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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作者李楼劲

考试批次1209

学籍批次1009

学习中心广东翁源奥鹏

层次高起专

专业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2012年6月2日

一、案例分析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1)律师在接收此案之前应注意的问题有:1、案件是否接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2、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3、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复议程序的案件;4、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

(4)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实务操作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问题:(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1)检察院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有人民法院进行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为

特定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即,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因此,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并无指定义务。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下列工作:1、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2、会见在押被告人;3、调查核实证据;4、做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有三种情况,即: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因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后两种情况,为确保被告人获得相应的司法保障,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三、律师文书写作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华,女,198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伟,男,198x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的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3、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和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婚后不久,我与被告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我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我们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我们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还经常出去喝酒,有时喝醉了回来还打我,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我也劝过被告多回,但是他根本不理。于是2011年2月,我便带着女儿搬回我父母家居住至今。这期间被告根本对我们母女不闻不问。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经常吵架,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被告经常喝酒,回来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并且在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其女儿也不闻不问,从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双方婚生女儿应有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被告双方婚后曾共同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原告希望依法进行分割。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华 2012年 3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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