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第三十九章保险合同

39.1复习笔记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关于承担保险风险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③保险合同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也可以为他人利益而订立。

2.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保险的产生

保险的产生,是因为对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能完全防止,一旦灾害或事故发生,就会使得企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遭受困难和挫折。

(2)保险的发展

①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盛行一种海上冒险借贷制度。后来,意大利商人伦巴特首先经营运输保险,不久逐渐推广到英国。

②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损失惨重,于是火灾保险应运而生。继而保险事业在世界各国推广,保险种类也逐步扩展,承保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③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相当发达的保险事业,其中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巨大的金融垄断组织。保险在各国的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特别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费收入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已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3)中国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①产生

现代形式的保险,在我国是伴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出现的。解放前,我国保险业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操纵,成为剥削和掠夺劳动人民财富的工具。人民掌握了政权后,才建立人民的保险事业。

②发展

a.解放初期,政府没收了官僚买办资本家经营的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b.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先后开办了国内外各种保险业务。

c.1959年以后,国内保险业务除火车、轮船、飞机对旅客的强制保险以外,全面停办。国外保险业务的开展也受到严重的影响。

d.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险工作又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和工商业集中的县,经办了以企业财产为主的各项保险业务。国外保险业务也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

e.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0的需要,该法进行颁布后的首次修改。

f.1998年11月,按照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的分类及保险合同中基本术语的含义

1.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来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来分类,可以把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3)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而将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4)按照利益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为自己设定的保险和为他人设定的保险。

(5)按照投保人向不同保险人就同一保险责任所保险的次数不同,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此外,按照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次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以及按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等。

2.保险合同基本术语的含义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①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人。

②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③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届满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本人,但合同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那么合同指定的第三人为被保险人。

④受益人,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指定或依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当然受益人。而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本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还可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其他人。

⑤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他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⑥保险经纪人,是指投保人的代理人。即保险经纪人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代表被保险人拟订保险合同,而向承保商收取佣金的人。

⑦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等而予以证明的人。

(2)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保险危险

①保险标的,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人的生命、健康等。

②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③保险事故,指为了防止其后果而进行保险的事件。也就是保险人所应负责赔偿

的事由。

④保险危险,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尚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危险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但何时发生,是否发生都是不可预知的。它是确定保险费和划分保险业务的根据。

(3)保险费、保险金

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费用。保险费的交付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期按年、按季、按月交付。

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支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是保险金额。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只有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限根据保险合同或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

三、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又称“产物保险”和“损失保险”。它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最常见、最多的一种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它可分为有形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期待利益保险合同,以及责任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1)财产损失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贯彻实施保险代位权。

四、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地说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疾病或疾病导致的伤害、残废或死亡或伤害导致的残废或死亡为保险标的的协议。

人身保险可分为三类:即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及伤害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

(2)保险金额是定额的。

(3)人身保险合同通常采取记名或保险单形式,一般不能任意转让。

(4)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开始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保险单,保险人核对投保单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或检验,经与保险人就各项条款达成协议,双方进行签章后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2.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1)合同主体的变更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是不会变的。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协议变更保险的种类、数额、价值等。保险内容的变更会导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变动,也会影响以后赔偿责任的范围。

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复存在。能够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履行而终止。

(3)因解除而终止。

(4)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六、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完整版)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追认权 C 撤销权 D 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甲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和丙 D 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 城镇工商个体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事业法人 E 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E 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合同法试题库

合同法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5、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6、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7、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8、拍卖,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价时,就拍板,表示成交。另称减价抛售;甩卖:大拍卖。9、拍定,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10、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11、附和缔约,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12、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3、附条件的合同,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14、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的依据。15、合同无效,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16、可撤销的合同,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17、效力未定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18、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19、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2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1、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2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23、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24、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5、合同的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2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2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28、合同承受,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9、解除权,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30、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3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3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33、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3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35、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6、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3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38、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9、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1、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

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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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狄克《微观经济学》(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章)【圣才出品】

平狄克《微观经济学》(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1章绪论 1.1复习笔记 1.微观经济学的主题 (1)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单个经济个体(如消费者、工人、投资者、资源所有者和厂商)的行为,也研究构成市场与行业的消费者和厂商的相互影响。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论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 (2)经济模型 经济模型是现代经济理论的一种主要分析方法,也称为经济数学模型,指用数学形式所表述的经济过程或经济理论结构。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因而非常复杂,只有把次要因素排除在外,才能对经济运行进行严格的分析。运用经济模型,事先做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掉许多次要因素,从而建立起一定的模型,然后通过运用这一模型,可以对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作出简单的描述。 (3)经济理论的局限性 在经济学中,理论的有用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对其试图解释和预测的一系列现象成功地做出了解释和预测。比如说,厂商并不总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的,因此,厂商理论只在解释厂商某些行为(如资本投资决策的时机)时才获得了有限的成功。尽管如此,这一理论确实解释了有关厂商和行业的行为、成长和演变方面的大量现象,所以它已经成为决策者手中一个重要的工具。

2.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 (1)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微观经济学既研究实证问题,也研究规范问题。实证问题主要涉及解释和预测,规范问题则研究应该如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都是重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2)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含义 实证分析是进行经济分析的一种重要方法,特点是它对有关命题的逻辑分析,旨在理解经济过程实际是什么、将会是什么、为什么,而不涉及对结果好坏和是否公平的评价,其中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实证分析既有定性分析,也有定量分析。 规范分析也是经济学分析经济问题的一种方法,它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出发点,提出行为的标准,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它力求说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或者说,它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要做出这种选择,而不做出另一种选择? (3)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关系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区别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①规范分析在研究经济事物的同时树立一个判别标准,以便能对分析结果做出好与坏的判断;而实证分析则只对经济运行过程本身做出描述,并不做出好与坏的判断。 ②二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规范分析要说明经济事物是否符合既定的价值标准;实证分析则要解决经济“是什么”的问题,要研究经济变量的规律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并对未来做出预测。 ③规范分析没有客观性,其结论受到价值标准的影响;实证分析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其结论可以接受事实的验证。 尽管有上述区别,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二者之间仍相互联系:规范分析以实证分析为基

合同法试题一(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部门:姓名: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 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 .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分担。 A .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 .协商确定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 的标示视为()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

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 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 ?技术引进合同 E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A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5)_合同大全.doc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5)_合同大全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

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

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6版)笔记(第18章 生产要素市场)

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6版) 第18章生产要素市场 复习笔记 跨考网独家整理最全经济学考研真题,经济学考研课后习题解析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经济学考研真题,经济学考研课后习题,经济学考研参考书等内容,更有跨考考研历年辅导的经济学学哥学姐的经济学考研经验,从前辈中获得的经验对初学者来说是宝贵的财富,这或许能帮你少走弯路,躲开一些陷阱。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独家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经济学一对一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一、劳动的需求 生产要素(factors of production)是用于生产物品与劳务的投入。劳动、土地和资本是三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生产要素需求是从它向另一个市场供给物品的决策派生出来的。 1.竞争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 劳动的价格即工资由劳动的供给与需求决定。从劳动的需求取决于企业在另一个市场上供给产品的意义上说,劳动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考察劳动需求要作出关于企业的两个假设:(1)企业在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上都是竞争的; (2)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 2.生产函数与劳动的边际产量 生产函数表示生产中所有的投入量与生产的产量之间的关系。理性决策者考虑边际量,可以从生产函数中得出劳动的边际产量——增加一单位劳动所引起的产量增加量。生产函数表现出边际产量递减的性质,即随着一种投入量的增加,该投入要素的边际产量递减。 3.边际产量值和劳动需求 (1)边际产量值 为了确定工人对收益的贡献,必须把劳动的边际产量变为边际产量值。边际产量值(value of the marginal product)是指一种投入的边际产量乘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 由于一个竞争企业的市场价格是不变的,随着工人越来越多,边际产量在递减,所以边际产量值(与边际产量本身一样)随着工人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经济学家有时边际产量值称为企业的边际收益产量:它是企业从多使用一单位生产要素中得到的额外收益。 (2)边际产量值对劳动需求的决定 如图18-1所示,该图描述了边际产量值如何取决于工人的数量。这条曲线向右下方倾斜,是因为劳动的边际产量随着工人数量的增加而递减。该图还包括一条市场工资时的水平线。为了使利润最大化,企业雇用的工人数要达到这两条曲线相交的那一点。低于这个雇用水平,边际产量值大于工资,因此再雇用1个工人会增加利润;高于这个雇用水平,边际产量值低于工资,边际工人是无利可图的。因此,一个竞争性的、利润最大化企业雇用的工人数要达到劳动的边际产量值等于工资的那一点。

劳动合同法题库

劳动合同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A.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 B.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 C.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 D.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 答案:A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答案:C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 B.监事会 C.工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C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 B.公认 C.公开 D.公平 答案:D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答案:C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答案:C 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答案:A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 B.不应 C.应当 D.不得 答案:D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可以 B.应当 C.需要 D.无须 答案:B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

民法学试题

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元。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法人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故二者的权利能力应相同。

保险合同法

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我国保险立法已在财产保险中确立了代位求偿权制度,但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制度仍是空白。本文将通过剖析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制度的正当性,指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的可行性。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兼从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视角进行考量,论证重构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体系的必要性以及重构的方法。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确立了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将人身保险排除在适用的范围外。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但书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反映了立法者虽然严格禁止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却又不得不承认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与财产保险在本质上的相似性。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域外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实践又将带给我国怎样的启发和思考?我国现行立法中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体系又面临怎样的挑战?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撰写本文,以期能够对我国完善代位求偿权制度提出建议,并从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视角重构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体系。 一、基本概念概述 损失补偿原则是代位求偿权制度的产生基础,故代位求偿权制度严格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财产保险合同。本部分将就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 (一)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被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遵循损失补

经济学原理笔记整理(微观经济学)

第一章: 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效率:社会能从稀缺资源中得到的最大利益。 平等: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平均分配。 任何一个东西的机会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理性人最终的选择必然使得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第十章:外部性 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好方法。如果没有市场失灵,竞争市场的结果是有效率的,即最 大化了总剩余(包括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 外部性(是一种市场失灵):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影响。由于自利的买卖者忽略其行为的外部成本或收益,有外部性时,市场结果是没有效率的。政府行为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即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公共政策能够提高效率。 负外部性的例子:空气污染,狗叫,邻居吵闹,噪声污染,二手烟,驾车时打电话对路人不安全 市场均衡,最大化了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 供给曲线,表示私人成本,卖着直接承担的成本。需求曲线,表示私人价值,对于买者的价值(也就是支付意愿)。 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外部成本。外部成本:对旁观者负外部性影响的价值。 外部性内在化:改变激励,使人们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征税=社会成本 当市场参与者必须支付社会成本时,市场均衡=社会均衡。 正外部性的例子:接种预防传染病的疫苗,研究创造知识,教育(减少了犯罪和改善了政府)。存在正外部性时,一种物品的社会价值=私人价值(对买者的直接价值)+外部利益(对于旁观者的价值)。 社会最优数量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 补贴=外部利益 如果存在负外部性,市场生产数量大于社会合意的数量。征税。 如果存在正外部性,小于。补贴。 技术政策:政府干预经济旨在扶持增进技术的企业。 专利法,技术政策的一种,对个人或公司创造发明的产权予以专利保护。针对外部性的公共政策: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管制。限制排污,强制使用某项技术。 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向私人决策者提供由他们自己来解决问题的激励。矫正性的税收和补贴,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 矫正税:旨在引导私人决策者考虑负外部性引起的社会成本的税收。庇古税。理想的矫正税=外部成本。 对于正外部性的活动,理想的矫正补贴=外部利益。 矫正性的税收和补贴,使私人激励和社会利益结合,使私人决策者做决策时考虑行为的外部利益和外部成本,使经济向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的方向移动。 不同企业削减污染成本不同,有效率的结果: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减少最多的污染。 污染税是有效率的: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减少污染,进而减少税收负担;减排成本高的企业更愿意支付税收。 管制是无效率的:需要所有企业都减少一定数量的污染。 矫正性税收对环境更有利:给企业激励,只要减污成本低于税收。而管制没有给企业继续减 排的激励。 汽油税,消除三种负外部性:拥挤,车祸,污染。

合同法习题集1(含答案)

合同法习题集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 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答案:B 2.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 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答案:B 3.2000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7月10日之前答复,7月初, 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现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公司7月3日的回信:() A.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未超过有效期限 B.是无效的承诺,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且A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 C.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已经撤销 D.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 答案:D 4.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 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答案:D 5.甲商场以试用买卖方式促销某型号冰箱,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可随意退货。吴某感觉不错, 便与该商场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时间自2001年3月15日开始。2001年6月14日,吴某打电话给该商场,要求将冰箱拉回,其不愿购买。双方发生争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产品无瑕疵的情况下,吴某不能拒绝 B.该随意退货的约定因排除了一方的主要权利而无效 C.吴某未做同意的表示,买卖合同不成立,但吴某应当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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