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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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
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1〕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有租赁房屋的征收(腾让)管理,规范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公有租赁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的规定,对被征收公房产权单位给予补
偿。
对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房产权单位的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对被征收(腾让)公有住宅房屋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