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统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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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统一可能性浅探

摘要:作为一套成熟的伦理学理论,出发点应该都是为人类提供道德生活的价值判断标准,为人类道德生活提供理论依据。关于二者理论各自的优劣在此文不详加赘述,此文真正的意图在于澄清二者理论的概念,用解释的方法尝试对二者的联结。如果我们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可以看成是事物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本文将引用黑尔的观点试图将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统一于实践。

关键字:义务论,功利主义,辩证,普遍规定

我们知道伦理学史上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学说,一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一是边沁,密尔等倡导的传统功利主义。在历来的伦理学研究中,主要也是把二者当成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水火不相容的两种理论。首先,作为一套成熟的伦理学理论,出发点应该都是为人类提供道德生活的判断标准,为人类道德生活提供理论依据。关于二者理论各自的优劣在此文不详加赘述,此文真正的意图在于澄清二者理论的概念,并试图尝试对二者的联结。如果我们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可以看成是事物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大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二者理论加以糅合,既会考虑自己“人之为人”应当遵循的道德法则,也会兼顾自身和他人的利益,也即或多或少地出于功利的目的。所以任何一种学说如果试图一次性解决纷繁复杂的人类生活中的现实问题都是不可能的,深层原因恐怕在于人既有动物性的一面,即求存的本性,又有理性的一面,即人之为人的,区别于动物性的,或者可以说形而上的一面。人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在”是“自为”的基础,“自为”也在不断改造着“自在”,所以任何试图将二者分开,甚至试图抹杀另一方面的理论都是不尊重事实的理论。不尊重事实的理论必然无法为我们的实际行动提供依据。

前人对此已经做过不少尝试,但是我认为简单的把两种理论加以综合,仅仅是提倡在实践中要注重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并不能给出确切的指导法则。现在看来,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确实陷入了理论难题,双方各自为阵,也许我们可以通过第三种途径对二者进行联结,这种方法类似于一种解释的方法,既重新对义务论和功利主义进行理解。在重新解释的过程中,它们不是对立的两派,而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全部加以考虑的两种要素。黑尔作为一位元伦理学家,曾自称是“康德主义的功利主义者”,他通过对道德语言性质的研究建立起他的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体系。他曾经说过:“我所关心的不是发展一种功利主义理论,而仅仅只是要在功利主义和我所建议的道德论证的性质的解释之间,建立一种联系的观点。”可见,他的目的就是要在普遍规定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寻找联结点,并进而在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他认为,康德主义与传统功利主义二者都有正确与不足的地方,“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既依赖于逻辑事实,也依赖于经验事实。”而康德只说明了这个体系的形式,功利主义只说明了这个体系的内容。从普遍规定主义出发,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黑尔一方面强调康德伦理学说中先验成分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排除了先天形式就无法思考,因此必须首先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结构,试图通过说明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为我们提供道德判断的确定性,因此这比较接近康德

的可普遍化的义务论。另一方面,黑尔指出我们必须在现实世界中进行道德思考。“因为世界上人的状况和他的生活环境是客观存在的。除了通过观察生活中贯彻这些原则的事实结果以外,再无办法去建立一套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道德原则”,我们依照原则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好的和坏的结果,并以此继续选择下一步的行为,因此这又类似于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效果论。黑尔认为普遍规定主义只是提供了纯形式方面,完成了第一步,而第二步需要我们在具体的道德生活中为其提供内容,并对其进行检验。

黑尔曾把他的理论用在实际中,比如他例举了探险者和安乐死的两个事例。在第一个案例中,有21个探险者正从山洞中出来时,走在前面的那个比其他人胖得多的人在一个狭窄的地方卡住了,而此时外面突降暴雨,山洪很快就会爆发以致将他们全部吞噬,情势十分危急。如果为了活命,其他人不得不强行把前面的胖子拖开,从而逃离险境,可这实际上是杀了那个胖子。面对这种情况,康德主义者由于认为杀害无辜的人是绝对错误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杀害无辜,哪怕是在前面这种极端的情形中。如果不杀害那个无辜的人的话,那么另外20个无辜的人也就不得不等死(尽管不是死在他手上)。在康德主义者看来,即使让另外20个无辜的人死去,也不能杀害那个无辜的人。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一个人应该选择既定情形中最好的行为,为了搭救20个无辜的人,可以不惜以牺牲那个无辜的人为代价。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康德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他们各自依据的分别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观点。我相信很多人在这时会同意搭救二十个无辜的人而牺牲无辜的胖子,但是胖子的感受呢,难道我们会主张事先问下胖子,看他是否愿意牺牲自己而使其他人获救,他若同意,,事情两全其美,大家不用背负杀害胖子的道德谴责,同时又能保证利益最大化,显然这是行不通的。因此,黑尔认为,在极端情况下,我们破坏道德原则是很容易的,也正是因为容易,我们必须警惕而不去破坏,毕竟我们很可能就是那个胖子。在第二个案例安乐死中生一般的态度都是认为他们应该治病救人而不能杀人,如果一个医生被要求去结束一个病人的生命,甚至是制止救治病人,那么他将认为那是他最不情愿的事情。可如果安乐死在一定情况下是对的,医生则应该克服那种不情愿,但这将会导致一个实践上的危险:如果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克服了那种不情愿而去杀人,这将使得部分医生、也许还有病人的态度发生巨大的变化;医生也可能不再献身于治病救人,而代之以献身做他们认为对病人或者对一般人最好的事情,甚至包括杀死他们。而这一情况的转变,总的来看也许就不是最好的了。因为我们所有人都希望还是尽力保证医生的一般性吧,为了个别的特殊案例把所有医生变成灵活多样的可不是一件好事。

既然我们都同意我们还是应该坚持道德的普遍性规定,而又不能忽视现实的利益,那么我们在行动中到底应该怎么做呢?黑尔认为,必须要区分道德思维的两个层次——直觉层次和批判层次,这两个层次,分别对应两种原则——自明的原则和批判性原则。他指出,我们经常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我们在面对具体的特定问题时,考虑应该怎么做,而且我们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并不面对现实的特定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具有什么样的态度,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足够的时间去搜集信息、反复思考。在道德思维的直觉层面,我们是按照关于义务的直觉去行动,而在道德直觉原则互相冲突情况下,我们就需要用批判道德思维对直觉道德原则或义务加以批判的考察,根据可能导致的最好的或坏的结果行动。因此,最好的将义务论和功利论统一起来的办法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守自明的原则而尽可能不去想极端的案例,毕竟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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