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75号令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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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字符高度
允许短缺量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 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 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
量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