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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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教务处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副处长兼任。
第四条学院一级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院长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兼职教师担任。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议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根据本授予办法,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宜。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提出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拟订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根据本授予办法的规定,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并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第八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和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在(含)以上;
5.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6.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或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和处分者;
2. 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但平均学分绩点在以下者;
3. 因学术不端、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纪律处分留校察看者;
4. 补考累计课程门数达8门(专升本5门)及以上者;
5. 因成绩不合格被做留(降)级处理者;
6.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能一次通过者。
第十条因第九条第2至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 获得省级科技竞赛类一等奖或国家级各种荣誉和奖励;
3. 考取研究生,并有相关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4.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等工作,并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公函;
5. 应征入伍,并有部队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士兵证、军官证等;
6. 见义勇为,并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因记过及以上处分、补考累计课程门数和被做留(降)级处理没有学士学位的学生,之前所获各种荣誉及奖励不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届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1. 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相关单位表彰奖励。或应征入伍。能提供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 因补考累计课程门数达8门(专升本5门)及以上或因成绩不合格被做留(降)级处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综合考试,成绩良好;
3. 因平均学分绩点不足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必须在1年内重修学分绩点低的课程,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标准;
4. 因毕业论文未一次通过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与本专业有关论文一篇。
第十二条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一年内表现突出,如考取研究生等,能提供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审核本院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
学位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核;
2.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补授程序:
1. 符合补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学位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 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补授学士学位证书,获学士学位证书时间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之日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本条例修改权、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我校2012级四年制本科、2014级二年制专升本及以后各年级(成人教育本科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