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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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生产的用于电讯、电气设备、应急电源、报警系统、太阳能贮能系统、安全系统等使用的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GB5781/T-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JB3076-1999 铅酸蓄电池槽
JB/T2599-1993 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T7630.1-1998 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YD/T799-1996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3 符号
3.1 C10 — 10小时率额定容量(Ah);
3.2 C3 — 3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3.3 C1 — 1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60C10;
3.4 I10 — 10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0/10;
3.5 I3 — 3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3/3;
3.6 I1 — 1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1;
4 产品分类与命名
蓄电池的型号编制应符合JB/T2599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 电池结构
5.2.1 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5.2.2 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
5.2.3 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 7630.1标准要求。
5.3 蓄电池尺寸
5.3.1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
5.3.2 外形尺寸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定。
5.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标志应清晰。
5.5 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6 容量
蓄电池按7.3条试验时,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0.95%C10,1h率容量、3h率容量应在前5次内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规定。
5.7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7.4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8 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7.5条试验时,不应有漏液和明显变形。
5.9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7.6条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5.10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7.7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5.11 安全阀要求
蓄电池按7.8条试验时,安全阀的开阀压力为:10KPa~49KPa,闭阀压力为:1KPa~10KPa 。
5.12 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7.9条试验时,6V、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180d;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240d。
5.13 防爆性能
蓄电池按7.10条试验时,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5.14 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按7.11条试验时,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
6 试验条件
6.1 试验蓄电池
试验蓄电池应采用制造后6个月以内的产品,并应以正立状态进行试验。
6.2 试验用仪器
6.2.1 电气测量
6.2.1.1 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1.2 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2 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6.2.3 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25级,或相当精度的仪器。
6.2.4 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6.2.5 尺寸测试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6.3 试验前的完全充电
蓄电池在25±5℃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35~2.40V进行充电,时
间不低于24h,充电初期电流不超过3I10。
6.3 气密性试验。
6.3.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静置24h。
6.3.2 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部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
3s~5s。
6.3.3 蓄电池应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
7.2 尺寸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
7.3 容量
7.3.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温度为25±5℃时,10小时率容量用I1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V;1小时率容量用I1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75V时终止,并记录放电时间。
7.3.2 容量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来计算10小时率容量及1小时容量。7.3.3 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其值应符合5.6条规定。
Ce= ——————....................(1)
1+K(t-25℃)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7.4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及环境温度为25±5℃
时,用30I10电流放电1min;或用60 I10电流放电5s。
7.5 耐过充电能力
7.5.1 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5.2 在环境温度为25±5℃范围内,用0.3I10的定电流连续充电160h。
7.5.3 耐过充电终止后静置1h,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7.6 荷电保持能力
7.6.1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6.2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表面应清洁,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开路保存9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