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八章 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及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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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合组织1979年转移定价报告 • 经合组织1979年发表了第一份转移定价报告,题目为《转移定价
与跨国企业》。 • 经合组织发表这份报告的目的是希望各国在决定税收方面的转移定价
规则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的行动,报告为跨国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 技术、商标、劳务和贷款等方面交易的正常价格的确定提出了详细的 指导原则。该报告建议对于有形货物交易采用以下定价方法: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和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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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约定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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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定价协议概述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ຫໍສະໝຸດ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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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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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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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约定价协议的优势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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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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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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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务处理
• 一、关联企业的确认 • 转移定价的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对转移定价的确认。由于转移定价是依附
国际税收第八章 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及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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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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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定价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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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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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税务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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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组织在1995年的转移定价报告中提出利润法可以作为一种最 后的手段来实施,这实际上是对美国提出的可比利润法的一种政治妥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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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报告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中国预约定 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 排(简称APA) 年度报告。这份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 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2009年间APA谈签 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旨在介绍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程序及实 施情况,为有意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提供指导,也为 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及社会各界了解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工作提供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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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关联企业内部定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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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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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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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有形资产交易的转移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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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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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与思考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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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与准则
• 经合组织致力于成员国避免双重征税法规的协调和实现公平的国际税 收秩序。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在转移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公布 了一系列报告和指导原则,以实现“在多边及非歧视的基础上促进世 界贸易的扩大,使成员国实现最高的、稳定的经济增长” 的目标。经 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转移定价法规也产生了一定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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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历程与现行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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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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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
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并可视审和 评估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通常对如下内 容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历史经营状况;功能和风险状况;可比信息; 关键假设;转移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 间。 • • 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机关自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后与企业进 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预约定价安 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层报税务总局审定。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 排中,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或安排)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相关 资料的审核评估结论,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 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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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移定价调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及调整
• 当一国税务部门根据本国转移定价调整的法规调整本国企 业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时,有可能要增加本国 企业的应税利润并且对调增的应税利润补征公司所得税, 但如果这个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部门不对该 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相应地进行调减并退还其多纳的税额 ,则转移定价的调整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部分的国际双重 征税问题,调整国要求补税的这部分调增利润在补税前已 被关联企业所在国计入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对其征税
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离开了关联企 业这一组织形式,也就不存在转移定价问题。所以,要对转移定价作出 处理,首先要对交易双方是否构成关联企业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联 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关联企 业的确认作出了一致的原则规定,即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 成关联企业的关系:一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 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二是,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 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虽然上述两点规定是针 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而做出的,但这一定义解释的原理同样使用于非缔 约国的一般跨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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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合组织1995-1999年转移定价报告 • 1995年7月经合组织发表了题为《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移定价
准则》(简称《转移定价最后准则》) 的转移定价报告,这份报告主 要是对经合组织1979年和1984年的转移定价报告进行了修改 和编纂。1995年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最后准则》的主要目标是“ 帮助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办法,避免成本高 昂的诉讼程序”。1994年7月8日经合组织公布了这份报告的第 一部分“原则和方法”的讨论草案,1995年3月8日经合组织又 公布了该报告讨论稿的第二部分“文件、成本贡献安排、无形资产和 集团内服务的特别考虑”。这两部分报告草案由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 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1995年6月27日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 会批准了这份转移定价的最后准则。1995年7月13日经合组织 理事会批准了报告的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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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对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 价安排,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 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 双边(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 • 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 ;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 情况的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企 业履行安排的情况。如果企业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 利润区间之内,税务机关应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 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调整方案应层报税 务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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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欧、日围绕利润法的争论
•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坚持采用可比利润法审核和调整关联企业转移 定价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欧洲国家和日本都反对这一方法,所以美 、日之间和美、欧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不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 相互同意程序条款,近年来美国税务当局与日本和欧洲国家的税务当 局之间经常开展转移定价的协商谈判,在转移定价问题上双方互有让 步,双方之间的一些争议也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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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合组织1984年转移定价报告 • 1984年经合组织发表了第二份转移定价报告——— 《转移定价与跨
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该报告主要解决三个税收问题:转移定价 中的相应调整问题以及相互同意程序、跨国银行的税收问题、中心机 构的管理和劳务费用的分配。该报告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的企 业进行了转移定价的调整,而与之有关的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却 不对这个企业的利润进行相应调整,这就很容易造成双重征税。报告 讨论了解决这种双重征税的两种方法,即相应调整和相互同意程序。
一、经合组织1979年转移定价报告 • 经合组织1979年发表了第一份转移定价报告,题目为《转移定价
与跨国企业》。 • 经合组织发表这份报告的目的是希望各国在决定税收方面的转移定价
规则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的行动,报告为跨国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 技术、商标、劳务和贷款等方面交易的正常价格的确定提出了详细的 指导原则。该报告建议对于有形货物交易采用以下定价方法: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和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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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约定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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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定价协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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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约定价协议的优势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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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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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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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务处理
• 一、关联企业的确认 • 转移定价的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对转移定价的确认。由于转移定价是依附
国际税收第八章 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及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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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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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定价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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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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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税务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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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组织在1995年的转移定价报告中提出利润法可以作为一种最 后的手段来实施,这实际上是对美国提出的可比利润法的一种政治妥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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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报告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中国预约定 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这是中国首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 排(简称APA) 年度报告。这份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 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2009年间APA谈签 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旨在介绍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程序及实 施情况,为有意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提供指导,也为 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及社会各界了解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工作提供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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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关联企业内部定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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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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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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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与思考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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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与准则
• 经合组织致力于成员国避免双重征税法规的协调和实现公平的国际税 收秩序。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在转移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公布 了一系列报告和指导原则,以实现“在多边及非歧视的基础上促进世 界贸易的扩大,使成员国实现最高的、稳定的经济增长” 的目标。经 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转移定价法规也产生了一定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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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历程与现行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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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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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
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并可视审和 评估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通常对如下内 容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历史经营状况;功能和风险状况;可比信息; 关键假设;转移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 间。 • • 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机关自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后与企业进 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预约定价安 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层报税务总局审定。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 排中,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或安排)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相关 资料的审核评估结论,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 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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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移定价调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及调整
• 当一国税务部门根据本国转移定价调整的法规调整本国企 业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时,有可能要增加本国 企业的应税利润并且对调增的应税利润补征公司所得税, 但如果这个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部门不对该 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相应地进行调减并退还其多纳的税额 ,则转移定价的调整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部分的国际双重 征税问题,调整国要求补税的这部分调增利润在补税前已 被关联企业所在国计入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对其征税
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离开了关联企 业这一组织形式,也就不存在转移定价问题。所以,要对转移定价作出 处理,首先要对交易双方是否构成关联企业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联 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关联企 业的确认作出了一致的原则规定,即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 成关联企业的关系:一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 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二是,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 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虽然上述两点规定是针 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而做出的,但这一定义解释的原理同样使用于非缔 约国的一般跨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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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合组织1995-1999年转移定价报告 • 1995年7月经合组织发表了题为《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移定价
准则》(简称《转移定价最后准则》) 的转移定价报告,这份报告主 要是对经合组织1979年和1984年的转移定价报告进行了修改 和编纂。1995年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最后准则》的主要目标是“ 帮助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办法,避免成本高 昂的诉讼程序”。1994年7月8日经合组织公布了这份报告的第 一部分“原则和方法”的讨论草案,1995年3月8日经合组织又 公布了该报告讨论稿的第二部分“文件、成本贡献安排、无形资产和 集团内服务的特别考虑”。这两部分报告草案由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 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1995年6月27日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 会批准了这份转移定价的最后准则。1995年7月13日经合组织 理事会批准了报告的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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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对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 价安排,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 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 双边(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 • 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 ;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 情况的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企 业履行安排的情况。如果企业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 利润区间之内,税务机关应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 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调整方案应层报税 务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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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欧、日围绕利润法的争论
•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坚持采用可比利润法审核和调整关联企业转移 定价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欧洲国家和日本都反对这一方法,所以美 、日之间和美、欧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不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 相互同意程序条款,近年来美国税务当局与日本和欧洲国家的税务当 局之间经常开展转移定价的协商谈判,在转移定价问题上双方互有让 步,双方之间的一些争议也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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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合组织1984年转移定价报告 • 1984年经合组织发表了第二份转移定价报告——— 《转移定价与跨
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该报告主要解决三个税收问题:转移定价 中的相应调整问题以及相互同意程序、跨国银行的税收问题、中心机 构的管理和劳务费用的分配。该报告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的企 业进行了转移定价的调整,而与之有关的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却 不对这个企业的利润进行相应调整,这就很容易造成双重征税。报告 讨论了解决这种双重征税的两种方法,即相应调整和相互同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