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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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法治”一词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基于历史斗争经验,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说:“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

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可见当时已经有了“法治”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人类文明、民主发展的产物,是指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

它要求以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置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之上,是以法主治。

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它要求一切经济要素都进入市场, 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

法制经济最根本的要求就是: 个人和企业组织的行为、市场运行和政府的管理, 都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都必须依法办事。

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政治、法律、道德、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相联系的, 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 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就得不到保障。

从当代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 法制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作用于经济的, 如民法、商法等。

中国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 实质上是权力经济, 它本能地适应人治而轻视法治。

因此,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经济始终只不过是政治的附庸, 它名义上是基础, 但脱离了它的真正地位。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根本大法的这个修订, 无异于宣布中国开始由人治经济走向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指
导和保障。

同时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观念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必须有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的法律理论和观念作指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检验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观念,摒弃落后的和陈旧的法律理论和观念。

在法的功能上要改变过去的片面性理解,正确看待我国法的全部功能和作用。

二、健全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加快经济立法,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法制建设必须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

法制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是打击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 制裁各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的保障, 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大治国措施。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调节各种社会矛盾乃至冲突,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限制各种违法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行为, 防止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三、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是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市
场营销活动的原动力。

市场经济要求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赋予市场主体处理彼此纠纷的平等地位与权利, 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解决争端的机会和场所, 从而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
市场经济和民法是一种相互耦合的依存关系, 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土壤和条件, 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生活基础与价值。

又因为市场经济是完全建构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市场经济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 我国民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诸多相关联的法律部门中, 又自然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二)健全经济规范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还必须健全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法律法规, 以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

我们经常说市场经济是规范性经济, 就是说市场活动、契约关系、竞争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 整个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

没有健全的经济规范, 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经济。

譬如, 在当前要强化经济、技术保密法制, 增强人们的保密观念和反窃密的警惕性; 重视市场规则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常称之为市场法律体系, 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市场体系法律、市场运行规则及其管理法律、市场宏观调控法律等等。

四、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
没有法制规范的市场经济, 只能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的经济; 健全的市场经
济需要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 当前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如下五个方面的法律:
(一)完善市场主体立法。

法律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商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的所有者。

为了使这些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这就表明,商品交换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的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二权力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这就要求法律首先要确认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确认权利主体制度,主张主体的财产独立和责任自负,完善法人制度。

这几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民法通则》确认了以法人和公民为主体的民事主体制度,最有现代色彩的《公司法》亦已颁布并实施。

应该说,从法律构造上看,市场主体组织法已初具规模,但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现有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来,以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为基础,以公司法为骨干,以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为辅助,以个体工商业者法为补充的市场主体组织法正在进一步完善并将长期维持下去,而各个具体法律的内容将会不断地修改、完善,总的目标还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各种关系,使企业真正的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谋市场、自我完善能力的
市场经济主体。

(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经济离不开秩序,秩序需要法律来建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的核心应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规范市场秩序最主要的法律是契约法,即合同法,在我国的立法上和实践运用中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完善合同制度,使其与国际合同制度接轨已显得越来越必要。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因而单纯自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存在许多缺陷,它不能全面始终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并产生多种阻碍自身发展的因素,因而它需要政府参与,并利用政府权力和政府权威来加以调节,通过法律调节加以弥补,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发展。

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区别于以往人治为基础的行政干预。

它必须要反映市场规律要求,实行对宏观调控的法治化管理。

我国目前已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因此既要防止旧体制的恢复又要防止新体制创建过程中产生的混乱。

这样最主要是要制定预算法、计划性、固定资产管理法等,改变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传统,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规范政府活动的界限,同时还要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把一切都纳入法制轨道。

(四)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市场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当市场主体资格不再合法,则就要被赶出市场竞赛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公司的破产,而企业内部的优化组合,亦会淘汰大批的富余人员。

在这些情况下,失业人员的安置及生活问题就需要运用法律来规范。

只有逐步完善社会经济、社会保险措施,充分调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全体公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五)制定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扩大和加强对外经济交往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需要借助于国际大市场的力量,对外经济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

涉外经济法律是我国国内法的延伸,我们要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保护海外投资的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涉外法律制度,以使我国对外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把我国企业推向国际市场。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法治化。

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要通过法律来实现。

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主要以间接调控为主,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政府活动的界限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都需要纳入法制的轨道。

法治原则, 原本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制度人治状况时提出来的, 它以人民主权和民众参与为基础, 其主体是人民群众。

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制的国家或地区中, 它由人民通过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 通过授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 而法制则可以存在于一切国家和地区之中。

光有法制没有法治不行, 完善的法制标准必须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究之有序。

要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被犯罪分子所吞噬,法律的权威, 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威信, 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 主要的不是来自法律如何规定,而主要的是来自于对具体案件处理的真实感受。

这就要
求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秉公执法, 依法办案, 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某些司法机关“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状况; 切实执行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 提高依法办案和行政执法水平。

没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运行就会相互碰撞。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
的商品经济,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市场经济, 都不能搞闭关自守的垄断, 而必须参与世界的经贸竞争与合作, 融汇于世界经济大潮之中。

所以, 我国在思考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国内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系统化, 而且要考虑到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法规的衔接, 使中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则相一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法治话。

当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法制建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立法工作大体上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时候,法治化便转变并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因为光有法制而没有法治,法律法规有可能被束之高阁,或者成为纸上谈兵。

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社会为依托。

这即是说,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从中央到地方都必须大力实施法治,法治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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