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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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0元),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城市“三无人员",家中有重病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有子女上学的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全家合影照片各3张;

4、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住房情况证明(楼房的提供房产证、无房的由社区出具无房证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租房协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

(三)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清——社区入户调查初审、社区张榜公示,上报——乡、镇(街道办)审核材料——入户调查,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审查——入户核实——县内张榜公示——办理证件——乡、镇,(街道办)发

证、建档——兑现。

(四)低保金的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

(五)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从政府获得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的权利。2、有向民政局咨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利;3、可依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机构领取低保金,还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学救助等待遇。

义务:1、向乡、镇(街道办)递交低保申请时必须做出诚信承诺,对自己提供的家庭情况真实性负责;2、必须申明如果虚报、瞒报冒领低保金、不履行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处罚;3、如实提供办理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4、必须服从乡、镇(街道办)的管理,定期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 5、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0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待遇。重点对未纳入五保户,家中有危重病人、残疾入、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进行保障。

(二)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提供4张申请人近期的一寸免冠照片;

4、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优抚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应当记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

(三)办理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村级)——乡、镇审查——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办理证件——发证、建档——兑现。

(四)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三、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

4、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医疗救助的其他农村和城市特困群众;

(二)城镇与农村医疗救助病种

(1)大病、重病。包括以下病种: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消化道出血;心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器官和组织移植;严重内风湿;癫痫持续状态;脑栓塞;脑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先天性心脏病以及严重皮肤病。

(2)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高血脂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1、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医疗救助标准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患重病、大病及长期慢性病的,在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具体标准为: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药费在2000元至20000元的按50%救助,20000至50000元按55%救助,50000元至l00000元按60%救助,l00000元以上的,救助70000元。城乡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70000元。各乡镇初步审核上报低保办,低保办复核后,由民政局研究审批,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把救助资金发到患者手中或定点医院。

(四)申请、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合作医疗办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合疗审批表、工疗报销结算单、户主和患者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凭证(所需证件一式两份),报所属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

(2)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报销票据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第三个月(3、6、9、12月的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3)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上报的救助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资金由民政局下拨到各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政策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二)吴起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0元至50000元的按50%救助,50000元至100000元按55%救助;100000元以上的按6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0000元。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病种范围的,不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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