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75号令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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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安吉白茶强制性标准(上)

安吉白茶强制性标准(上)

安吉白茶强制性标准(上)本标准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而制定。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33/T 377.1-.4-2002《安吉白茶》。

本标准与DB33/T 377-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照GB 17924-1999对标准文本结构作了调整和修改。

——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条文。

——将DB33/T 377.1-2002、DB33/T 377.3-2002两部分标准内容简化后与DB33/T 377.4-2002合并成本标准,DB33/T 377.2-2002改为资料性附录。

——增加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要求。

——修改了“安吉白茶定义”,增加“白叶一号”“精品”“龙形”“凤形”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产品的分类,蒋产品分为龙形、凤形两类。

——产品分级改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四个等级,同时相应增加了感官品质指标。

——理化指标中水分、水浸出物分别修改为≤6.5%、≥32%。

——取消原标准卫生指标中“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氰戊菊酯”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感官品质审评、方法、判定规则、包装容器和材料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吉县农业局、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建红、官树春、张乐琴、杨美红、陈有才。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377-200 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吉白茶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安吉白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附件1:
附件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国质检锅[2001]202号•【施行日期】200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各类设备的考核大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国质检锅〔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索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 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写二OO 五年八月 北京计量司 法规司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主编:黄耀文主审:宣湘刘兆斌编委:宣湘刘兆斌黄耀文钟新明毕玉安王英军史子伟何西环徐建华马志华前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

《办法》的颁布是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企业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有了较大改进,产品内在质量和包装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定量包装商品的大量生产,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但是,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的特殊性,使得贸易双方不能直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称量,给识别和选购定量包装商品的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如何保证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准确,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办法》的出台,既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加强自身计量管理提供了保障,也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判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短缺提供了重要依据,必将起到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市场计量监督的作用。

《办法》对调整范围,实施主体,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的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反《办法》的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推动《办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们组织编写了《办法》释义,对起草《办法》的背景和条文的理解等做出了说明。

尽管其中条文释义不是条文解释,但可以帮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加深对《办法》的理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05-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05-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2005-05-30【生效日期】2006-01-0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2005年5月30日(稿件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公报2005年第九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制订编制说明-贵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制订编制说明-贵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情况简介为了维护酱香型传统优质白酒产业的主导地位,规范酱香型白酒产业,提高酱香型白酒的产品质量,引导和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2007年我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国标委提出了制定《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计划。

今年初,国家标准委下达《2007年第7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我院承担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起草任务。

今年5月我院发函征集有关单位和骨干企业参与起草标准工作.在6月13日召开了第一次标准起草工作会议,省内外企业、协会、院校、酿酒杂志的21位专家,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各位专家踊跃发表见解,通过讨论和商议形成了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工作计划.原则就是:总结、继承和发扬酱香型白酒的传统工艺,保留传统酱香型白酒独特风格和技术创新;充分的调查、分析现有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现状,在摸清生产工艺、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按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和步骤,制定出体现酱香型白酒特征风格的标准,从工艺、口感和理化指标上定义酱香型白酒、界定酱香型酒档次.通过广泛检索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特别是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强制性、限制性的法规规定,制订出的酱香型白酒标准要符合国内、国际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专家的意见,我院制定了调研计划,于6月22—27日组织技术人员到贵州茅台酒厂、习酒厂、四川郎酒厂、仁怀金士利酒厂、仁怀中心酒厂等,了解不同规模、不同工艺企业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活动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是做一次较全面的基础调研,包括:企业规模、产量、产值利税、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以及企业使用原料、曲药、生产工艺、酿酒设备等情况调查.二是组织一次感官品评活动,全面深入了解酱香型白酒的质量状况.三是抽取或购买一定数量典型样品进行理化指标检验,包括常规理化及有益成分含氮化合物(吡嗪含量)指标、己酸乙酯、醛类总量等指标,期望能提出有代表性的特征特性指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白酒产品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白酒产品质量安全关,现就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证工作。

期满换发证工作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见附件1)执行。

1998年5月2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酒类产品(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调整管理体制,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部分白酒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企业量大面广,为充分发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调整白酒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规模以下白酒企业的审核、延续及换证工作;对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企业995家,见附件2)的延续及换证工作,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对新申请取证企业,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许可证。

三、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白酒许可工作的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生产许可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的“八公开”和“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制度。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表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表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7
进出口相关法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第142号令
2011.10.1实施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2012.3.1实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2011.10.1实施
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认注[2011]61号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标准号
实施日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
/
2015、10、1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0、7、20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993、9、1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014、3、15生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2006.7月 实施
食品用包装容器审查通则、细则补充说明
/
2007.7.20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
2011.3.21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2010.8.23实施
36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农残等限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GB 14880及增补公告
质检总局第127号令
2010.6.1实施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程
JJF 1070-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的通知⽂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颁布⽇期:2007-04-23执⾏⽇期:2007-04-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进⼀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免检⼯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并经2007年4⽉18⽇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七年四⽉⼆⼗三⽇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1 总则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免检⼯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为。

1.4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治区、直辖市企业进⾏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产企业进⾏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为进⾏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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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100~500
50
0.379
s
3
0
501~3200
80
0.295
s
5
0
大于3200
125
0.234
s
7
0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即 ≥(Qn—λ·s)
式中: —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
Qn— 标注净含量
λ— 修正因子
s-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 s=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m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Qn≤50
或者 cm2(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Qn<100平方分米
d㎡(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平方米)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Qn≤50mL
2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3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4
Qn>1kg
Qn>1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
附表3: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 g或ml
允许短缺量(T)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计量单位
质量
Qn<1000克
g(克)
Qn≥1000克
kg(千克)
体积
Qn<1000毫升
mL (ml)(毫升)
Qn≥1000毫升
L (l)(升)
长度
Qn<100厘米
㎜(毫米)或者㎝
Qn<100平方厘米
mm2(平方毫米)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检验批量N
抽取样本量n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允许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修正因子
λ=t0.995×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
1~10
N
\
\
0
0
11~50
10
1.028
s
0
0
51~99
13
0.848
s
1
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0
Qn×1%**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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