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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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员干部
党风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加大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记载和反映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深入推进
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纪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档案是对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廉洁自律方面情况形成
的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和记录,是分析和掌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是干部监督、管理、考核、任用、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称称党员干部是指公司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为党员干部建立党风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第五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六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二)个人基本情况(含工作简历、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抽查核查情况;
(四)干部考察情况;
(五)因私出国(境)情况;
(六)因公出国(境)情况;
(七)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八)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
(九)信访举报及核实有关情况;
(十)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十一)因违规违纪受处分情况;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党风廉政档案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每年年终将有关材料整理送交纪委监察部集中归档,重要材料及时送
第八条党风廉政档案有关材料的收集:
(一)本人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一)
(二)组织人事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
(五)项材料;
(三)外事办公室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六)项材料;
(四)财审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七)项材料;
(八)项材料;
(二)、(三)、(四)、
(十)、(十
(五)纪委监察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九)
」)项材料;
(六)本办法第六条(十二)项材料由涉及的部门提供。
(七)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单位和部门提供
的材料可以是复印件,要在材料上载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党员干部因退休、身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外调或撤职、降职等不再属于公司应建立党风廉政档案范围人员
时,其党风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二年。保留期满后,经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公司纪委会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条党风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
供情况;
(三)为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
施等提供情况;
(四)为进行责任追究、案件查处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档案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
专柜存放,严禁丢失损毁和信息泄露外传;
(二)查阅、使用党风廉政档案,须公司党风廉政档案管理
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查阅、使用党风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
档规定,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党风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
(四)党风廉政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党风廉政档案原件的,须经公司纪
委书记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党风廉政档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阅自
己及有亲属关系人员党风廉政档案;
(六)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查阅、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在党风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调阅、使用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利用党风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党员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