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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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通关
国际货物通关概论:
一、国际货物通关/报关的含义
1、国际货物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等,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出口的过程。通关又叫清关或结关。
2、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事务的过程。
二、通关/报关程序
1、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这是区别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是走私与非走私、违规与非违规的重要因素之一。
1)申报资格: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首先要审核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是否会合法有效。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
(2)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即自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还应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4)报关员是报关单位指定,并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
2)申报期限:
(1)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申报地点: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地点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进出境地原则转关运输原则指定地点原则
注意: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
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4)申报单证:
A.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B.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等。
C.预备单证:主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D.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报关单是主要单证,而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需要时提交)是随附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5)申报程序:
(1)接受报关委托:
报关企业可分为自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3种,没有报关资格的进出口货主需在货物进出口之前,在进出口口岸就近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并出具报关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3)报关单预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A、在实行计算机报关的口岸,代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或者报关员应当负责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方予接受申报。
B、不具备自行录入报关数据条件的代理报关单位或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委托数据录入业务单位代为录入。
C、代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或数据录入业务单位经海关批准方可负责电子计算机数据录入工作,并对其电子计算机录入的报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D、经电子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海关审单
主要任务有:
A、确认报关企业及报关员是否具备报关资格,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B、报关时限是否符合海关规定,确定是否需征收滞报金;
C、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规定;
D、报关单证的填制是否完整、准确,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
E、对通过电子计算机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要对有关加工贸易合同的每次进出口数据进行核对,并在《登记手册》上登记;
F、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税收政策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份、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查验地点:
原则上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出于特殊原因,需要在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2)查验方法:
(1)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对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3)查验的操作程序:
(1)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3)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4)查验的时间承诺:
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事情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进口环节税税率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3)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4)税费的缴纳:
(1)缴纳期限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