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法治”一词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基于历史斗争经验,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说:“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可见当时已经有了“法治”思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人类文明、民主发展的产物,是指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它要求以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置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之上,是以法主治。
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它要求一切经济要素都进入市场, 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最根本的要求就是: 个人和企业组织的行为、市场运行和政府的管理, 都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都必须依法办事。
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政治、法律、道德、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相联系的, 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 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就得不到保障。从当代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 法制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作用于经济的, 如民法、商法等。中国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 实质上是权力经济, 它本能地适应人治而轻视法治。因此,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经济始终只不过是政治的附庸, 它名义上是基础, 但脱离了它的真正地位。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这个修订, 无异于宣布中国开始由人治经济走向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指
导和保障。同时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观念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必须有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的法律理论和观念作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检验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观念,摒弃落后的和陈旧的法律理论和观念。在法的功能上要改变过去的片面性理解,正确看待我国法的全部功能和作用。
二、健全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加快经济立法,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法制建设必须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法制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是打击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 制裁各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的保障, 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大治国措施。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调节各种社会矛盾乃至冲突,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限制各种违法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行为, 防止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三、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是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市
场营销活动的原动力。市场经济要求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赋予市场主体处理彼此纠纷的平等地位与权利, 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解决争端的机会和场所, 从而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
市场经济和民法是一种相互耦合的依存关系, 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土壤和条件, 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生活基础与价值。又因为市场经济是完全建构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市场经济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 我国民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诸多相关联的法律部门中, 又自然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二)健全经济规范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还必须健全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法律法规, 以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我们经常说市场经济是规范性经济, 就是说市场活动、契约关系、竞争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 整个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没有健全的经济规范, 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经济。譬如, 在当前要强化经济、技术保密法制, 增强人们的保密观念和反窃密的警惕性; 重视市场规则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通常称之为市场法律体系, 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市场体系法律、市场运行规则及其管理法律、市场宏观调控法律等等。
四、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
没有法制规范的市场经济, 只能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的经济; 健全的市场经
济需要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 当前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如下五个方面的法律:
(一)完善市场主体立法。
法律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商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的所有者。为了使这些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就表明,商品交换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的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二权力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这就要求法律首先要确认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确认权利主体制度,主张主体的财产独立和责任自负,完善法人制度。这几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民法通则》确认了以法人和公民为主体的民事主体制度,最有现代色彩的《公司法》亦已颁布并实施。应该说,从法律构造上看,市场主体组织法已初具规模,但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现有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来,以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为基础,以公司法为骨干,以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为辅助,以个体工商业者法为补充的市场主体组织法正在进一步完善并将长期维持下去,而各个具体法律的内容将会不断地修改、完善,总的目标还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各种关系,使企业真正的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谋市场、自我完善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