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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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刘克
09261034
每次学习新课程之初,老师都会拉出一长条的书单,希望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二三本进行精读。说来惭愧,在我的法学专业长达一年半的学习时间里,从来也没有认真读过一本法学著作。也算是借这次作业的“机会”,拜读了谷口安平先生所写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由于从未读过类似的法学大家之名著,我的低水平的文学素养、少的可怜的知识储备、浅薄的理论功底、朴素的逻辑分析能力与能够真正看懂这本书还有一段距离。再加上时间限制以及我的懒惰,我只看完了这本书的8个专题。虽然看书过程中连一知半解地看“懂”一页的情况都鲜有,但还是能够总结出我所看得那几个专题的主要观点以及我自己的感悟(也可以说是胡言乱语)。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
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提出建议以实现程序正义的做法实际上是建立一些正义的制度。所以说,这一部分的内容,按照我的理解,是对正义的具体制度的总体性概括性的设想。
专题二: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
这个专题的内容多介绍性,类似于教材,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最后将怎么办。这两种原则各有各的优点,作者主要从五个方面出发,但可贵的是,每一方面都结合了日本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讨论,不仅可以将观点解释得更加清楚明白,也让我看到了,正是因为日本存在这样一大批学贯东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的法学家,日本的法制建设和理论成果才如此地令人瞩目。
专题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本专题三个部分:民诉的作用、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所在
关于民诉的作用,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解决纠纷上。对于当事人来说,更侧重于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社会管理这来说,民诉在解决纠纷、平复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就是老师上课讲的解决纠纷的多元机制。
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究竟何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作者也没能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讨论民诉的目的可以点燃法学学生想要一探民事诉讼法“奥秘”的热情。
专题四: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与改革
套用一下电影名字,这是一个关于“理想照进现实”的专题。
作者以期待民俗发挥怎样的功能为前提去讨论最理想的制度,可以很大程度顾及到“理想制度的可行性”这一看似矛盾的问题。
公正、迅速、高效率、正当是任何人们心中完美制度都具备的四个特点。其中最令我感兴趣的是经济效率这一个特点。说是经济效率,作者其实把他觉现在诉讼费上了。律师收一收律师费是合理的,怎么收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收费也应该公平,是作者在讨论理想的费用时觉得异常的困难。与其说作者想要讨论多少是理想的费用,莫不如说是一大堆“鸡毛蒜皮”的忧虑。美国的律师收费是相当高的,可是打官司的人也是相当多的。考虑经济效率的价值时,没有侧重与对司法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而是过分考量律师费用,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如何能更好地兼顾公正和效率才是真正应该给予重点思考的问题。至于诉讼费收多少合适,好像更属于经济学领域,也不是法学家有能力研究的问题。在迅速性价值方面,作者提出6个月就是迅速的。但这个标准是从何而来呢?我一直认为,这种接近于纯理论的研究只能定性很难定量,再加上作者并没有给出数据的准确来源,颇有“坐而论道”之嫌。
对于民事诉讼的现实与改革方向,作者对现实的描述远远多于能够改变现状的具体建议。在阐释要加强日本审理活动的灵活性时,提出要增加法官人数,但是没有提出如何能够增加法官人数。换句话说,作者善于提问题,不善于回答问题。
专题五:诉讼法乃是实体法发展之母体
本书精华之所在。本专题论证充分,看完以后甚觉其真理。关于这个实体法和诉讼法谁是谁的母体,我很欣赏他的说法,但我的观点跟他却又不同。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从古至今的难题,所以能够引起一代一代人的激烈讨论。作者的观点我大致总结如下:程序法创造权力;实体法不创造程序,只提供判断标准;程序法限于实体法产生。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来自于一个重要的前提——纠纷产生之前权利的存在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这种观点就不具备完全的正确性。如果权利来源于自然法,那么权利是一直存在的,不取决于它是否通过了解决纠纷的机制加以明确。这样的理论基础是有争议的,或者说,是有多重解释方法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自然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