谓“信念”
在分析不完美信息博弈及其均衡时,“信念(belief)”是一个基本的概念。
在轮到一名参与人做出选择时,即使他不知道自己正处于其信息集之中的哪一个节点上,他也必定对此拥有某种“信念”:即自己正以何种概率分布位于该信息集之中的各个节点之上。
提出“信念”这一概念,既是为了分析不完美信息博弈的方便,也是合乎逻辑的:即使没有完美的相关信息(实际情况往往如此),当事人也要做出决策——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决策是任意的吗?
当然不是,他必定会对所有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做出“猜测”,其猜测的结果,就是其“信念”。
所以,我们也可以将“信念”解释为某人为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而找到的“理由”。
*********************************************************************************** ——信念:使行为“合理”
在博弈论所设定的纯粹(理性) 框架下,参与人任何信念的形成必须有着合理的基础。在理论上,知识(信息) 决定着信念,信念决定着选择。
但是,在现实中情况似乎常常正好相反。人们在决定将要采取任何一种行动时,总是会为自己寻找一个“理由”——无论通过什么办法或者基于什么理由,他往往会“成功地”在作出决定时形成一种信念,使得自己打算采取的行动是“合理的”。
换句话说,人们往往能够想到办法合理化(justify) 自己的行为——“欲盗铃,故掩耳”——显然无效的掩饰,也可以成为人们的“信念”,原因是人们的无知?不是——原因是人们欲进行某事。
这里有什么违背理性的吗?如果认为错误“信念”的形成,是由于人们缺乏信息与知识,那么即使是“错误”,实际上也已经是所能实现的最准确判断;如果认为错误“信念”的形成是基于某种故意,这也许只是证明在这种故意的背后,潜藏着另外一个偏好序…
聪明的你,请选择:是对自己显示真实的偏好,还是使自己形成错误的“信念”?——“聪明”之害
人们常说:“一个人做一件事,一定有他的‘理由’”——这是当然的,任何人在要做任何事之前,其内心的想法绝不会是“我要去做一件多么‘愚蠢’或者‘丑陋’的事”,相反,他必定有其“理由”:“这件事或许会被一些人认为‘愚蠢’或者‘丑陋’,但是,…”。
问题是,这个“理由”从何而来,无论是放诸众人之面前,亦或是放诸当事者之内心,这是不是能够一个真实的理由?
这就是“聪明”之害:人们做不应该做的事(这里,我们暂时不去讨论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事’),如果是由于他们不知道应该做什么,那么只需将事实(真相和知识) 告知——实际上,这一点从来就不是困难的;然而,如果人们做不应该做的事,是因为他们的“聪明”,使其能够“成功地意识不到”自己实际上意识到了的东西,告知又意味着什么呢?——困难的,不是让一个人知道什么,而是让一个已经知道了什么的人承认自己已经知道了什么。
注意:“聪明”不同于理性,“聪明”之害,也并非理性之害。
*********************************************************************************** 2. 不完全信息博弈
——不完全信息
博弈论中所谓的“不完全信息(incomplete information games)”,是指参与人不能确定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函数(偏好) 和战略空间(在各个阶段可以采取的行动)。
不能确定其他参与人的战略空间,可以等价于不能确定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函数。不能确定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函数,也称作不能确定其他参与人的“类型(type)”。
——不完全信息与不完美信息
Harsanyi (1968) 证明:给定若干条件,可以将不完全信息转换为不完美信息。
例如,考虑飞行员-劫机者博弈:假设劫机者有两种可能的类型(或者说,劫机者实际上的类型是给定的,但是飞行员不能确定劫机者的类型) ——“怕死的”和“不怕死的”:
-——那么不妨引入一个在原假设劫机者属于前者的概率是p,劫机者属于后者的概率是1p
博弈所有参与人行动之前行动的“新的参与人”,一般称之为“自然(nature) (也就是说实话博弈
-将中的‘game master’)”,它(自然) 以概率p将劫机者“选择成‘怕死的’类型”,以概率1p
劫机者“选择成‘不怕死的’类型”:
如何理解在博弈中增加的这一个参与人“自然”?
(i) 对于博弈中不了解其它参与人类型信息的一方而言,只能将其它参与人类型当作服从某种由自然决定的分布;
(ii) “自然”作为博弈的一个参与人,严格说来也应该为其规定支付,我们假设“自然”不关心博弈的任何结果,因此只需将“自然”在任何一个结果下获得支付规定为一个任意的常数;
(iii) “自然”的策略,(),1p p -
,是先验给定的。
不完美信息的实质,是博弈的参与人不知道其对手做了什么;不完全信息的实质,是博弈的参与人不知道其对手是谁。如果将“自然”也当作是博弈的对手之一,那么两者就没有区别。
基于Harsanyi 的证明,在考虑不完全信息博弈时,我们一般先引入“自然”,将其转换为一个不完美信息博弈,再进行分析。 3. 不完美信息博弈与“声誉” —— 所谓“声誉”:再看合作解
在此前完美且完全信息的框架下,我们证明:如果阶段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是“不合作,不合作”,那么这一阶段博弈重复任意有限次的重复博弈,都只可能得到在各期都不合作的SPNE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