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制度研究及我国民法典的完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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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
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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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反对隐名代理
《葡萄牙民法典》 第1180条 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之受任人,取得及承担由其所订立之 行为而产生之权利及义务,即使有关委任为参与该等行为或作为该等 行为之相对人之第三人所知悉者亦然。
未明文规定,但判例和学说承认隐名代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虽未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其1993年“台上字第672号 判决”指出:“代理人虽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之 意思,且为相对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即难谓不发生代理之效果。10”
《草案》第708、709条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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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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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立法现状 • 2.比较法分析 • 3.《草案》的分析与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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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162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造成的问题:代理人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 法律效果只能先归属于代理人,再转移给被代理人。
大陆法系代理的特点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法律效果的归属为标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而间接代理不是代理, 而是一种与代理类似的制度,其典型代表为行纪。 《德国民法典》中没有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但是对于间接代理是允许的,这一点 是不存在争议的。它所产生的特殊的问题在于,实际上的利益布局与法律所作的安 排是不一致的。 例如: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购买货物,在乙获得货物所有权但未转移给甲之时, 乙的债权人占有了该物,那么甲的利益便因此遭受侵害而无法实现。 因此,学术界反复地尝试以使为他人进行间接代理的人的法律效果接近于直接代 理的法律效果。
第709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 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 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 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6 及
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
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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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草案的规定
第708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 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 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大陆法系学者基本承认在以下情形下可发生直接代理的效果:①相对人不在意
与谁订立合同。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通过内部约定,使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
被代理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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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
《瑞士债务法》第32条
(1)被授予代理权的人,以授权人的名义,订立契约者,
由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2)代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
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
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
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
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
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 • (1)大陆法系 • (2)英美法系 • (3)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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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代理的特点
显名主义 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坚持显名主义,其认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 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第三人因此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显名主义也存在例外情形,即虽然未以被代理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但根据客观情形可以判断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情形。 一些学者将前一种情形称为显名代理,而将后一种情形称为隐名代理。即,隐 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如相对人明知或可得知其为 本人为之,也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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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隐名代理
《德国民法典》第164条 (1)某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对被代 理人有利和不利的效力。该意思表示是否明示地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或情事是否表明该意思表示 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的,并无区别。 《日本民法典》第99条(一)代理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 前款规定,准用于第三人对代理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第100条 代理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但是,相对人已知或可得知其为 本人时,准用前条第一款的规定。 《瑞士债务法》第32条(1)被授予代理权的人,以授权人的名义,订立契约者,由被代理人,而非 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2)代理人在订立契约时未表明其为被代理人者,仅在第三人依具体 情形可推知存在代理关系而订立契约,或者第三人并不在意订约相对人时,始由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权 利和负担义务。(3)在前款以外之其他情形,应依关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规定,由被代理人取得 权利和负担义务。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75条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未明示其代理人身份的,合同产生的效果不能归属 于被代理人,但第三人应当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或者合同效果归属于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无 关紧要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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