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禽粪便年排放量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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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禽粪便年排放量的估算

来源:未知时间:2009-4-15 17:09:55 查看次数:530次

文章导读:畜禽粪便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实地调查,结合国内外有关研究,以2005年为基准,定量分析天津市主要畜禽(猪、牛、羊、家禽等)年粪尿排放量和粪尿中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主要物质量(有机质、氮、磷、钾)。结果表明:天津市2005年畜禽粪尿排放1306.32x10 4t,其中有机质为125.87x10 4t,氮8.68x10 4t,磷4.72x10 4 t,钾7.93x10 4t。该研究结果可为天津市养殖业生产合理布局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在一些地区,畜禽粪尿污染已超过居民生活、农用化肥、乡镇工业和餐饮业对环境的影响,是造成许多重要水源地、江、河、湖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自从畜禽粪便污染引起人们重视以来,国内外研究畜禽粪便污染者多集中在畜禽粪便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处置上,对畜禽粪便排放量只有少量研究。20世纪90年代,上海市有关部门曾对上海市畜禽粪便负荷量进行统计研究,而后西南农业大学彭里等曾对重庆市畜禽粪便年排放量进行过相关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天津地区的畜禽粪便年排放量问题。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总土地面积11 305km2,常住人口1 023.67x10 4人。天津市2005年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上升至43.13%,畜牧业已成为天津市农业的支柱产业。2005年,按天津市畜禽养殖出栏数计算,猪481.45 x10 4头,牛x10 4万头,家禽9 205.64x10 4只,羊140.11 x10 4只。畜牧业的发展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居民膳食结构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伴随畜牧业的发展,也出现了畜禽粪便带来的污染问题。定量的评估天津市畜禽每年产生的粪尿量以及有机质、氮、磷、钾量,可摸清污染程度,为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和促进养殖业合理布局提供决策依据。

1 研究对象及方法

1.1 研究对象

天津现有15个区、3个县,因和平、河东、南开、河西、河北、红桥市内六区基本无畜禽养殖,本研究范围为天津市除该6区之外的12个区(县)的主要畜禽;以区(县)为单位,以2005年数据为基础,估算全市猪、牛、羊、家禽(主要是鸡)的粪便排放量。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收集有关单位统计资料、进行实地调查确定估算参数及与计算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

资料收集:收集全市2005年统计年报中的各类畜禽数量和国内外畜禽粪尿排放估算参数。

实地调查:对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一些散养殖畜禽农户分别进行调查,对集约化养殖场重点调查养殖场规模、粪污排放情况等。

对散养农产调查畜禽饲养期、单头日排放量、饲料情况、粪尿运行途径等。以便获得第一手材料。

2 估算参数及算法的确定

2.1 基础数据

统计年鉴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头数包括出栏和存栏两部分,2005年天津市各类畜禽基础数据,见表1和表2。

2.2 畜禽饲养期

在估算各种畜禽平均饲养时间长度时,存栏头数的饲养期按全年(365 d)计算;出栏头数的饲养期参考国内外资料确定不同种类的存栏畜禽饲养期。

猪:平均饲养期一般为199 d,因此猪的饲养数量就是当年的出栏数。

牛、羊:生长期一般较长,按365 d计算,当年出栏的较少,故这部分畜禽只计它们的存栏数。

家禽:饲养周期取平均值为210d。

2.3 单头日产粪尿量

畜禽的粪便排泄系数是指单个动物每天排出的粪便数量,它与动物种类、品种、性别、生长期、饲料、天气条件等有关。根据国内外,调查我市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农户,确定各类畜禽日产粪尿量(表3)。

2.4 畜禽粪尿中有机质、氮、磷、钾含量

长期来看,可认为畜禽粪尿中有机质、氮、磷、钾的含量基本稳定。参照相关资料,确定天津市畜禽粪尿中的各成份比例。

2.5 年粪尿排放量计算公式

年产粪量(t/a) =个体日产粪量(ks/d·头)x饲养期(d)x饲养数(头、只)x10(-3)

年产尿量(t/a) =个体日产尿量(ks/d·头)x饲养期(d)x饲养数(头、只)x10(-3)

3 结果与讨论

3.1 天津市畜禽养殖年粪便排放量

天津市畜禽粪尿年排放1 306.32x10 4t。其中猪粪尿年排放量最大,为507.79 X10 4t,占总量的38.87%;依次为牛486.18 x 10 4 t。占总量的37.22%;家禽231.98 x10 4t,占总量的17.76%;羊80.37x10 4t,占总量的6.15%。当然,畜禽粪尿年排放量还与动物种类、性别、生长期、饲料、天气条件等因素有关。从畜禽粪尿总量排放量分析,粪尿排放总量大小决定于畜禽养殖量、单头日排放量和饲养期。天津市猪养殖量较大,且饲养期长、单头日排放量也相对较大,故年排放量较其他畜禽大;牛虽然数量上不占优势,但是其单头日排放量远大于其他畜禽,故排放量紧随其后;家禽虽年饲养量最大,但日排泄量也最小,且肉禽生长期短,所以年粪便排放量没有猪、牛排放量大;羊在单头日排放量和饲养数量上均一般,故排放量最小。猪和牛的排放量总和占总量的76.09%,故今后我市治理畜禽粪尿的污染中,应抓住主要污染源,以猪、牛粪尿污染为治理重点。

3.2 有机质、氮、磷和钾的产生量及污染

据计算,天津市年畜禽粪尿中有机质为125.87x10 4t,氮8.68x10 4t、磷4.72x10 4t、钾7.93x10 4t(表6)。由于畜禽粪便极易淋溶,约30%会渗入水体,按此计算,天津市畜禽养殖业每年进入水体的有机质达37.76 x10 4t,氮2.60 x10 4t、磷1.42x10 4t、钾2.3 8x10 4t。畜禽粪便中的有机质渗入水体后,容易使水体变黑和发臭;农业径流所携带的大量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水体后,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等环境问题。粪便中含有的氮,一部分挥发到大气中,增加大气中的氮含量,对于臭氧层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的形成等都有强烈影响作用,其余大部分则被氧化成硝酸盐,渗入地下或随地表水流人江河,进而还可能转化为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同时,粪尿中的磷也会渗入土壤或排人江河,导致水生植物(主要是藻类)的急剧、过量生长,水生植物的大量繁殖及其死亡后的分解,降低了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从而形成缺氧条件,严重影响鱼类的生存,乃至鱼类的大量死亡。

收集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后,作者对天津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与养殖散户进行调查,在两者基础上确定出天津市畜禽粪便的计算参数。但由于畜禽养殖数量、饲养期、日排放量及粪尿中的各种成分含量是一组动态数据,统计年鉴反映的也只是某一时刻的静态数据,这样计算出的天津市畜禽粪尿年排放量结果只是估算的年排放量。

出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得到精确的数据和统计,只能根据现有的资料,进行静态的计算和分析。但是,本研究在总体上仍然可以反映天津市各区(县)畜禽粪尿年排泄量,可以作为目前天津市各区(县)评价畜禽粪便污染的量化指标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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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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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5...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8)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 -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 -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 2 , 4 ,6- 三硝基甲苯 (梯恩梯TNT )、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 )、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 )、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 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 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 中A 排放限值加严37 项,B 排放限值加严26 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 限值表2;表3 加严34 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12 月20 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罗孜、李霞。 本标准于1985 年10 月首次发布,2005 年7 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 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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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 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 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 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 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 ~14470.3-93 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 均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 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国家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__1996)

专业资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 染 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 行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14470.1 ~ 14470.3-93 和 GB4274 ~ 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88代替 GB 54-73(废水部分) 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 GB3545-83 GB3546-83 GB3547-83 GB3548-83 GB3549-83 GB3550-83 GB3551-83 GB3553-83 GB4280-84 GB4281-84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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