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第三讲--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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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宪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讲,普及宪法知识,树立宪法观念,确立宪法精神。教学重点:宪法的基本知识及内容。
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基本知识及理论
(一)宪法的来历
在西方,宪法一词最初的词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近代意义上对宪法的概念的使用,最根本的特征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如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集中体现了近代宪法的基本精神。所以,在近代意义上,宪法一词的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处于核心地位,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对这一点,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在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含义始于清朝末年,自日本传入中国。19世纪60年代,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开始介绍西方的宪法概念,19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1898年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人士开始要求朝廷立宪法,实行宪法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汉语中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
(二)宪法是什么
1、概念
给宪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要把握几个方面:一是要抓住宪法作为一种法和法的组成部分而应当具有的种的属性,将宪法的内在和外
在的特征相结合;二是要从动态和静态两个层面反映宪法的品质,既要包含宪法典、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的实质,又要能反映宪法的良性运作;三是能反映中外理论研究的普遍共识,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宪法的实践。最后,还要结合法治、民主、人权、宪政等范畴来考虑。
如果我们从宪法的历史发展和世界范围来考察,不难发现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在国家权力所有者发生转换、国家权力结构需要调整、公民权利处于中心地位下的产物。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方面。且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支配的主导地位。因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另外,各国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所以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国家机关、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是宪法在形式上的本质属性。
综合以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对抗的产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权力的调配器。
2、宪法的本质
在宪法发展史上,对宪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的观点有神意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
神意论的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如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全民意志论者主张: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卢梭)。现行法国宪法将公共意志作为宪法的本质特征描述为:民有、民治、民享;美国宪法规定,制宪的目的是“为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和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取个人及子孙享有自由和幸福。”这种观点在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
阶级意志论的观点认为:宪法本质上反映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列宁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以人权保障,权利制衡为价值追求的近代宪法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根植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决定和制约。资本主义宪法发源地为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宪法在政体的规定上大多为君主立宪制。尽管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政体上所设计的是共和国政体,但受其影响的国家所制订的宪法大多是君主立宪制宪法,如法国1791年宪法、比利时1831年宪法、德国1871年宪法等。社会主义宪法在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于1918年在列宁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在我国,经历了旧中国和新中国两个宪法时期,两种制度宪法。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产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除了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共4章106条。无论是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内容,还是文字等
都是正确的。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曲折
但在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人们产生了一种宪法过时的感觉,加之我国一直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致使从1958年反右开始,特别是文革后,宪法实际上被废弃了。
1975年宪法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它除了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国歌,共4章30条。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的干扰,它把文革中许多错误的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是一部有严重错误的宪法,但该宪法承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等,不失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过渡
1978年宪法: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包括了序言和4章共60条,是一部过渡性宪法。
4、发展完善
1982年12月4日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代表着我国制宪史上光辉的一页。其结构和内容是:除了序言外,共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38条。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人民民主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结构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民的广泛和真实的权利等方面,采取了与1954年宪法类似的规定。
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订: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