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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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协调论观点是由 我国学者提出的。 第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个人、法人、国 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从事超国境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 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我国国际经济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总结: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我们认为,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分 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关系 更符合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和经济学中 的“宏观调整”的本质涵义,并能反映出 当今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经 济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 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了解) 1、早在公元前 ,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 2、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 法基本原则又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 3、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 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国际 经济法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 “汉萨联盟”商务规约 从上述可知,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以国际 商事习惯和国内商法为主,但中国自唐朝以后的对外 贸易法制已逐步建立并趋于完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大决 议具有讨论和建议性质,而不具有强制 约束力。但有些“符合国际上普遍认可 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文件和决议,应 当视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应具有法 律效力。并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 也已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 规范。
四、国内立法
这些国内立法,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规范,以及调整 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公 法规范。 各国制定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模式 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统一制,另一类是 分流制 .
寄语:
★精诚合作 ★学有所得 ★携手共进 ★心想事成
微观服
务救企 宏观经 国济世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本章学习特点: ●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历史
发展,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和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和国际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
2.双重含义
(1)条约必须遵守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 “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 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 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 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 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 不履行条约所赋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 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 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 家责任。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
一、国际条约 1.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条约,最具代表性的是 WTO所辖大部分协定.此外,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关系的国际经济条约。 2.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 3.投资领域国际条约. 4.国际金融货币支付国际条约 . 5.国际运输国际条约. 6.解决国际经济争端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五、示范法
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 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国际条约,是 由于示范无需由若干国家共同签署,不需要履 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由于示范法为国际组织主持制定,因而具有代 表性。这些示范法虽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对缔 约国有拘束力,但它可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 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既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 或国际惯例,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学的作用及其和相邻学 科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作用 (一) 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二) 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三) 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 法权益 (四) 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 (五) 促进法学学科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渊源 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该两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在于法律规范 的性质。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 别::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其次,法律渊源 不同。 最后,主体不同
(二)公平互利原则
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 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 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在国际贸易中公平与权利,二者相辅相成,公平 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公平的结果。“公平”是指交 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滥用其竞争优 势地位;“互利”是指交易双方相互取得实际经济利 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必须注意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 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原则,要求在经济实力悬 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不仅要消 除不等价交换关系和歧视待遇,而且应实行非对等的 优惠待遇。
1\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基本因素:一 是物质因素;二是心理因素 . 2\从法律规范性质上讲,国际惯例规范分 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规范;另一种是任 意性规范. 3\ “国际经贸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 4\对于国际经贸惯例的效力,一些国际条 约和国内立法予以了肯定.
三、联合国大会决议(简称联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 (垄断至二战前)(了解)
概括地讲,此间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第二类为调整国际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第三类为调整国际支付关系的国际条约; 第四类为专项产品国际条约; 此间,民间组织编纂的国际经贸惯例,例如 1933年,国际商会编纂了《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于1936年编纂了《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该两部惯例,经多次修订,沿用 至今。
(3)情势变迁原则
许多国际法学者把当代各 国立法中原来适用于合同 (契约)的上述民商法法理 原则,引进国际法领域, 认为国际条约也适用同一 法理,即:如果由于不可 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 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 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 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 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 求解除这项义务。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 1944年7月,在美国倡议下,召开了布雷顿 森林会议,与会国家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10月, 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三)强化国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管制; ◆(四) 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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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 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 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 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 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 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外国 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国际商务惯 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组 成部分的独特之处。 2、简答国际经济法 的各种学说。 3、结合实际论述国 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国际经济法与各 个学科的关系 。
四、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 :各种学说(了解)
第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 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 范总称。 第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第三,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主要 是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 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主体的普遍性(二)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三)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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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和难点:重点包括对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 特征的理解;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深层次的认识;难点 包括对国际经济法各学派的观点及其渊源。 ●学习方法:理论研究,重点用抽象性理论去分析现实中 的国际经济问题。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念及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学说 (一)国际经济法一词的分解或释义(理解) 1、双重含义:法律部门和特别的法学分支。法律部门即 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学分支指其法学分科,是指它是 一门特殊的学问。即从它的调整对象与其他学科的差异 去把握这门学问及学科。 2、反映的哲学含义:国际经济法反映经济基础和上层建 筑的关系。 3、不可等量齐观:国际与国内;经济与政治、外交;国 际经济与世界经济不同。际代表国家间的意思。世界经 济好象一张国际和经济网,国际经济正是编织世界经济 之网基本网线。
二、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理解)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1、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的国际法 2、坚持传统的分科方法-----边沁;倡导该学说的大都是公 法学者-----施 3、分析:从历史上看,国际公法仍然只是国际政治关系, 私人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一般由国内商事立法来协调,国际公 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私人间的国际经济交往。 (二)广义说: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 规范的综合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多门类、跨学 科、边缘性学科综合体。-------主体的多样性、调整对象 多元化、法律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跨国法。
其中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 分为三个层次: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 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 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 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 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 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2)合同(契约)必须遵守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 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 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 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 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请求履 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 约定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代各 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1\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 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 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首先,强调的是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次,该原则要求予以国际合作。
(四)有约必守原则
1.有约必守原则的来源 “有约必守”这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 则。其原意是指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 订立了合同(又称契约),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 认真遵守和履行。后来,这条原则被援引运用于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外交关系, 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由于它主要是 通过国际条约这一形式来体现的,所以,通常又 称“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