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施工安全教育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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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一个人单独从事海上作业,以防发生意外时, 无人协助救生。
(8)当预报有大风、台风、暴雨、洪汛预报时,必须 停止施工作业,检查加固船舶的锚缆设施和海上作业平 台、便桥、栈桥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 灾保护。
( 9)海上船舶、施工船舶应保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维持海上设施安全,栈桥、便桥,海上作业平台应有专 人负责定期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做好检查记录。
(6)乘坐交能船或运输货物一定要等船停稳、靠牢后方 可上、下、严禁超载、偏载,严禁在船上打闹、睡觉、 严禁乘坐船头,影响驾驶船舶,严禁在危险处停留、休 息。
(7)海上施工一定要严格按安全用电要求布置电路,严 禁违章用电;
(8)夜间施工严禁一个人上 班作业,严禁上班时睡觉,严 禁在危险处休息,避免发生落 海事故;
• (21)夜间起重时,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但不能 防碍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视线。
• (22)起重船与其他船舶配合工作时,双方船长应当互相 联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3、吊杆的旋转和升降
• (1)在操纵旋转起重机时,操纵人员必须熟悉吊臂在各 种变幅角度(吊臂伸出距离)的安全吊重能力。
• (2)在操纵吊臂变幅时,吊臂伸出距离应与规定的吊重 相适应,禁止吊重时吊杆伸出超过规定的水平距离。
• (9)起重操纵所用信号, 无论是手势或口哨,操作 人员应预先熟悉明了。
• (10)起重前应了解天 气预报,一般遇到≥6级风 时.应停止起重作业,遇 到本船规定的抗风等级以 上的风力时,应停止拖带 作业。
• 2、起重作业
• (1)起重时,起重物体的质量应在规定负荷内,除经过 批准的实验外,绝对不准超重。
定下锚位置、起吊方法、起吊物体的性质和质量等。
• (2)船长必须在本船拖航前,将该工程的任务性质、起 吊方法,下锚数量,带缆位置,所确定的使用机具设备等, 向船员交代清楚。
• (3)检查吊钩、滑轮、卸扣、链条、转环、螺栓、插销 等零件是否良好,并检查起重钢丝绳的两端是否牢固。
• (4)吊重卸扣、滑轮、螺栓、插销、转环等的截面直接 磨损超过10%时应更换。
• (3)对船上各类设备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修理或更换,确保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4)拖航前对船上的相关设备、设施加以固定确保拖航 过程中的安全。
2、沉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 (1)工作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鞋, 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 (2)吊桩时严格遵守“六不吊”即:钩不垂直不吊,超 负载不吊,船舶吃水不够不吊,有大风影响安全不吊,视 线不清不吊,物件(桩)上、下面有人不吊。
(9)夜间要保证有足够的照 明,要充分考滤海上作业的困 难,也要保证航道夜间通航安 全;
(10)严禁擅自乱动锚锭所用 的绳缆、卷扬机,如因移船需 要启动,作业后要及时关闭电 源。
(11)要时刻掌握天气、 海文预报,遇有大风、洪 海来临时要及时做好安全 防台渡汛准备工作,并认 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万 无一失。
• (11)物体起吊时,要注意吊钩的上升高度,避免吊钩 到达顶点。
• (12)物件吊到空中时,避免舢板(机动艇)或车辆从 下面经过。
• (13)物件吊到空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 (14)吊重物移船时,各绞车应注意指挥人员的指挥信 号,做到松紧均匀,避免突然停止或突然启动使重物在空 中摇摆。
(10)洪汛、台风过后,检查海上施工设施的安全状况, 在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海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水下施 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 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 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 舶,包括打桩船、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 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 里,船上的油污海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 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 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 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 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 (5)受力钢丝绳,断丝根数在8倍直径的长度内超过 10%或有显著的过度磨损者应更换。
• (6)检查吊钩有无危险裂痕、腐蚀或变形,检查起重设 备和甲板机械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 (7)检查绞车制动器、离合器、操纵杆是否松弛或不良。
• (8)起重时的指挥操作,应由一人统一指挥,非正式指 定人员,不准随便乱发命令。
• (19)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件时,必须在安全 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领导下,拟出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经 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
• (20)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件时,两船应互相 联系,并明确一个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保持物件吊起同一 高度,并保持上升、下降、前进、后退、横行的速度同步。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 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 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 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 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 保护,以防不测。
• (7)挑龙口打桩时,从船体到主架通行的跳板上,要采 取防落水淹溺措施,方可通行。
• (8)打桩船在移位和进退时应注意锚缆位置,防止缆索 拌桩或伤人。如桩顶被水淹没时应设置标志,在已沉完的 桩基两端设置标志,夜间设置红灯,悬挂警示标牌。
• (9)打桩时,应密切注意桩锤、替打和桩上下运行的 情况,发现有异常,应立即停锤。,
(3)应设置避碰明显的标识、标志牌,夜间必须设有警 示标志灯光。
(4)海上施工期间除配备必要的交通船供员工上下班专 用外,必须有交通船值班和救生船,以保证发生人员落 海时施救,救生船必须保证做到有人在海上施工作业时 随时待命。
(5)施工用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救生设施和消防设 施。
(6)七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天气,禁止从事海上作 业。
• (15)吊重物件放落时,要用慢车,距地1m时,主绞 车应缓慢停住,等校正安放位置后再慢车放下。
• (16)吊重物体落下后,绞车卷筒上钢丝绳不能全部放 完,至少留5圈。
• (17)等待工作或休息时,不准物体吊挂在空中。
• (18)在起吊埋在土中或水中的物件时,应缓慢进行, 防止超载,等该物件有移动时再起吊。
品,凡临边临海作业一定要穿好救生衣; 3)施工作业场所和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设备要妥善保管,
爱护使用,除用于救人以外任何人不得借故移作他用,严禁擅 自移动;
(4)严禁擅自移动海上作业场所和船舶上设置救生设施、 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告示牌。
(5)海上施工所用的跳板、脚手板一定要搭稳、捆牢, 如因涨落潮或施工需要挪动时应随移随捆牢,避免造成 失误,发生落海伤人事故;
• (2)捆缚起吊物件时,要考虑到捆缚用钢丝绳的承受能 力,所用钢丝绳长度要适当。
• (3)在起吊有坚硬边缘角的物件时,在硬角和钢丝扣相 摩擦处应垫胶皮或硬木,以免损坏钢丝绳或物体。
• (4)在吊圆形物体时,系扣应夹垫木料或胶皮,以防被 吊物件滑落。
• (5)起重时,吊钩应在物体的正上方垂直起吊,禁止斜 吊或用吊钩拖拉物件。
三、相关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一)、打桩船安全作业要求
1、准备工作 • (1)船长(大副)先到现场观察地形,了解施工地点的
工程水文情况、具体施工位置和施工要求,确定下锚的位 置、数量与方法,如需设置地锚,应向陆上施工项目部提 出具体设置要求,以利于陆上施工项目部做好配合工作。
• (2)船长必须在本船拖航前,将该工程的任务性质、打 桩方法、打桩顺序、抛锚数量、带缆位置及安全作业要求 向船员交代清楚。
• (10)沉桩作业过程中,要加强作业现场和航道的有效 嘹望,确保施工水域的航道安全。
• (11)锤击沉桩时,桩身、锤、替打应在同一轴线上, 且与桩架龙口导轨中心线平行。
• (12)工作结束后,对船舶停泊位置、锚缆系统做妥善 安排,并按航行通告要求停泊,显示规定信号。
(二)、起重船安全作业要求
• 1、准备工作 • (1)船长先到现场观察地形,看好物件放置的地点,确
(12)作业完毕要认真检 查船舶安全情况,夜间能 通航状况,确认万无一失, 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岗下班。
(二)、海上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在有雨季、洪汛影响的江河河段上进行施工,施工 前应与项目部取得联系,上报施工方案和防洪防汛预案, 并随时做防洪措施。
(2)施工前应与当地的气象、水文部门取得联系,办理 相关预报业务,要求其部门定时,随时提供气象、水文 预报信息,及时根据预报的情况,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预防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灾害。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 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 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 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 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 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 作。
• (3)吊桩前应检查各种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 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试吊。
• (4)吊桩时,起重指挥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做到手势规范,哨声响亮。
• (5)桩架工作平台,阶梯要根据季节变化,采取防滑措 施,桩架上使用的工器具要用绳子拴牢,防止移动伤人, 严禁向下抛物。
• (6)作业人员不准乘锤、桩帽上下,木准将头、手、脚 靠近龙口危险区,不准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 等活动物体。
• (6)正式起吊前,物件应经过试吊,离地不超过 0.5m,如发现不平衡、不稳或刹车不良,应放下重新调 整。
• (7)在吊起的物件上及吊起的物件下,禁止站人。
• (8)起吊前应查看和计算船体吃水是否足够。
• (9)开始起吊时,要用慢车,保持吊钩与物体不摇摆。
• (10)物件起吊时,速度要均匀平稳,禁止忽快忽慢或突 然制动
一、海上施工作业相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三、相关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四、海上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一、海上施工作业相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一)、海上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 ) 凡从事海上施工的人员必须明确了解所从事作业的
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中服从指挥,切不可违章冒险作业; 2)凡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
• (3)吊臂的旋转速度应缓慢,并注意不要碰撞周围的人、 船只或码头上的设施等。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 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 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 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 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 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海 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海上作业海域 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 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 间航行,定点靠泊。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 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 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 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海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 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海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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