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与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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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联系、区别、特点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一)两者的概念、联系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按其联合的程度又分为联邦和邦联。联邦是指由两个以上共和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单一制与联邦制都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而且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主要形式。

(二)两者的区别

1.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2.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可受到保护:(1)每个联邦成员有权制定和修改本成员单位的宪法,规定自己的内部制度而无需联邦政府的批准;(2)联邦国家的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有自己的区域范围,在加入联邦后,其区域未经同意仍然不能改动;(3)联邦国家的成员有自己的国籍;(4)各联邦成员有加入联邦的权利,也有退出联邦的权利。

3.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都由联邦宪法明确界定。所以,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而在单一制国家里,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在单一制国家里,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

(三)两者各自的特点

1.单一制国家设立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于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如中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2.联邦制国家除了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有的联邦的成员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印度、俄罗斯、瑞士、巴西等国都实行联邦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有加强的倾向,但联邦各组成单位的权力仍很大,权力下放和权力集中是联邦制国家并存的两种发展趋势。

(四)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马列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政权后,采取何种国家形式,首先要考虑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民族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结构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此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恰当政治途径和形式。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我国通过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发挥各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有利于确保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也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的革命成果,保障四个现代化建设,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的。

2.特别行政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共产党考虑了我国部分区域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作出的。这是针对我国尚未完成的统一祖国大业,为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所采取的特别措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实现。我国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是坚定不移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到台湾、澳门、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些地方在实现和平统一后,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等。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新模式,也是我国处理国际问题原则的具体使用。在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实行两种制度和平共处。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其意义是深远的。它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它为世界上一些尚未统一的国家树立了光辉典范,同时也给无产阶级用和平方式解决政权问题开创了先例,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理论宝库。

(五)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具体制度的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我国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而提出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这些制度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尤其是当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诸如中央与特区的具体权限划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没有先例可循的,要求我们党根据具体值况和相关理论妥善处理,为迎接台湾的顺利回归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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