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实施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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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实施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发动全社会力量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义务向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等方式或直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隐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并应提供火灾隐患的具体地址、部位、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主动与受理公安消防机构约定身份证明。
二、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符合《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附后),且举报时间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之前,一经核实给予适当奖励。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金分设50元、100元两档。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范围不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核实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收到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的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规范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承办重大火灾隐患查处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防火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六、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保密火灾隐患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禁伪造受理、违规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泄漏火灾隐患举报人有关信息以致侵害举报人利益,或伪造受理、违规查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七、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向当地政府或大型独立经济区、系统的管理单位申请设立,并及时补充、依法使用管理。
八、本通告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