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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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固定下来,作为保险金额和赔偿依据。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并不列明保险标的价值,
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金融学院保险系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所保同一地方,同一所有
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所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 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双方约定,投保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 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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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与保险责任相对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 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补偿的风险和责任。
除外风险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加以列举。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 • • •
战争、暴乱、军事行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核辐射、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 其他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伤害(质量缺陷、自 然损耗和管理不善,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金融学院保险系
金融学院保险系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合同:当合同约定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够使
参加保险的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如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当合同约定的责任事故发生或约定的
责任期满,由保险组织向参加保险的人给付一定的金额。如人 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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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补偿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金融学院保险系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解释: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
(1)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 单务合同: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如赠与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 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 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 义务。
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不分项目订出一个总保险金额的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对承保的流动财产,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
的最高责任限额合同,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人报告保险标的实际价
值,也称报告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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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承保的风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保险人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风险合同: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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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死亡,王妹也 在王某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 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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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 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 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 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一切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优点:
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一旦保险事 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 的争议。
缺点:
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产生投保人对 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一 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或当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 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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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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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 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负担缴纳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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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也是保险权利和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指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按保险条件负责履行 损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有法人特征和具有法律特征的自然人。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死亡 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 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受益人的案例——死亡顺序影响保险金赔付
被保险人谢某未成年,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人寿保 险,保额2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后来,谢某的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 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其母没有再婚,由于韦 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 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 活起居。 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母子俩全部丧生。后经交通部门事 故调查,最终认定,谢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几乎同时,谢某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 金,遂引起争议。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 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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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 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 保障性等方面。
第三章 保险合同
金融学院保险系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争议和解释原则
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 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 者认定她先于儿子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其子的法定继 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该保险金 。 •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某先死亡,韦 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又作 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 •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某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 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父作 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 00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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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
一般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后,卖方应当依照
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而在保
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证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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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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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而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 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②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 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案例: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 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 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 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 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 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 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 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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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款或保险金 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与投保人有关的第三人。
2.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条件实现 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一般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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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6)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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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3年9月8日,某鞋业有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将 其属下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他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 司投保。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注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 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 动终止。” 保险公司接受鞋业公司的投保后,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并 开出了发票。之后,鞋业公司并未在二十天内交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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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业务保障对象分类 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 责任。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契约。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 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 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同年10月24日,鞋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鞋业公司 于当天下午将保险费汇至保险公司的账户。鞋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 按照保单的约定向其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 已经自动终止,拒绝理赔。
•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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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投保人并未如期缴纳保费,但由 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开具保费的正式发票,且投保人已向 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可认定保单中关于交费期限的约定失 去意义,保险公司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 院审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 件成立时合同终止。投保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 司交付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无需通知。在 本案中,鞋业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在二十天内支付全部保 费,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 • 鞋业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故改判撤销原审判 决,驳回鞋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并不列明保险标的价值,
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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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所保同一地方,同一所有
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所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 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双方约定,投保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 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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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与保险责任相对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 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补偿的风险和责任。
除外风险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加以列举。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 • • •
战争、暴乱、军事行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核辐射、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 其他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伤害(质量缺陷、自 然损耗和管理不善,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金融学院保险系
金融学院保险系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合同:当合同约定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够使
参加保险的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如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当合同约定的责任事故发生或约定的
责任期满,由保险组织向参加保险的人给付一定的金额。如人 身保险合同。
金融学院保险系
(二)按补偿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金融学院保险系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解释: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
(1)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 单务合同: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如赠与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 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 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 义务。
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不分项目订出一个总保险金额的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对承保的流动财产,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
的最高责任限额合同,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人报告保险标的实际价
值,也称报告式合同。
金融学院保险系
(四)按承保的风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保险人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风险合同: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
金融学院保险系
案 例 分 析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死亡,王妹也 在王某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 作为遗产处理。
金融学院保险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 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 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 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一切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优点:
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一旦保险事 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 的争议。
缺点:
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产生投保人对 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一 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或当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 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
金融学院保险系
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金融学院保险系
2.投保人 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负担缴纳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也是保险权利和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指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按保险条件负责履行 损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有法人特征和具有法律特征的自然人。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死亡 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 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受益人的案例——死亡顺序影响保险金赔付
被保险人谢某未成年,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人寿保 险,保额2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后来,谢某的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 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其母没有再婚,由于韦 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 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 活起居。 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母子俩全部丧生。后经交通部门事 故调查,最终认定,谢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几乎同时,谢某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 金,遂引起争议。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 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金融学院保险系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 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 保障性等方面。
第三章 保险合同
金融学院保险系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争议和解释原则
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 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 者认定她先于儿子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其子的法定继 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该保险金 。 •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某先死亡,韦 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又作 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 •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某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 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父作 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 00元的保险金。
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
一般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后,卖方应当依照
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而在保
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证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金融学院保险系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金融学院保险系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而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 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②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 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案例: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 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 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 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 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 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 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 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 。
金融学院保险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款或保险金 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与投保人有关的第三人。
2.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条件实现 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一般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的遗产。
金融学院保险系
(3)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6)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金融学院保险系
案例分析
2003年9月8日,某鞋业有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将 其属下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他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 司投保。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注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 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 动终止。” 保险公司接受鞋业公司的投保后,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并 开出了发票。之后,鞋业公司并未在二十天内交付保费。
金融学院保险系
(五)按业务保障对象分类 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 责任。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 的保险契约。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 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 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同年10月24日,鞋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鞋业公司 于当天下午将保险费汇至保险公司的账户。鞋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 按照保单的约定向其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 已经自动终止,拒绝理赔。
•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金融学院保险系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投保人并未如期缴纳保费,但由 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开具保费的正式发票,且投保人已向 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可认定保单中关于交费期限的约定失 去意义,保险公司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 院审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 件成立时合同终止。投保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 司交付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无需通知。在 本案中,鞋业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在二十天内支付全部保 费,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 • 鞋业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故改判撤销原审判 决,驳回鞋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