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

公共配套
公共配套

公共配套设施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

(1) 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设施。

(2)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主委员会的:如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

对于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

(一)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不能分清先汇集后分摊(按预算或计划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

(二)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

贷:预提费用

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

(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

(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各配套设施项目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下设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配套设施费(分配的其他公共配套服务);

(6)开发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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