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_法律快车
/zhishi/eclaw/ecitjryj/ecitjryjxxdt/2006112845524.html
关于征求《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会同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委起草了《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如对该办法的条款规定及第十九条有关数据(空缺部分)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5年4月9日前反馈财政部国库司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联系方式:财政部国库司林劼电子邮件:linjie@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邮编:100820
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陈英电子邮件:mii_wyg@
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邮编:100846
附件:《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国库司
二ОО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国软件,包括本国软件产品和本国软件服务。
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其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的软件产品。
本国软件服务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并且其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服务项目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软件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本国软件产品和规定的本国软件服务,购买非本国软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软件政府采购的实施和审批非本国软件的采购。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认定本国软件产品和制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目录。信息产业部门协助财政部门进行非本国软件采购的审批。
第六条本国软件认定、制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和非本国软件采购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软件产品,应当是经过有效登记备案,并且符合中国信息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与该软件产品相关的服务应当是本国服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软件服务,其提供商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资质,服务提供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其中系统维护与更新的服务期限应当不少于两年,服务响应时间应不超过24小时,应急处理应达到7x24小时服务的要求。
第九条采购人在采购本国软件服务时,应当对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保证其采购的服务为本国软件服务。
提供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声明书,以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为本国软件服务。
第二章本国软件产品认定
第十条本国软件产品认定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发证、公布。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可以申请本国软件产品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国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著作权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符合中国现行的产品标准、技术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
的证明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的证明材料;
(六)提供产品后续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中介组织为本国软件产品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与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根据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初审,并据此作出初审意见,合格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信息产业部审批;不合格的,所有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理由。
第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应当在收到受理机构报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作出审批合格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的当日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商向社会公开。
未通过审批的,信息产业部将结果书面告知受理机构,由其将所有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理由。
第十五条认定为本国软件产品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本国软件产品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将本国供应商发行的源代码开放软件视同本国软件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本国软件产品在有效期内名称、功能或著作权归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情况的,原认定证书自动失效,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是采购人在采购非本国软件时应当优先选择的范围。
第十九条供应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拥有的非本国软件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有效期
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一)在中国境内累计投资超过亿美元,连续两年每年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占其当年在中国境内营业额的百分之以上。
(二)连续两年每年在中国境内的投资、研发投入、外包出口、纳税合计占其当年在中国境内营业额的百分之___以上。
(三)在中国境内设有软件研发机构,向中国转移软件核心技术,并连续两年每年培养具备中高级资格证书的软件人才名以上。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授权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非本国软件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申请表;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有效证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