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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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
周 坤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266510)
摘 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以达到归因的目的,因而因果关系是一种形式的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则是在确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对事实要素进行实质审查,目的在于研究某一不法行为本身是否具备成为犯罪行为的条件以达到归责的目的。两者虽然角度不同,方法相异,但归宿点均在于准确定罪,均致力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均需要借助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均需要在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刑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归因;归责
传统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说 认为,犯罪的构成应当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描述的是行为人不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旨在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受到侵犯,以及受到何种程度的侵犯等。犯罪的主观要件可以对不法行为进行主观归责,犯罪的客观要件则可以对不法行为进行客观归责。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不法行为、危害结果、特定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地点等,其中不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因果关系本身并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时空现象,它只是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之间起一种连接的桥梁作用。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因而因果关系是一种形式的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仅致力于犯罪的定罪需求,其是设法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不法行为作定性和定量分析。
中国刑法界普遍承认,和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一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于客观世界无限联系的因果链条之中,因此根据刑法自身研究目的的需要,需要从普遍联系的客观世界中抽出一定的环节进行研究,这也是因果关系相对性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一系列的不法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并不是每一个不法行为都有必要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责难,因为行为与行为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连续发生的,并非每一个不法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只有那些会直接必然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行为才是刑法应当打击的对象。质言之,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目的在于对刑法上的危害后果进行归因。
针对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从 条件说 到 原因说 ,再到 相当因果关系说 ,再到 重要因果关系说 等,几大理论学说的操作标准各有不同,但均在努力寻求不法行为所引发的 责任结果 的认定范围。中国刑法界则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分上引入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划分模式,从而形成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之争,使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问题趋于复杂化。后来发展起来的客观归责理论,也试图另辟蹊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去认定犯罪行为,其以 风险原则 为核心判断标准,方法论体系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有所不同,但终极目的仍在于更为科学更为准确地界定犯罪,以试图割裂那些在刑法上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实质意义的一系列牵连关系,从而避免进入无休止的纯逻辑推理状态。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以 风险原则 代替条件论、原因论、相当因果关系论等,但终极目的就是避免犯罪
界定上的泛化,以防止刑罚处罚的不适当扩张。因此,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的目的在于对刑法上的不法行为进行归责。
具体而言,客观归责理论的三个具体判断标准 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 、 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 以及 刑法效力的构成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陷进泥淖。比如,风险的界定不清以及刑法的效力范围不当等,这些都可以解释为经验法则的多样性。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点在于如何界定 相当 的问题上,这通常也是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但经验实际上就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能动性认识。尽管学者们据此提出三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即主张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的风险的 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 、主张事后审查并综合当时存在的事实从客观上认定有必然关系的 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 以及主张以行为当时一般人所能得知的事实范围为限并加以考察行为的原因力以做判断因果关系依据或者在行为发生当时一般人不知但为行为人所独知的事实也在考察范围之列的 折衷相当因果关系说 ,以设法使经验观念相一致,但实际上这是徒劳的,因为观念上的东西我们根本无法统一,最多也只能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客观归责理论中 风险 的界定也是如此,对于什么是被允许的风险以及不被允许的风险很难说得清楚。对此,有学者主张采取 列举加概括 的方式,而事实上对于 概括 方面的内容,最终还是只能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观念化的标准无法进行客观的量化。
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提出也有积极的一面,即其对归因与归责作了区分,导致犯罪构成体系的变动在很多情况下,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规则都涉及对行为的实质审查,因而并非是简单的归因理沦。客观归责理论在确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主要是根据 风险标准 对事实要素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研究某一不法行为本身是否具备成为犯罪行为的条件,进而完成从条件到原因再到责任的过渡。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重在归因,客观归责理论重在归责,客观归责理论是建立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其试图通过另辟蹊径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难题,但由于观念化的繁杂事物很难在客观上予以统一,而要突破现有的内在束缚而做到刑法定罪上的绝对完美化是不可能的,但客观归责理论的许多标准可以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所借鉴,以此求得协调发展。因此,二者虽然角度不同,方法相异,但归宿点均在于准确定罪,均致力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均需要借助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均需要在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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