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对照版)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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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二届会议于1962年12月11日在巴黎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62年11月9日至12月12日在巴黎召开了第十二届会议,
考虑到人类在各个时期不时使构成其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的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遭到损坏,从而使得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文化、艺术甚至极重要的遗产濒于枯竭;
考虑到因原始土地的开发,城市中心盲目的发展以及工商业与装备的巨大工程和庞大规划的实施,使现代文明加速了这种趋势,尽管其进程到上个世纪已相对减弱;
考虑到这种现象影响到不论其为自然的或人工的景观和遗址的艺术价值以及野生生物的文化和科学价值;考虑到由于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保护景观和遗址正如本建议所述,对人类生活必不可少,对人类而言,它们代表了一种有力的物质、道德和精神的再生影响,同时正如无数众所周知的事例所证明的也有利于人类文化和艺术生活;
进一步考虑到景观和遗址是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大大有助于保障其居民的健康;
然而,也认识到应适当考虑社会生活及其演变以及技术进步的迅速发展之需要;
因此,考虑到只要尚有可能这样做,为保护各地的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亟需紧急考虑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已收到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该问题作为本届会议的第17.4.2项议程;
第十一届会议已决定此项建议应以向成员国建议的形式作为国际性文件的议题,于1962年12月11日通过本建议。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方式制定使本建议所体现的准则和原则在其所管辖的领土上生效
的措施,以适用以下规定。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将本建议提请与保护景观和遗址以及区域发展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注意,也提请受委托保护自然和发展旅游业的机构以及青年组织的注意。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按待定的日期和形式向大会提交有关本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定义
1. 为本建议之目的,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环境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
2. 本建议的规定也拟作为保护自然的补充措施。
二总则
3. 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所进行的研究和采取的措施应适用于一国之全部领土范围,并不应局限于某些选定的景观和遗址。
4. 在选择将采取的措施时,应适当考虑有关景观与遗址的相关意义。这些措施可根据景观与遗址的特征、大小、位置以及它们所面临威胁的性质而有所区别。
5. 保护不应只局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对进入古迹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6. 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所采取的措施应既是预防性的,又是矫正性的。
7. 预防性措施应旨在保护遗址免受可能威胁它们的危险。这些措施尤其应包括对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工程和活动进行监督,例如:
(1) 建各种公私建筑,其设计应符合建筑本身的某些艺术要求,并且在避免简单模仿某些传统的和独特的形式的同时,应与它将保护的一般环境相协调;
(2) 修建道路;
(3) 高、低压电线、电力生产和输送工厂和设施、飞机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
(4) 加油站;
(5) 广告招牌以及灯光招牌;
(6) 砍伐森林,包括破坏构成景观风貌的树木,尤其是主干道或林荫道两旁成行的树木;
(7) 空气和水的污染;
(8) 采矿、采石及其废弃物的处理;
(9) 喷泉管道、灌溉工程、水坝、隧道、沟渠、治理河流工程等;
(10) 宿营地;
(11) 废弃物和垃圾以及家庭、商业和工业废物的倾倒。
8. 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9. 对可能损坏以其它方式列入保护目录或受到保护的地区内的景观和遗址的活动应施以制裁,除非为公共或社会利益所迫切需要。
10. 矫正性措施应旨在修缮对景观和遗址所造成的损坏,并尽可能使其恢复至原状。
11. 为促进各国负责保护景观和遗址的各种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应建立科学研究机构,以便与主管当局合作,收集和编纂适用于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这些规定和研究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成果应定期及时刊登于单独的行政刊物上。
三保护措施
12. 景观和遗址的保护应通过使用以下方法予以确保:
(1) 由主管当局进行全面监督;
(2) 将责任列入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乡村和城市的各级规划;
(3) “通过划区”列出大面积景观区保护目录;
(4) 列出零散的遗址保护目录;
(5) 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
(6) 由社区获得遗址。
全面监督
13. 对全国范围内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工程和活动,应实行全面监督
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方案
“通过划区”列出大面积景观区保护目录
列出零散遗址保护目录
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
14. 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方案应包括明确那些应强制执行、以确保位于所涉及地区内的甚至未列入保护目录的景观和遗址的保护义务的规定。
15. 城市和乡村规划方案应根据轻重缓急和顺序予以制定,特别是对处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城市或地区,为保护该城市或地区的艺术或优美特征制定此种方案是正确的。
16. 大面积景观区“通过划区”列入保护目录。
17. 在一个已列入保护目录的区域内,当艺术特征为头等重要时,列入保护目录应包括:控制土地,遵循美学要求——包括材料的使用、颜色以及高度标准,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因筑坝和采石所造成的动土影响,制定管理树木砍伐的法规等。
18. “通过划区”列出的目录应予以公布,并应制订和公布为保护已列入目录的景观所应遵守的一般规则。
19. 一般来说,“通过划区”列出保护目录,不应涉及赔偿费的支付。
20. 对无论位于自然中还是位于城市内的零散小遗址,连同一具有特殊意义的景观的各个部分,均应列出保护目录。对景色优美的地区,以及著名古迹周围的地区和建筑物,也应列出保护目录。凡列入保护目录的每一个遗址、地区和建筑物都须经特别行政决定并应及时通知其所有者。
21. 列入保护目录应意味着未经保护遗址的主管当局许可,禁止其所有者毁坏遗址,或改变其状况或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