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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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摘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现代反垄断法程序依赖性在不断增强,为了深入了解,本文主要针对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现代反垄断法程序依赖性探析
作者简介:姚行,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80-02
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现代反垄断法为企业经济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是当下执法活动综合性和全面性的衡量标志。因此,对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有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一、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这也是法学界公认的现代反垄断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在当前社会,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有助于提高技术水平。因为垄断既不公平,也低效率。不公平是因为消费者没得选择,对消费者不公平;潜在竞争对手没有机会进入这一行业,对从业者和投资者不公平。低效率是因为没有节省成本
的动力,没有创新的动力。最重要的是因为对垄断者的监督成本过高。尤其是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必须要对垄断加强监督。而且行业垄断后,造成价格有一家独管,私自提升售价,同行业其它中小型的企业,失去竞争力,该行业缺少市场活力,有可能造成政治、经济的不稳定。现代反垄断法程序依赖性的发展,可以控制行业有效投资不足,避免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利于企业利益提高。
相比之下,竞争模式下,竞争对手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成为了垄断的监督者。竞争者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标准,关于成本的、关于利润率的、关于创新的标准。同时,消费者对竞争者的选择,也在监督着竞争者的经营表现。所以,如果存在竞争者,额外的监督是多余的。这样就节省了成本,即意味着效率的提高。简单地讲,垄断需要额外的监督者,所以成本高,效率低。而竞争者本身就是监督者,所以,竞争模式是高效率的。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
现代反垄断法在发展过程中,其呈现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规则以外还建立了详细的执法程序,通过对执法困难克服,现代反垄断法的执法活动已经逐渐从实体依赖性转向议事规则的程序化发展。法律的主要内部是由实体和程序两部分构成的,而且这两者的功能各不相同,其中,实体规则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利益,而程序则主要是这些利益得以实现的步骤以及手段。
(一)程序规则的完善
从某种角度上讲,现代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实体程序,从占有的地位以及其复杂程度来分析,现代反垄断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立法功能,程序是实现这种步骤与好处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以现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现代反垄断法除了具有实用价值,该程序仍具有其自己本身的独立性。所以,现代反垄断法已经不仅仅是在程序意义上具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而且实体程序也不断简化,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反垄断法程序系统提高了法律的价值,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从立法的性能来分析,现代反垄断法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应对复杂的经济垄断和企业垄断时,其实质性规则和议事规则日渐突出,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所以,可以说现代反垄断法是其实已经成为了一部程序法。
(二)实体规则的简化
实体规则简化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简单来讲,现代反垄断法在现行的议事规则的基础上,逐渐简化实体规则,在立法上,对垄断的定义和行为进行重新界定,但是要有一个基本的原则,针对发现大量的垄断行为,主要由执法当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选项有效措施。与此同时,为了达到简化的目的,需要通过提高议事程序,来弥补缺乏的实体规则,这是现代反垄断
法程序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实质性规则。
另外,对于垄断的认定和反垄断法执法程序步骤细化及其约束是现代反垄断法在实际发展中的必然要求。完整的议事规则不仅以指导执法,减少不确定性的执法内容为标准,并且需要加强限制,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还要使规则更加多样化发展,进而对企业进行科学测定,为企业发展提供的合理期望环境。
此外,为弥补现代反垄断法适用性规则的缺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相对更加简单,并且具有倾向继续简化的趋势,并且开发出了相应的程序规则,比如《欧共体条约》、《反托拉斯程序和处罚法》(三)执法程序细化
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下,法律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因此,现代反垄断法必须要细化其执法程序,并且要保证已编程的反垄断法的相对独立性,可以说这是执法程序日益完善的另一种表现。在一定的范围内,现代反垄断法实质性规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的适用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现代反垄断法,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也因此决定了执法程序就越需要一个综合执法程序、执法机构的设置、权限配置、执行程序等全部纳入执法内容,这也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
另外,反垄断法的执行效能与执法机构和他们的权限设置有着直接关联。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当局一再强调和加强反垄断执法权限和规范化,尤其是对于经济转型国家,反行政垄断可能是反垄断的
主要任务,需要有效的执法程序来监督实施,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主管当局要根据法定程序,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得各方无法规避政府行政为,甚至于在调查和执法行动过程中,针对有关当事人不合作、违反调查及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授权执法权力的司法当局权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此同进,要注意其不同于其他公共权利的行使,其没有很大的约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越了反垄断法的实体性,尤其是欧美国家,主要由执法机构行使解释权的法定规则,甚至执法本身已创建的立法权力,都已经成为现代反垄断法执法活动的结果,进而突显出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程序和国家公共配置的权利和程序操作系统密切相关,例如,美国实现了分离的民事和刑事的反托拉斯诉讼、中国的台湾地区的公平会等,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直接以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规定为基础,在各方达成共同的解决办法后,进行和解。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实体规则的移植就是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移植规律。
因此,现代反垄断法是深根于国家的法律文化的土壤中,并且在这个较长的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不同国家都必须结合国家的社会情况和历史情况,设计出自己的有效程序。
(四)执法程序的约束性
现代反垄断法中,法律执法和解是作为一种执法措施,具有典型代表性,属于非正式执法范围,是一个非依赖于实体规则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