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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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
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导致了一系列损害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必继份制度并不能对遗嘱自由进行应有的限制,特留份制度已被多数国家接受并成为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制度趋势。我国也应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关键词:特留份;遗嘱自由;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6-02
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
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1]。大陆法传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都设有特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特留份,但不断出现的因遗嘱继承而导致的家庭纠纷的问题,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在继承法中设立特留份制度。
二、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特留份制度可以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
1.遗嘱自由应有必要限制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法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近代各国对遗嘱自由大致有两种模式,即绝对遗嘱自由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和相对
遗嘱自由主义(大陆法系国家),两种模式都从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一般都规定给予死者的近亲属以“特留份”、“保留份”、“强制份额”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单行法中规定了类似特留份的制度,一般都为死者的配偶设置“寡妇产”、“鳏夫产”、“财政津贴”等制度以加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见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是各国的普遍规定。
继承是基于家庭关系与亲属身份关系的制度,应当受到家庭关系与亲属身份关系的制约。婚姻家庭关系受我国《宪法》保护,遗嘱继承法应当遵守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观“必须考虑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家庭职能的正常发挥,考虑被继承人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责任”
[2],所以基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应当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2.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除了规定了必继份与对未出生的胎儿的遗产份额保留制度,并无其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必继份制度又无法对遗嘱自由给予足够的限制,所以我国继承法缺乏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是指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必继份是1985年设立的制度,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当时人们的财产通常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数量有限,立遗嘱在当时并不普遍。而且当时人们思想观念比较淳朴,遗产通常可以合理地分配给其继承人继承,所以当时仅规定了对
“双无人员”的必继份制度。以今日现实来考察必继份制度,其有一定的缺陷:第一,适用的主体范围过窄。仅包括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忽视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特点以及对家庭关系的维护。第二,主体标准规定模糊,缺乏劳动能力以及没有生活来源在现实判断与操作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遗嘱人意愿的实现,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第三,份额标准不确定,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且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可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以及制度本身
的缺陷,难以对遗嘱自由进行应有的限制,所以我国继承法应当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特留份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基于家庭关系与亲属身份关系,并不考虑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其实质是对特定的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关系,保护近亲属的继承权益,从而维护家庭稳定,实现家庭的相互扶助与养老育幼的功能。
1.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与亲属身份关系的一种权利,规定法定继承权就是让近亲属根据自己的身份而享有继承遗产的一种权利,而如果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任意分配自己的遗产,则实质上可能剥夺近亲属的法定继承权,使法律对于法定继承权的规定落空。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完全可能出于私心或者其他原因,以极不平衡
的方式在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甚至将遗产全部分配给与家庭无关的人,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社会纠纷,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特留份制度在尊重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同时,还保证了近亲属法定继承权的最基本的平衡,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2.有利于家庭扶助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具有相互扶助,养老育幼的功能,家庭成员之间相濡以沫、相互尊重、相互扶助是家庭功能的要求也是我们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也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家庭成员间的养老育幼功能将更加重要。现实中有些遗嘱人出于对儿女的偏爱而不顾自己的养老责任将遗产全部分配
给儿女,使遗嘱人的父母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违背继承养老育幼的本意,也会给社会救济增加负担。特留份为法定的近亲属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保证了遗产留在家庭内部,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
目前社会上存在“包二奶”、“包二爷”等不符合社会公德与家庭伦理道德的现象,有些人甚至公然地将其全部财产通过遗嘱分配给与其有婚外关系的第三者,而不顾其所承担的养老育幼的家庭责任,破坏了社会风气,违背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尊重、相互扶助义务,不利于社会公德的维护。在我们对其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却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特留份制度可以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以维护社会公德。
三、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从以上讨论可以得知,我国继承法缺乏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应当借鉴多数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并结合我国国情与文化传统设立特留份制度。
(一)享有特留份的主体
各国和地区继承法关于特留份权利人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各国都把直系卑亲属规定为特留份权利人,大部分国家特留份权利人也包括父母与配偶。但在是否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与直系尊亲属方面有所不同。①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所以特留份权利人范围不宜过宽,应当限定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因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更为频繁,亲属间的联系也趋于疏远,相互之间存在扶助义务主要是父母子女、配偶之间,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现在家庭的基本组成也可以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相衔接。(二)特留份的份额与计算
特留份的份额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这样既可以使遗嘱人在立遗嘱前清楚地知道自己可自由处分的数额,也方便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关于特留份的份额,有“个别特留主义”与“全体特留主义”两种立法例。“个别特留主义”是以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为基础来计算特留份的份额。“全体特留主义”是指先就遗产总额算定全部特留份权利人的份额,再算定每个特留份权利人的份额。两种立法例的区别在于,特留份权利人中有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依“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