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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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我们约请权威部门编辑了这组"解读"文章,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条例》精神.
党内监督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 "关注"哪些方面?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规定了7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这些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专家认为,条例确定的7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
"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党建专家指出,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党内法规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专家指出,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
条例规定了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还规定了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条例强调,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
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为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党员署名检举违纪违法问题将被告知处理结果
党内监督条例鼓励党员的监督积极性,规定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
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
谈话和诫勉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这些都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党内监督的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将这些做法加以归纳、提炼,确立了"谈话和诫勉"制度.专家指出,这一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爱护.
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内法规首次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其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并专门用一节的篇幅作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
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为了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条例还要求,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专家指出,把舆论监督列为一项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新的层面.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
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
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在党内监督中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对于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
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