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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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2019版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2019版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 (7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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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型式试验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 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范围见《起重机械及其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附件 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其产品范围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 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 B)。 1.4 型式试验要求 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后、产品投入使用前进行。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前的; (2)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主参数)超出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 (3)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型式试验要求的。 1.5 产品型号及覆盖要求 型式试验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 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附 件 C)。
2011 年 2 月 11 日,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补充下达《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起 草任务书(任务书编号:TSG 13-2011),对已颁布的 13 个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进行合 并和修订。2012 年 5 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21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治理 (5)第四章附那么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特种设备名目»范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复原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要紧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试行_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试行_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305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5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年第5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2-2007)等13个起重机械相关型式试验细则进行整合修订,形成《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TSG Q7002- 2019),现予批准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5日附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 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 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 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 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 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 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 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 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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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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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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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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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1. 引言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是对起重机械进行性能评估和平安验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那么,以确保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目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目的是评估起重机械的性能和平安性能。

通过型式试验,可以验证起重机械的设计是否合理、制造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使用是否平安可靠。

型式试验的结果将作为起重机械进入市场和使用的依据。

3. 试验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对应的型式试验。

试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结构试验起重机械的结构试验是对其机械结构的合理性进行验证。

试验内容包括对各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检测,以确保其能够承受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荷载和应力。

3.2 功能试验起重机械的功能试验是对其功能模块的正常操作和协调性进行验证。

试验内容包括对各操作装置、控制系统的检测,以确保其能够灵巧、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3 平安试验起重机械的平安试验是对其平安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试验内容包括对各种限位器、防碰撞装置等平安设备的检测,以确保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平安。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试验方法应包括试验步骤、试验参数、试验设备和试验记录等内容。

试验设备应符合检测要求,并经过校准和检验。

试验记录应详细记录试验过程、试验结果和试验评价等信息,以便于对试验结果进行复核和分析。

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5.1 结构评定根据结构试验的结果,对起重机械的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评估。

评定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否那么需要对设计和制造进行调整和改良。

根据功能试验的结果,对起重机械的功能模块的操作和协调性进行评估。

评定结果应满足工作要求,否那么需要对操作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调整和改良。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内容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内容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围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5m/s;(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六)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2020年(机械制造行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2020年(机械制造行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机械制造行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第三章监督管理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7)附件F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 (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 (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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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R 2000 tm 生产率 m3/h
300 G 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G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G 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G R 960tm 和 G 320t
G R 150tm 和 G 50t
G 4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三 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 厂 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 生产厂 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分别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升降作业平台
G R 150tm 和
G 5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G 8t
G 40t
G 60t G 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一 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 说明书的要求
二 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应有影响起重 机试验的物品 设施
三 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禁止与试验无关的 人员进入
四 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 体防护用品 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 试验后应及 时更换易损件 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 并履行有关规定程 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 型 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 4 要求填好后 报国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
5
后备案 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 签字 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 试验细则规定的 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 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试验细则 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 则综合判定为不合 格 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 受检单位整改后 仍可以申 请进行复检
三向堆垛叉车 内燃防爆叉车
蓄电池防爆叉车 电站牵引设备
电站张力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旋臂式起重机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梁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架桥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G 320t 和 S 50 G 40t 和 S 60m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 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装卸桥
G 320t 和 S 15m
G 320t
G 40t 生产率 t/h
100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 品规格向下覆盖
普通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缆索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6
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评议的结果为最 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 因型式试验 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 将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有关规 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 监督时 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 应检查 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 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机械 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 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 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 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单 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 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机械范围内 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 试验 型式试验完成后 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G 60t
G 40t G R 1200tm 和 G
100t
9
设备 类型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覆盖
主要参数
原则
流动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
随车起重运输车 固定式起重机 港口台架起重机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带斗门座起重机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电站提模装置 电站滑模装置 升船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 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 型式试验合格证 并向社会公告
一 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 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 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 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 应向 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 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 可向国家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 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 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 产品停产 1 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 主要结构 材料 关键工艺 重要机构 安全保护装置 有较大改变 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 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 型式试验 试验原则如下 一 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 主要参数系列值 从高 向低覆盖 三 超大型起重机械 即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 逐台进
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 型式试验报告 样式 3. 型式试验合格证 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7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设备 类型
设备型式
钢丝绳电动葫芦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环链电动葫芦
气动葫芦 防爆气动葫芦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轻小型起重设备
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侧面叉车
1
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 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机械 型式
试验程序为 申请 受理 型式试验 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 表
二 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 型 式试验程序为 申请 受理 型式试验 备案 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 应向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 2 种情况进行:
塔式皮带布料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内燃铁路起重机 电力铁路起重机 全路面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集装箱跨运车 履带起重机
G R 315 tm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 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 验 提高试验工作质量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 令第 373 号 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调整范围内 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具体见 起重机械型式 试验目录 附件 1
一 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 吨 含 320 吨 的起重机械 型式 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 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 构
二 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 型 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 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2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并书 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 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 在 申请书 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 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 即可约请国家质检 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 验时间等事项 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 30 个工作 日内 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 向受检单位出具 型式试验 报告 格式见附件 2 和 型式试验合格证 见附件 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 审核 批准人员签字 并 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 和 型式试验合格证 一式 2 份 检验检测 机构和申请单位各 1 份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 型式试验合格证 的制造单位 必须在该产品铭牌 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 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 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 应在更名后 30 天内将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 及原 型式试验合格证 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 同时按规定 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 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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