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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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学生姓名:叶杨
学号:
专业班级:2014安全工程
指导教师:赵东风
2014年 12月1日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摘要
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由环境价值与评价的性质决定的;参与环境管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公众参与是公众实现环境权的一种具体方式。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提高决策质量和项目的可接受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的有效性,有利于将潜在的社会冲突显化并使之得到及时的识别和解决。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权
Meaning and Effect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 l Impact Assessment
Abstract
The public is an indispensable component of the mai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This is determined by the environmental value and nature of assessment. To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control is ademocratic right given the citizen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s a concrete form for the public to exercise environmental right. It possesses the following irrep laceable significant roles i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nhancement of policy quality and acceptability of p rojects, enhancement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 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availability to make potential social conflicts apparent for timely identification and solution.
Keyword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al control; environmental right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其目的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将规划和项目可能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消除在规划和项目的早期阶段及实施过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公众参与,就是尊重公众的环境权,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公众,并将公众以及他们对规划和项目的意见、要求引入决策和实施过程。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和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什么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公众参与,它越来越重要的原因是什么,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一、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讲,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等事物的环境价值的评价,是对上述对象环境价值的社会定义过程。承认和重视公众的环境价值主体和环境影响评价、决策与监督的主体地位,尊重其价值选择,是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1 ] 。事实上,任何活动都有可能在活动所在地对人类生活和环境的某些方面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将以“好”、“坏”或“重要”、“不重要”被人们感受到。因此,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涉及科学判断,也涉及价值判断,并与上述环境价值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与环境有关的公众是环境价值主体中不可缺少甚至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与环境发生具体的价值关系,环境的变化对他们影响最大。作为环境的主人,他们应该知道周围环境正在发生怎样的变化,并参与决定这种变化的过程。即使这一变化同时涉及到与其他主体或更大主体中其他部分间的价值转移,需要进行价值平衡,他们也应参与决定至少是参与监督这一过程,使受到的损失得到必要的补偿。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公众有权知道在他们周围将进行什么建设活动、这些活动对环境将产生什么影响,也有权对此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程。寻找一个合适的渠道帮助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发表意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我们期望一个项目按照当地社会的需求筹划,有效的公众参与就成为计划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这种参与,项目的建设就有可能走上一条脱离社会需求甚至与之相反的道路,即使在表面上看其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公众
参与的根本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地机制,保证各方面的环境主张得到表达,环境权利得到保障。
从一定的立场和角度看,受影响者总是少数。由于生活习惯、文化氛围、宗教信仰等主体状况和评价心理背景不同,决策者、审查者、评价者很难设身处地地了解受影响者的想法,或许我们认为毫无价值的东西恰为他们所珍视,或许我们认为项目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他们应该满意,而他们却可能因为失去了我们看来无足轻重的东西而痛苦[ 2 ] 。因为只有他们才与环境有切实的价值关系,才有“切肤之痛”,才能真正体会到开发建设活动给他们带来什么。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的评价主体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专家和权威部门的科学评价不但不能完全代替公众的评价,而且,只有充分考虑了公众利益的专家意见才是科学和合理的。公众参与的思想体现了社会对每个个体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
主体相关性、多元性、多维性是环境、价值和评价的重要特点。在研究价值和评价的特点时,学者们十分重视、特别强调二者的主体相关性特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是否相关乃是评价所以确立的根本标志[ 3 ] 。环境影响评价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评价过程,而不仅仅是识别、预测的技术过程。公众参与的实质是公众参与评价,使自己的价值观得到表达,他们在评价中具有主体地位,而不能仅被视为收集意见的对象。要承认和重视这种主体地位,尊重其价值选择,设立合理的渠道吸收他们参与环境决策。
二、参与环境管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也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环境保护事务,并对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提出申诉、控告。这为公众参与奠定了宪法基础。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三十二字方针,把鼓励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提到显著地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环境法规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参与环境管理和建设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