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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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

油价格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9

【实施日期】2011.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确定。实际运杂费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

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详见附件1)。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

六、各油品经营单位要做好成品油调运和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油品经营单位,要在2月20日15: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传真0931-*******)。

附件:1.甘肃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甘肃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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