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讲稿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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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讲稿
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主要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家熟悉的汉高祖刘邦就是出身于亭长),这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就是调解民间纠纷。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说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说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怎么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但是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郑板桥充分掌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说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之初,即在区、乡两级政
府中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解决群众的民事纠纷问题。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各抗日根据地的乡和村都设有人民调解组织,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一直沿用到今天。许多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人民政府还颁布了有关人民调解的地方性规章,例如《晋察冀边区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起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了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一般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例入“基本原则”一章,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2001年9月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的重要性。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贡献大。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其二是人民调解领域在不断的拓宽。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和挑战,
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其三是有人民调解的特点决定。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四、解读《人民调解法》
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共6章35条,在总结我国民间调解经验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通过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来实现的。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之前或其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解活动。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同事与同事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