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全集(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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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

专门学科。证据: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

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4.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5.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

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7.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

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8.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9.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

10.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

11.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2.“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

动干预。

13.“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

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4.“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

法官必须按照法定

15.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6.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才能据以定案。

17.证明任务:刑事诉讼证明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8.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必要步骤,是为追究犯罪奠定基础的工作,是判断和使

用证据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19.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

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20.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21.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

22.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4.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

根据。

2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

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2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2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2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

是最佳证据。

3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3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

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3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

33.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34.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35.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

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36.不可反驳的推定:又称终局推定,是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

37.拟制:法律上的拟制是根据实际操作的需要,把两种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相同的事物。

38.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

不存在。

39.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

两难情况。

40.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4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42.公文性文书:是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43.属性物证:是以其其自身属性的品质内部属性发挥作用的物证。

44.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

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5.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4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

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47.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

48.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

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49.法医鉴定: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凶器

的种类和鉴别血型、指纹、遗传因子是否同一等专门性问题,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50.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某些证人)的

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此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1.毒物分析鉴定:是运用化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投放危险物质、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

物中毒等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或鉴别被害人是否中毒以及确定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52.痕迹鉴定: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领域,通常包括对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

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的检验鉴定。

53.文件鉴定:是对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字迹、纸张、图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比对、分析、

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或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

54.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账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

鉴定。

55.鉴定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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