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城管协管工作考核工作制度
城管协管工作考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城管协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全面评价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绩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城管协管员的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上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考核对象:所有在职的城管协管员。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 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2. 能:业务能力、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勤: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的表现。
4. 绩:工作绩效、完成任务情况、工作效果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六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年度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城管协管员全年工作进行评价。
2. 日常考核: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城管协管员日常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考核程序:1. 自评:城管协管员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
2. 互评:同事之间相互评价,了解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上级评价:上级领导对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4. 群众评价: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群众对城管协管员的满意度。
5. 综合评定:根据自评、互评、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综合评定城管协管员的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 优秀: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2. 合格: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表现良好,群众满意度一般。
3. 基本合格: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群众满意度较低。
4. 不合格:未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表现差,群众满意度低。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城管协管员奖惩、晋升、培训、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是指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评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1. 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卫生、城市垃圾处理、道路清洁等方面的评分,如垃圾分类和清运、公共厕所的清洁程度等。
2. 交通管理:考察城市道路交通流畅度、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交通违法治理等,如交通拥堵指数、道路交通事故率等。
3. 城市设施维护:评估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情况,如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绿化带等的维护和保养。
4. 停车管理:评估城市停车管理的便利程度,包括停车场的数量和位置、停车指示标识的设置等。
5. 治安管理:考察城市治安状况,包括犯罪率、治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如社会面治安指数、公共安全设施配备率等。
6. 社区管理:评估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包括社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
7. 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应对措施和响应速度。
8. 政府服务:评估政府机构和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满意度,如政府网上办事服务、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的评估。
以上仅仅是一些可能的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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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当的问题,给市民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完善执法程序1. 加强执法规范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规范的宣传教育是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的关键措施之一。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渠道,向执法人员传达法律法规和执法要求,使他们更加熟悉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增强他们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规范。
2.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同时,对于违反执法规范的行为,应加强问责追责,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约束,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完善执法文书制度执法文书是对执法行为的记录和证明,对于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应完善执法文书制度,明确执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执法人员在出具执法文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的存在。
规范执法行为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教育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因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的执法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2. 强化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加强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是推动执法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评价,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区城管委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区城管委负责区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区城管委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注销执法证件。
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章执行纪律及道德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格。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
城管行政执法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管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力,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生活环境,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机构设置由市政府进行规定,职责范围由局长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管行政执法局实行领导负责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六条县一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设局长一人,主要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执行。
设副局长若干人,分工协作,协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七条市一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设局长一人,主要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设副局长若干人,分工协作,协助局长处理市级城市管理事务。
第八条城管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执法、城管监察、市容环卫等部门,具体职责由局长根据需要进行分工。
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局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相关规定,保证执法公正、严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市容市貌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十一条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市容市貌管理:包括建筑立面、广告设置、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建筑设计等方面的管理。
(二)市政环卫管理:包括市容环卫设施的维护、垃圾处理、环保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占道经营管理:包括市民集市、游商摊点、露天餐饮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四)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城市公共设施、路灯管理、交通信号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范围内的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市民权益。
城管执法规章制度细则
城管执法规章制度细则城市管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保障市民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城市管理中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城市规划与建设、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证城市管理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各地纷纷制定城管执法规章制度细则,以明确和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程序。
城管执法规章制度细则的出现有利于加强城管部门的法制意识,使执法工作更加透明、公正。
首先,规章制度的建立明确了城管执法的权限和职责,避免了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的情况发生。
其次,制度细则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必须依法行事、公正执法,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避免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
此外,城管部门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还应当与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宣传,增强城市民众对城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在城管执法规章制度细则中,重点需要明确的有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
首先,执法权限的明确使得城管部门能够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证了城市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例如,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城管部门应当有权检查和处罚违反规划的建筑和违法设置的广告牌;在市场管理方面,城管部门应有权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其次,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是确保城管部门行使权力的关键。
程序上的规范化使得执法程序更加民主、透明,也有助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最后,要明确执法责任。
城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杜绝非法执法、暴力执法、任意执法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素质,增强法治意识。
此外,城管执法规章制度细则还应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制度互相配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执法工作之间的无缝衔接。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各个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部门间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桥梁。
只有通过协作执法,才能真正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要求。
日照市综合执法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日照市综合执法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市城市管理局对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的监督考核职责,督导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结合全市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正公平、科学量化、综合评价”的原则,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价,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效能建设,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规范化。
二、监督考核组织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监督考核办公室,设在执法督导科。
考核办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制定和完善,牵头组织开展监督考核活动,并将情况进行汇总。
三、监督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管委)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
四、考核内容对综合执法的考核主要由日常管理、规范执法、案件办理、重大活动整治、队伍建设、宣传报道等部门组成。
考核主要通过线上统计智慧平台相关数据、实地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由综合执法平台、日常检查、精致城市管理考核等三部分组成。
其中综合执法平台主要对案件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包括系统建设、案件办理、重大执法活动保障、宣传报道等方面。
执法专项考核包括队伍规范化建设、执法效能建设、执法保障等方面。
各项评分标准、计分规则详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日常考核:系统考核主要通过数字化监督平台系统对系统建设、案件办理、重大执法活动保障、宣传报道等情况及相关内容进行日常考核。
专项考核:执法专项考核包括队伍规范化建设、执法效能建设、执法保障等方面进行明查。
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每年6 月、12月各开展一次综合执法管理专项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实行百分制考核,系统考核和专项考核各占50%。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情况汇总后抄送各区县政府(管委),同时作为综合执法工作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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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城管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前言城市管理是一个大的系统,其中行政执法管理是保障城市管理有序有效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也逐步变得规范化、科学化。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本文将详细介绍城管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为强化城市管理,保障公众利益以及依法行政,城管局制定了《城管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者依法行政的基本法规。
该制度为城管局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权利、义务、程序以及纪律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制度内容1.机关职责城管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局制度明确了该机关职责和职能范围,明确了城管局下各服务大队的工作职责,以及各级领导的任务。
在让执法人员了解清楚自己的任务的同时,也能对群众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权益提供有力的支持。
2.执法程序城管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程序,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防止执法行为对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必须通过制定行政执法计划,建立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作出裁决等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
3.执法记录执法记录是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留有记录,记录应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听证内容、调查取证结果、处罚结果等信息。
该制度规定了执法记录的整个流程,从记录格式到记录备份,确保执法行为的可追溯性,保证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执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持城市管理秩序。
该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内容,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保证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5.内部管理城管局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着重强调了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对执法人员的职务和纪律规定以及内部监督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效提升城市管理规范化、长效化、精细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是指监督考核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依法行政效果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本市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绳,依照本办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市、区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考核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纠察、考核、评价。
第五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机构及其人员按年度轮换管辖区域及岗位。
第二章监督事项和方式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督查:(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精细化城市管理,控制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1、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情况;2、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情况;3、户外广告管理方面情况;4、市政设施破损监管及施工、拆迁工地管理方面情况;5、园林绿化损毁监管方面情况;6、法制建设方面情况。
(二)重大行政执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组织及实施情况;(三)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归档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四)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情况:1、未经审批建设的案件处理后仍未审批的情况。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工作的准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作风,清正廉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等其他局级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局级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也可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同有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七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级领导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
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八条局领导班子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九条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十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专题会议、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制定具体的协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72项)
主要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公告第17号)、《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公告第116号)、《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年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13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穗府〔1999〕72号)、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号)、 《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街、镇执法队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全面推行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动性工作的决定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全面推行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动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市城管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全面推行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动性工作的决定(市城管发〔2006〕76号)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清云同志在调研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时指出:“城市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细节抓起,理顺体制,明确职责”。
这一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总体思路,明确了我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和当前的重要任务。
为了积极落实孙清云书记指示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城管执法水平,尽快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绿化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经认真研究,现就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全面推行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动性工作决定如下: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把人性化执法渗透到城管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一)推行城管执法论证会制。
各单位在组织具体执法过程中,凡涉及与群众利益紧密关联的问题,都应当深入调研。
凡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要形成行政相对人、利害相关人、有关专家和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规范执法工作程序,使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充分表达。
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和评价的基础上,举办论证会。
要经常了解群众的需求,努力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改进执法工作的第一信号,所做出的决策,应当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
(二)推行城管执法政务公开制。
各单位要在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置政务公开栏,增加城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要公开各项办事程序和执法程序,注明办理事务应当准备的各种材料。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市城管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城管发〔2009〕38号)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已经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09〕2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政办发〔2005〕36号)以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推进政务公开,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和落实型机关。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支队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工作职能和局领导要求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改进工作作风,实行文明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狠抓落实,确保市城管执法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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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