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席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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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一)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一般是相对于对席审判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1其实质是法院在诉讼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为了尽量恢复辩论原则下的诉辩平衡状态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做出程序、上诉程序、效力等方面与对席审判基本上没有区别。
(二)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变迁
早在古罗马时期,缺席判决制度就形成了它的雏形。在古罗马的“法律诉讼”时期,诉讼争点及审判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在这种制度下,自然无所谓缺席判决制度。到了“非常诉讼”时期,随着国家权力扩张,审判权成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出庭被看作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不出庭即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的做法是,如果原告缺席,驳回其起诉;如被告缺席,经一次或多次传唤仍然不到的,即可作出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制度产生以后的很长时间里,缺席判决一直被看作是对缺席方的一种惩罚。到了近代,随着三权分立理念的确立和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国家权力越来越多地受到国民权利的限制。在这种背景下,出庭不再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义务,而是一种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出庭,也只是放弃自身的权利而已。基于这种时代潮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各国先后在传统缺席判决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异议申请程序,即规定缺席方如对缺席判决不服,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从而使原判决失去效力,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种改良了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被称为缺席判决主义。
与传统的缺席判决制度相比,缺席判决主义体现了对缺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模式也显露出自身的缺陷。按照败诉人异议制度,被告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有无理由,诉讼都要当然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给某些当事人滥用异议,拖延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也给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障碍。为此,一些国家对缺席问题采取了另外一种处理办法,即在一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不能到庭时,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辩论,辩论结束后,法院根据经辩论确认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以及缺席方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该种缺席审判制度模式,通常被称为一方辩论主义。
从以上的介绍中人们看出,缺席审判制度的演变,实际上始终是在程序的公正与程序的效率,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与判决的安定性之间寻找平衡点。从传统缺席判决制度将缺席判决视作对缺席方的一种惩罚,到缺席判决主义下侧重对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81。
缺席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再到一方辩论主义对程序效率和程序安定性的关注,这里体现了从国家权力至上到个人权利优先,最后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并重的政治理念变迁。这提醒人们,一种缺席判决制度,只有符合了其置身其中的时代潮流,解决了其所处时代提出的特定问题,才是合理的和值得称道的。
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传统的职权之一模式影响下,在立法理念上既没有采用缺席判决主义也没有完全借鉴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是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性出发,形成了我国特有的缺席审判制度。但从这一制度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它在立法理念上既有缺席判决主义的模式同时也具有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内容。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下,在为维护实体正义,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审判方式改革日渐深入的今天,其在理论上的矛盾、实践中的缺陷和操作上的困难也日益凸显。
二、现代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
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这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对于诉讼价值的实现、诉讼目的的达到以及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落实与贯彻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这也是缺席审判制度的功能之所在。本文从缺席审判制度与诉讼价值、诉讼目的及基本原则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诉讼价值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程序追求的永恒不变的主题。缺席审判作为民事审判方式之一,自然应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取向。
1、程序公正
正义与法是密切联系的概念,法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正义观念的发展和进步。法从仅仅追求实体正义到对程序公正的同样关注,正是在人们对正义观念的不断体悟和求索过程中实现的。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正当性,是裁判结果公正的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2程序公正极其观念即使不是赋予裁判结果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而程序公正这一理念在缺席审判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一下三方面:(1)法官中立性原则
法官的中立性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基础性原则,如果没有这一原则或这一原则得不到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其他内容根本就无法保障。法官中立原则有两项具体要求:第一,法官与争议的案件没有关联性。第二,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含有个人价值偏向,对其进行其实或偏爱。3
(2)当事人平等
2章武生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3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
当事人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根本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必然派生,一般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3)程序效益性原则
所谓诉讼效益,是指诉讼中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诉讼的收益与诉讼的成本之间比值的最大化。
2、诉讼效率
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产生以来,效率就成为评价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之一。民事缺席审判制度除了源于人们对诉讼公正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基于人们对诉讼效率,尤其是对时间经济性的认同。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置就是追求效率价值的体现。
由于诉讼效率讲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追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因此其成为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时间的耗费即诉讼主体行为时间的耗费,包括诉讼主题实施行为所耗费的时间和等待行为所耗费的时间。诉讼时间耗费的增加必然引起人力、物力、财力等其他诉讼成本耗费的增加,并进而引起整个诉讼效率低下。民事诉讼是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互动的过程,一个完整的诉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参加,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出席法庭审理,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若等待其到来再开庭则势必浪费时间,消耗法院及出席一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当事人无故不出席法庭的行为,即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诉讼权利的不行使。为了保护法庭和出庭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诉讼拖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施缺席审判程序。
(二)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诉讼目的
当事人的诉权以当事人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进而实现实体利益的内容来构成,法院在顾及当事人的意思,同时尊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基于法律、法规,适当、迅速且经济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应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4缺席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迅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当一方当事人缺席于法庭时,如果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法院则无从下判,唯有无限期的等待当事人出庭,显然,当事人的纠纷会因此得不到解决,交易关系无法得以固定,社会关系便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中。科学、合理的缺席审判制度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并完成包括出庭、辩论等各种诉讼行为,有效地控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于法庭的情形发生,能在相对意义上尽可能地实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赋予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和机会,从而,公正、迅速的
4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塑[J].法学研究,199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